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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的新宪法由于取消了一直向国民代表支付的薪俸,代之以适当的补贴,因而开始接近理想的原则。它使那些需要具备最高贵精神的职责摆脱了一切对个人利益的算计,从而会使下院的地位上升到我们的宪政体制所希望的高度。任何与代表职责有关的薪俸,很快就会成为代表们的首要目的。候选人把那些庄严的职责,仅仅理解为扩充或确定他们的财富、交通工具、金融利益的机会。选民本身则会沉洒于一种党派之爱,不由自主地去支持那些想要成家立业的新郎、想让儿子到首都受教育或想让女儿在首都出嫁但又手段有限的父亲。债权人选举他们的债务人,富人选举自己的亲属,他们更愿意用国家的而不是自己的开支来帮助他们。任命一旦颁布,人们必定维护已经到手的东西:手段变成了目的。思想在变通或沉默中终结。
向人民的代表支付报酬,并不意味着会使他们对认真履行职责感兴趣,而是仅仅意味着会使他们对继续担任这些职务感兴趣。
我还有其他一些考虑。
我不赞成履行公职要有雄厚的财产资格。事实上,允许赋闲的收入是相对的:只要一个人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那么他所需要的只是一个升华的灵魂,其他均属多余。然而,比较理想的状况是,担任代表职务的人,一般而论即使不是来自富裕阶层,至少也应来自小康之家。他们的起点更好,他们受到的教育更完备,他们的精神更自由,他们的智力更有利于启蒙。贫困像无知一样怀有偏见。如果你们的代表得不到薪俸,你们就把权力交给财产,但也要给合法的例外留下一个公平的机会。亚里士多德说,以这样一种方式把你们的制度和法律结合起来,使官职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目标,否则大众将会嫉妒这种荣誉和利益——本来他们几乎感受不到显要职位对他们的排斥,因为他们更喜欢专注于自己的事情。如果所有的预防措施同时发挥作用,执政官们就不会受到贪欲的诱惑。穷人将会感到,更为可取的还是赚钱的职业,而不是难以胜任且没有报酬的职位。富人将会担任官员,因为他们不需要物质回报。
这些原则并不是对现代国家的所有事务都适用:有些事务要求超出一种任何个人财富的财富;但是,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妨碍它们对代表职责的适用性。
迦太基人早已划分了这种区别:所有民选官员都没有报酬,但其他官员都有薪俸。
我认为,在无财产者没有政治权利的政体下,国民代表没有任何薪俸是合乎自然的。如果把穷人排除在国民代表之外,只有富人有权代表国民,却又把他们作为穷人对待,为他们支付薪俸,这难道不是一个令人憎恶的荒唐矛盾吗?
野心引起的腐败,远不如卑劣的自私自利产生的腐败那么议恶。野心可以同许多襟怀坦白的品质并行不悻,如忠诚、勇敢、无私、主见。贪婪却不能与这些品质中的任何一种并存。让有囵心的人远离官位是不可能的,但我们至少可以从他们中间清除那些贪得无厌之徒。这样,我们就会使竞争者大量减少,那些被打除的人将真正是最不值得尊重的人。
但是,有一个条件对于无报酬的代表职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必须是举足轻重的职位。没有人希望履行轻微得无足挂齿、而一旦他们停止履行这种轻微职责反而会蒙受耻辱的无薪职责。确实,在这样一种政体下,根本没有代表职务也许会更好一些。
6.论财产条件
我们的宪法没有就行使政治权利所要求的财产资格作出规定,因为这些权利已经授予了选举团,因此它们已被掌握在有产者手中。但是,如果这些选举团被直接选举所取代,那么一定的财产限制是必不可少的。
没有人会认为,无论处境如何,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所有个人都是那个国家的成员。我在这里谈论的不是古代世界奴隶与自由人的划分,也不是现代国家贵族与平民的划分。最纯粹的民主政体规定了两个阶级:一个阶级包括外国人和没有达到行使公民权利的法定年龄的人;一个阶级由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并出生于该国的人组成。因此就有了一个原则,它可以认定那些聚居在同一领土上的个人是不是国家的成员。
这个原则很明确,为了成为共同体的一名成员,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思维能力,并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低于法定年龄的人被认为不具备那种程度的思维能力。外国人被认为不会被那种利益所左右。证据就是,前者只有在达到法定年龄时才能成为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后者可以因为居住、财产或他们亲戚的原因而成为共同体的成员。人们假设上述两个条件能够给前者提供必需的思维能力,给后者提供规定的利益。
不过,这项原则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在我们的现代社会,在本国出生和达到法定年龄,并不是对行使公民权的资格给予认可的充分理由。由于贫困而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人,以及迫于贫困而不得不天天辛苦劳作的人们,对公共事务既不会比儿童们有更多的见识,对国家的繁荣也不会比外国人更为关切,他们对这些事情的主要内容一无所知,只是间接分享着它们的好处。
我不想以任何方式非难劳动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它的爱国心绝不逊于其他阶级。它经常准备做出最光荣的牺牲,而且它的贡献更令人钦佩,因为它并没有得到财富或荣誉的回报。不过我相信,激励一个人勇敢地为国捐躯的爱国主义,和能够使一个人充分理解国家利益的爱国主义,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出生地和年龄的条件,必须用进一步的条件加以补充。这个条件就是获得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不可缺少的闲暇。只有财产能使人们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
有人会说,社会的现状是,由于有产者和无产者以无数不同的方式混杂在一起,分不清彼此,这就至少给后者提供了一部分与前者相同的利益和财产;工人对和平与安全的需求并不比有产者更少;从权利和实践上说,有产者不过是所有个人中间的那些共同财富的分配者,秩序与和平将有利于一切才能和资源以及一切个人财产的发展,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
这些说法的缺陷是它证明得太过头了。如果这就是结论,那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予外国人公民权。欧洲的商业往来使得让和平与幸福主宰所有国家成了绝大多数欧洲人的利益所在。推翻一个帝国,不管多么理所当然,都会损害那些通过金融投机把自己的命运与那个帝国绑在一起的外国人,就像损害它自己的居民——无论他们是不是有产者——一样。这已经被事实所证明。在最残酷的战争中,一个国家的店主们却会经常表现出这样的愿望——敌对民族不要遭到毁灭,有时甚至还为这个目标做出努力。然而这种不明确的考虑,并不足以把外国人提升到公民的地位上。
需要注意的是,无产者的目标只是想得到一些财产:一切你能允许的手段都会被用于这个目标。如果除了你应当给予他们的运用其才能与勤奋的自由之外,你再给他们加上你不该给予他们的政治权利,操在绝大多数人手中的这些权利不可避免地会被用于侵占财产。他们将使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而不是遵循人间正道——劳动——去追逐财产。这将成为他们堕落的根源,对国家来说则是动乱的根源。一位著名作者早已无懈可击地指出,如果无产者享有政治权利,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他们可能会完全随心所欲,从而对社会造成破坏;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个或一群掌权者的操纵,从而成为暴政的工具。最后,他们可能会在权力追逐者的率领下,一起成为宗派工具。所以,你需要财产资格,而且,你既需要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也需要那些符合条件的被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
凡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而不管它们如何去组织。一个单独的个人,可以凭他的突出业绩感召大众;但是,政治团体为了维持大众的信任,需要享有与他们自身责任明显一致的利益。一个民族总是期望汇集在一起的人们接受他们自身利益的引导。无疑,多数有产者是热爱秩序、正义和保守的。所以这些人会发挥有益的作用,这不仅是因为那些真正属于他们的品质,更是由于人们普遍认为那些品质确实属于他们,人们认为他们深谋远虑,以及他们唤起的对自己有利的先人之见。在立法者当中安排无产者——尽管用心良好——引起的有产者的焦虑,会使其阻挠他们的所有议案,会使最贤明的法律也受到怀疑并因此而遭到违抗,而与此相反的制度却会赢得大众的舆论,即使它是处在某些方面有缺陷的统治之下。
在我们的革命时期,有产者确曾与无产者沆瀣一气,制定了一些荒谬的破坏性法律,原因是有产者害怕无产者被授予权力。他们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得到宽恕。他们还担心会失去曾使人们唯唯诺诺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效仿那些想要得到却从未得到过任何东西的人们的暴戾。有产者的错误或罪行是无产者的影响造成的后果。
但是,如何规定财产资格才算公平呢?
在财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