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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_隋书-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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癖隙埂K逯埔嘁孕裰林眨敫叨C于南郊坛。牲用太牢一。

  旧礼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之法,皆随其类而祭之。兆风师于西方者,就秋风之劲,而不从箕星之位。兆司中、司命于南郊,以天神是阳,故兆于南郊也。兆雨师于北郊者,就水位,在北也。

  隋制,于国城西北十里亥地,为司中、司命、司禄三坛,同壝。祀以立冬后亥。国城东北七里通化门外为风师坛,祀以立春后丑。国城西南八里金光门外为雨师坛,祀以立夏后申。坛皆三尺,牲以一少牢。

  昔伊耆氏始为蜡。蜡者,索也。古之君子,使人必报之。故周法,以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仁之至,义之尽也。其祭法,四方各自祭之。若不成之方,则阙而不祭。后周亦存其典,常以十一月,祭神农氏、伊耆氏、后稷氏、田畯、鳞、羽、臝、毛、介、水、墉、坊、邮、表、畷、兽、猫之神于五郊。五方上帝、地祇、五星、列宿、苍龙、硃雀、白兽、玄武、五人帝、五官之神、岳镇海渎、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各分其方,合祭之。日月,五方皆祭之。上帝、地祇、神农、伊耆、人帝于坛上,南郊则以神农,既蜡,无其祀。三辰七宿则为小坛于其侧,岳镇海渎、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则各为坎,余则于平地。皇帝初献上帝、地祗、神农、伊耆及人帝,冢宰亚献,宗伯终献。上大夫献三辰、五官、后稷、田畯、岳镇海渎,中大夫献七宿、山林川泽已下。自天帝、人帝、田畯、羽毛之类,牲币玉帛皆从燎;地祇、邮、表、畷之类,皆从埋。祭毕,皇帝如南郊便殿致斋,明日乃蜡祭于南郊,如东郊仪。祭讫,又如黄郊便殿致斋,明日乃祭。祭讫,又如西郊便殿,明日乃祭。祭讫,又如北郊便殿,明日蜡祭讫,还宫。隋初因周制,定令亦以孟冬下亥蜡百神,腊宗庙,祭社稷。其方不熟,则阙其方之蜡焉。

  又以仲冬祭名源川泽于北郊,用一太牢。祭井于社宫,用一少牢。季冬藏冰,仲春开冰,并用黑牡秬黍,于冰室祭司寒神。开冰,加以桃弧棘矢。

  开皇四年十一月,诏曰:「古称腊者,接也。取新故交接。前周岁首,今之仲冬,建冬之月,称蜡可也。后周用夏后之时,行姬氏之蜡。考诸先代,于义有违。其十月行蜡者停,可以十二月为腊。」于是始革前制。

  后齐,正月晦日,中书舍人奏祓除。年暮上台,东宫奏择吉日诣殿堂,贵臣与师行事所须,皆移尚书省备设云。后主末年,祭非其鬼,至于躬自鼓儛,以事胡天。鄴中遂多淫祀,兹风至今不绝。后周欲招来西域,又有拜胡天制,皇帝亲焉。其仪并从夷俗,淫僻不可纪也。

 





隋书卷八  志第三

礼仪三

  陈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新除尚书左丞庾持称:「晋、宋以来,皇帝大行仪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庙,奏策奉谥。梓宫将登辒辌,侍中版奏,已称某谥皇帝。遣奠,出于陛阶下,方以此时,乃读哀策。而前代策文,犹云大行皇帝,请明加详正。」国子博士、领步兵校尉、知仪礼沈文阿等谓:「应劭《风俗通》,前帝谥未定,臣子称大行,以别嗣主。近检梁仪,自梓宫将登辒辌,版奏皆称某谥皇帝登辒辌。伏寻今祖祭已奉策谥,哀策既在庭,遣祭不应犹称大行。且哀策篆书,藏于玄宫。」谓「依梁仪称谥,以传无穷」。诏可之。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书仪曹请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仪注。沈洙议:「谓至亲期断,加降故再期,而再周之丧,断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顿除,故变之以纤缟,创巨不可便愈,故称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渐祛其情。至如父在为母出适后之子,则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无复衰麻。缘情有本同之义,许以心制。心制既无杖绖可除,不容复改玄',既是心忧,则无所更淡其心也。且禫杖期者,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怀之感,故断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丧,又申明其制。齐建元中,太子穆妃丧,亦同用此礼。唯王俭《古今集记》云心制终二十七月,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今皇太后于安吉君心丧之期,宜除于再周,无复心禫之礼。」诏可之。

  隋制,诸岳崩渎竭,天子素服,避正寝,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亲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诸官正一品丧,皇帝不视事三日。皇帝本服五服内亲及嫔、百官正二品已上丧,并一举哀。太阳亏、国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缌麻亲、百官三品已上丧,皇帝皆不视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为本服五服内诸亲及嫔,一举哀。皇太子为本服五服之内亲及东宫三师、三少、宫臣三品已上,一举哀。

  梁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所生妾谢墓被发,不至埏门。萧子晋传重,谘礼官何佟之。佟之议,以为:「改葬服缌,见柩不可无服故也。此止侵坟土,不及于椁,可依新宫火处三日哭假而已。」帝以为得礼。二年,何佟之议:「追服三年无禫。」尚书议,并以佟之言为得。

  又二年,始兴王嗣子丧。博士管晅议,使国长从服缌麻。

  四年,掌凶礼严植之定《仪注》,以亡月遇闰,后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闰盖余分,月节则各有所隶。若节属前月,则宜以前月为忌,节属后月,则宜以后月为忌。祥逢闰则宜取远日。」

  又四年,安成国刺称:「庙新建,欲克今日迁立所生吴太妃神主。国王既有妃丧,欲使臣下代祭。」明山宾议,以为:「不可。宜待王妃服竟,亲奉盛礼。」

  五年,贵嫔母车丧,议者疑其仪。明山宾以为:「贵嫔既居母忧,皇太子出贵嫔别第,一举哀,以申圣情,庶不乖礼。」帝从之。

  又五年,祠部郎司马褧牒:「贵嫔母车亡,应有服制」,谓「宜准公子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帝从之。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兽碑,唯听作石柱,记名位而已。

  七年,安成王慈太妃丧,周舍牒:「使安成、始兴诸王以成服日一日为位受吊。」帝曰:「丧无二主。二王既在远,嗣子宜祭摄事。」周舍牒:「嗣子著细布衣、绢领带。单衣用十五升葛。凡有事及岁时节朔望,并于灵所朝夕哭。三年不听乐。」

  十四年,舍人硃异议:「《礼》,年虽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则不为殇。封阳侯年虽中殇,已有拜封,不应殇服。」帝可之。于是诸王服封阳侯依成人之服。

  大同六年,皇太子启:「谨案下殇之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礼,则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三嘉。今行三嘉之礼,窃有小疑。」帝曰:「《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晋代蔡谟、谢沈、丁纂、冯怀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坚、荀伯子等,虽复率意致难,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和立议:'大功之末,乃可娶妇。'于时博询,咸同和议。齐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马长子之丧,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顾杲之议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嫔降无疑,皇子娉纳,亦在非硋。'凡此诸议,皆是公背正文,务为通耳。徐爰、王文宪并云:'期服降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于义乃为不乖,而又不释其意。天监十年,信安公主当出适,而有临川长子大功之惨,具论此义,粗已详悉。太子今又启审大功之末乃下殇之小功行婚冠嫁三吉之事。案《礼》所言下殇小功,本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礼。况本服是期,降为大功,理当不可。人间行者,是用郑玄逆降之义。《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谓本服大功,子则小功,逾月以后,于情差轻,所以许有冠嫁。此则小功之末,通得取妇。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简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妇。后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妇。故有出没。婚礼国之大典,宜有画一。今宗室及外戚,不得复辄有干启,礼官不得辄为曲议。可依此以为法。」

  后齐定令,亲王、公主、太妃、妃及从三品已上丧者,借白鼓一面,丧毕进输。王、郡公主、太妃、仪同三司已上及令仆,皆听立凶门柏历。三品已上及五等开国,通用方相。四品已下,达于庶人,以魌头。旌则一品九旒,二品、三品七旒,四品、五品五旒,六品、七品三旒,八品已下,达于庶人,唯旐而已。其建旐,三品已上及开国子、男,其长至轸,四品、五品至轮,六品至于九品至较。勋品达于庶人,不过七尺。

  王元轨子欲改葬祖及祖母,列上未知所服。邢子才议曰:「《礼》'改葬缌麻'。郑玄注:'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唯三人而已。然嫡曾孙、孙承重者,曾祖父母、祖父母改葬,既并三年之服,皆应服缌。而止言三人,若非遗漏,便是举其略耳。」

  开皇初,高祖思定典礼。太常卿牛弘奏曰:「圣教陵替,国章残缺,汉、晋为法,随俗因时,未足经国庇人,弘风施化。且制礼作乐,事归元首,江南王俭,偏隅一臣,私撰仪注,多违古法。就庐非东阶之位,凶门岂设重之礼?两萧累代,举国遵行。后魏及齐,风牛本隔,殊不寻究,遥相师祖,故山东之人,浸以成俗。西魏已降,师旅弗遑,宾嘉之礼,尽未详定。今休明启运,宪章伊始,请据前经,革兹俗弊。」诏曰:「可。」弘因奏征学者,撰仪礼百卷。悉用东齐《仪注》以为准,亦微采王俭礼。修毕,上之,诏遂班天下,咸使遵用焉。

  其丧纪,上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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