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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合同的种类。借款合同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1)按照借贷的市别来划分,可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内容、资金来源、运用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固定资产人民币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人民币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资金拆借合同等。
外汇借款合同按资金来源与运用方式不同,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贷合同等。
(2)按照借款用途来划分,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产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按具体贷款项目又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流动资产借款合同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流动基金借款合同、卖方信贷合同、专用基金借贷合同、土地开发及商品房借贷合同等。
(3)按照借贷合同是否采取担保方式来划分,可分为信用借贷合同和担保借贷合同。
担保借贷合同又分为:信用担保借贷合同(即保证合同)和财产担保借
贷合同(即抵押借贷合同)等。
25、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
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保险,是在人力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社会救济办法。财产保险可以在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使受到损失的投保单位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及早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说,财产保险是补充国家财政后备基金的一种有效经济手段;同时,财产保险也是集聚建设资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手段。
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进行财产保险,对于加强安全防灾工作,也有着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企业不再吃国家的大锅饭,而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减少企业的意外风险和损失,财产保险在经济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财产保险合同也成为一种常用的经济合同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所达成的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 财产保险实际上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为对付意外损失所采取的一种自我补救手段。换句话说,财产保险产生的基础,不同于商品货币的等价交换关系,也不归属于行政性质的救济,而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身为分担或转移意外损失的互助共济的行为。
(2)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获得的是一种保障性的经济利益,准确他说是取得损害补偿的可能性。因为投保人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的前提下才能获得赔偿;如果无保险事故发生或未造成损失,保险人就无需进行赔偿。
(3)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因为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是无法确定的。
(4)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即只有在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金后,保险人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投保人通过缴付保险金,取得保险人对承保财产风险责任的赔偿承诺;如果直到保险期届满并未发生任何应由保险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事故,则保险方就无需履行赔偿义务。
(5)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标的一般都在被保险人掌管和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就特别需要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必须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承保条件。如果投保人未告知或不实告知,保险人一经发现,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6)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方必须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或者是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办理保险业务的法人。未经国家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是实践中使用比较多的合同。保险财产包括由投保方所有或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责任保险合同是另一类比较常见的财产保险合同。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签订责任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凡是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由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合同比较主要的有:
(1)公共责任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劳动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法律或雇佣契约规定的,雇主对受雇人员的人身伤亡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消费者、使用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职业责任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过失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26、什么是仓储保管合同
货物的储存,是生产和流通的重要环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经过若干储存环节。一般按保管物所处的不同阶段可分为生产领域的仓储保管、流通过程中的仓储保管和国家储备三种。生产过程中的仓储保管,是指生产单位为确保生产不断进行而储存保管的原材料、机器、工具、燃料等。流通过程中的仓储保管,是指生产出来的产品尚未进入生产消费过程在流通领域内的储存保管。国家储备是指为预防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经济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进行的储备。所有这些储存,除一部分由生产、经营单位自储外,相当大的部分要委托专业仓储企业和有仓储设施的企业保管。凡委托专业仓储企业或有仓储设施的企业储存保管,都需要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仓储保管合同,保管方对存货方交给的货物要进行安全储存,并在储存期满时完好地交回原物,存货方要及时提取或接收货物并支付保管费。
仓储保管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方应具有依法批准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通常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经营者等。
第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能够移动而不丧失其自然价值的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不能移动的建筑物、设备等,还有与土地相连的农作物等,因其移动会引起性质、形状和价值等的变化,因此不能成为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第三、仓储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经济合同,保管方提供的是保管服务。存货方将货物交付保管的目的,是让保管方将货物保存起来并负责管理,以免损失和损坏。保管方在货物存储期间对货物只有暂时的占有权,没有使用权,更无处分权。保管期满,保管方必须把保管原物交还给存货方。
第四、专业仓储保管方是专门提供劳务的组织,不能生产保管物。保管物因保管方过错造成损坏、灭失时,保管方只能承担按货物价值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27、什么是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广泛采用的商品流通方式。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有关财产租赁,指的是专业租赁公司将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及运输工具等,或者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其闲置的有关设备、工具等,租赁给承祖方进行生产经营使用或完成其他工作使用。这种财产租赁对于加速财产流转,减少不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地利用机器设备和自然资源,对于企业和经济组织之间相互协作,互通有无,更经济地实现各自的生产和经营业务,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都有着重要意义,是值得大力提倡的。
财产祖赁合同是出租方将财产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给付一定的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将原财产归还给出租方的协议。
一、财产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不能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而且是非消耗物。财产祖赁合同终止后,要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原物,并且原物要保持原使用效能。
(3)财产租赁合同是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经济合同。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对租赁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不论租期多长,承租方对租赁物都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要返还原物。
(4)财产租赁合同中承租方虽然不是财产所有者,但其权益受到特殊的保护。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犯时,不论侵权人是第三人还是出租方,承租方都有权要求排除侵犯和得到保护。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将财产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