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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5-11-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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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求自保自全,并安抚台湾人,开创一个新局面。
  二、蒋介石任满引退。
  三、国民党应放弃事实上的“一党专政”,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
  四、减少军费开支,健全军事制度。
  五、彻底实行法治,保障人民自由权利。
  六、治安机关应彻底改变作风,并严加整饬工作人员。
  七、应废止创办新报的禁令。
  八、简化机构,实行全面节约,杜绝一切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全部用于经济建设。
  九、废除“省级”制度,以求行政组织能配合目前的现实环境。
  十、大赦政治犯,以冀收揽人心,增强团结。
  这十点建议,有着一定的现实语境。台湾学者任德育女士认为除废除“省级”制度、大赦政治犯等几点颇有独到之外,“其他建议在1959年中左舜生发表《抢救中华民国时间已经不多了》的改革十六点原则,皆可寻得类似概念,如精简政府机构、裁军、节约人力物力以谋经济发展、司法独立、保障人民一切基本自由与权利、根绝一党垄断等……”〔5〕《救亡图存献议》在其政治上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但作为中国民主宪政最积极的倡导者之一,雷震晚年对时局的思考,在大方向上基本与民社党领袖人物左舜生相一致,且都是“不以革命方式造成政权变动”,完全符合自由主义的思维。而这两份政治改革方案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左舜生提出仅以“临时政府”的名义在台湾行使政权,雷震的看法较之左舜生的观点虽有点激进,但其本意是反对“两个中国”的。1971年7月19日,美国《华盛顿邮报》驻日记者Harrison采访雷震,当记者问及是否赞成台湾独立、两个中国或自治时,雷震明确表示不赞成台湾独立,因为这样会造成流血。雷震还奉劝那位记者去采访高玉树(曾任台北市市长)时,“不要提出或讨论台湾独立问题”〔6〕。雷震在情感上始终认同自己是中华民族的后人,就当时现实而言,“台湾现阶段的分治,并未排除未来经由民主方式与大陆统一的可能,故此与台湾独立所追求之两岸彻底分离仍有不同”〔7〕。雷震甚至说:“……只要看看‘台独’分子在美发表的宣言,当可玩味了,我们千万不可一味糊涂,妄自尊大。”〔8〕不过,也有一些朋友认为雷震此举过于“天真”。1972年2月16日,雷震赴时任“立法委员”的王新衡(蒋经国留苏时的同学)处拜年。王对《救亡图存献议》中的内容大都表示赞成,却又说不应送交蒋介石看,“白费心思,完全无用。……就等于孙中山革命时上书李鸿章一样是无用的”,并再三强调:“这里的局势是没有希望的,无法挽救……”〔9〕傅正也认为,“固然精神可嘉,尤其所提十大献议内容,更的确具有远见,但可惜还是有点不了解蒋家父子以及张群、严家淦、黄少谷三人的性格与作风,难免成为对牛弹琴,白费心血……”〔10〕事实上正是这样,当局对于“献议”无动于衷,建言未得到任何采纳。然而,就是这份从未想要公开的《救亡图存献议》在三年之后,即1975年1月28日,突然在美国纽约由台湾人主办的一份刊物上全文发表,雷震对此亦大惑不解。
  1975年4月2日,陈启天前来问话雷震;次日又给他看了由谷正纲送来的文章复印件。雷震认定这是国民党内部有人故意之泄露,因为他想起三年前《救亡图存献议》送交未出一个月,国民党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监察委员酆景福曾对宋英说过这样一句话:雷先生不该写这份《救亡图存献议》。雷震反问陈启天:酆景福“……并不在我投书的五人之内”,他是如何知道的呢?陈启天也深感蹊跷,无言以对。第三天,雷震就接到王云五的“绝交信”。以雷震之性格,本来就对《救亡图存献议》被泄露而大为恼火,又一时无法解释清楚,更兼王云五仅凭一时之冲动就断然提出绝交,“正伤心,却是旧时相识”,他实在是有点坐不住了,当天下午即提笔作复,与这位多年的老友打起了一场“笔墨官司”:
  云老左右:
  民国六十四年四月五日,我公惠下的绝交书,业已拜读矣。我公竟根据自己的假定布遽作此严厉的责难,则未免过于武断了。盖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先行问明原被先后而始判决也。此事修平先生(即陈启天,作者注)于本月二日见访时已面告,次日又将美国纽约出版的《台湾青年》所载而添油加醋的《救亡图存献议》复印本见示。我对此事已有所说明了。修平先生拟同访我公,我恐有碍我公的健康,始行作罢。
  案查《救亡图存献议》系于六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亲自一一分送的,而且在致五位接受人的信上特别注明,本件绝不对外发表,震绝不参加任何活动。不料未隔一月的二月三日,国民党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监察院监察委员酆景福先生,即就其内容向我提出警告。酆委员究系何处获悉的,我公似应查一查吧!
  又国民党中央党部社会工作会的“台北市社会情况报告”,注明是“秘密文件”,何以泄露出去而让台北市议员候选人公开发表出来,作为攻击国民党的资料呢?由此可见,国民党之疏于保密也。
  ……
  前承公亲莅军人监狱保释出狱,是爱护我而使我得以恢复自由之身,以及出狱后诸事的照拂,一直铭感五内,无日或忘。惟我当年究犯何罪而必须坐牢十年?公造自在人心,世界舆论已早有定评。当“雷案”发生时,我公正为行政院副院长,查军法机构属于行政院国防部管辖之下,按理依法来说,我公对“雷案”的判决结果有无责任,历史家当不会忽略吧!
  ……
  雷震敬肃 民国六十四年四月五日下午
  在复杂多端的情绪之中,雷震一下子将话题挑远了。
  对当年王云五“率先执笔具保”这一往事,雷震似乎并不领情,相反认为“政府课于人民的做保……总以愈少愈好。要保,是不信任的表示,也是卸责的企图”,于是在信的后面又附言道:“在国民参政会时代,青年、民社两党一直反对交保办法,民国三十三年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保障人民自由办法》是我起草的,来台后,我问过林彬司法行政部长仍然有效的。兹附上《自由中国》半月刊于民国四十年十月一日出版的第七卷第七期的《谈做保》社论,敬请赐教……”〔11〕这封信同时抄送陈启天、谷正纲两人。雷震在给谷正纲的信中第一次道出了当年签署“誓书”时的无奈心情:“民国五十九年八月初旬在我出狱前,由于我不肯出具‘誓言’,内子和小女儿三番两次来军监及写信给我,劝我接受台湾警备总部的法外要求,我始终加以拒绝。后来我兄特别惠临军人监狱,劝我接受,继交阅誓书底稿,谓‘保释外出后,不能有任何不利于国家之言论与行动,并不能与不利于国家之人士交往’。兄并说:‘这是警备总部交来的!’我一看上面是‘国家’二字,我即允照写,盖我一生从未有不利于国家之言论和行动,也没有和不利于国家之人士来往也。不意是年八月下旬,我兄和王云五、陈修平两先生同来军监,命我出具誓书时,……当我看到将‘国家’改为‘政府’二字,其间意义则大相悬殊了,我就不想书写。……旋经公等劝说,我始含泪勉强照写,真是‘打落了牙齿和血吞!’两张原件我均保存着,以为历史作证……”〔12〕可见签署“誓书”一事始终是雷震的心头之痛,现在终于说出来了,却又将当年老友们的“苦心孤诣”化为几多怨气,其刚烈、耿直的性格跃然纸上。
  此时王云五正在病中,“数度心房梗塞,幸有救免之药,得以苟延残喘”(王自语)。半个月后,他还是给雷震回了一封信,声称雷震对他的“指责”同样也是一种“武断”。
  儆寰先生:
  前奉复,弟责武断,并责弟对于雷案之判决不无责任,辞严而不附任何条件,使弟惶悚万分,一时□□□□,恐惹起文字上之争,则贱恙难以好转又□恶化,而贱恙不克负担。现事隔多日,心平气静,请一辨是否武断,查弟前函,一则曰设果如此事,二则曰“否则”;是本具有附条件之意思表示,台端如此确证,果无此事;或对“否则”二字予以否定;则所谓不惜对数十年老友绝交一语,因条件之变更而不成立;故凡附条件之决定,依条件为转移,似不当视为武断也。反之,台端之责弟不无责任,诚就法律观之,恐不免武断矣。查军事审判法为正式之法律,与普通司法中之刑法,其效用相等,行政院无权干涉普通法院之审判,适与无权干涉军事法院之审判,事同一律。以醉心民主政治之人而责行政机关不干涉普通法院或军事法院之审判,是否可认为武断。总之,先生思想高超,非鲁钝如弟者所敢高攀,经此一简单说明之后,孰为武断,孰非武断,弟不欲再有所言,惟弟现列名具保,负有劝告之责,是否可以放弃此责,还祈明教。此颂
  公祺
  弟 王云五 四月十九日
  王云五提出“绝交”,是有附加条件的。设若雷震真的泄漏了这份《救亡图存献议》,有悖当年之“誓书”,更失信于朋友们的“具保”,其“绝交”恐怕在所难免。反之,“因条件之变更而不成立”,消弭误会,两人还应当是朋友。至于信中所说“行政院无权干涉普通法院之审判,适与无权干涉军事法院之审判,事同一律”这一点,从其法理上来看,似无大错。只是事实上“雷震案”并非真正的司法独立审判,始终受到最高当局的干涉与影响,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从当年对“雷震案”审判的史料来看,1960年10月8日宣判当日上午,蒋介石亲自主持会议为其“定调”。与会人员包括“副总统”陈诚,府、院、党三大秘书长张群、唐纵、谷凤翔,“司法院长”谢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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