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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与法轮功
《思》文近万言,称“从哲学的角度”解答“有意或盲目反对法轮功的人”提出的诘难。其作文的目的是为法轮功提出一个哲学的解释和辩护,读者对象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因此,它的行文简炼,长于对结论的陈述,短于对命题的探讨。但毕竟《思》《疑》《省》三文是目前为法轮功提出哲学辩护(apologia)的唯一一组文章,作者得益于其提出的理论架构。
法轮功认为宇宙有三特性,名:真、善、忍。这些特性是物质的,具有形态的。据称真、善、忍是居于万物的真理,任何微粒都有。能量也是物质,也有真、善、忍特性。对此特性的解说是李洪志《转法轮》等(可惜文字简炼,未能详述三者关系)。修炼这个“法门”的人,应当是三特性的体现。可是,法轮功在号称修炼者“一亿”的同时,“修者日众,反对者不绝”。(《思》序)《思》文认为这是因为“宇宙中存在着相生相克这个理”,反映了《思》的基本辩证方法。法轮功自称为非宗教,虽然其创始人用了佛家代表智慧圆满的“法轮”,甚至于称其教导为“法轮佛法”。因此,佛教信徒认为法轮功是“附佛外道”。何祚庥、司马南、方舟子称法轮功为伪科学。本作者称它为参政的“民间结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也刊登评论员文章,不点名地指出法轮功是迷信。上述结论出于对法轮功组织行为的观察,特别是出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法轮功万名修炼者围坐北京的政府机关一事。
1。2法轮功与社会
面对社会上各种评议,法轮功的领袖和中心成员(core constituents)坚持认为法轮功是一个没有组织的、松散的个人提升的炼功运动。同时,法轮功组织继续以“一亿修炼者”为名,集体阻止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发表有关法轮功评论,特别是称其为伪科学的评论。四月至七月,法轮功出动有上万修炼者,在江西省、山东省、北京市包围政府机构数次。为此,《思》文以广为宣传的北京“聚集”的“安祥”为例,证明这是修炼者“超常”的宣“德”行为。《思》文认为,“四二五”行为不是示威,是“更高尚的行为”。之所以为社会误会是因为“即使有了再高尚的行为,是正是邪、是善是恶、是好是坏,也得无条件地服从个别人的‘职业成见’、‘长官意志’,或者谁的拳头硬就看谁的眼色说话”。以此,社会失去“评判正邪、善恶、好坏(的)标准。”(《思》答案4,原文以反问提出)同时,法轮功对“政治”的观点也是消极的。他们在这一点是尊从常规的观点,认为参与政治是大奸大恶,反对被“拉入政治”成为法轮功现时常常宣示的纲领之一。因而,《思》文力图否定法轮功组织的政治动机和能量。然而,《思》文又称:“政治也有其局限性”。“‘政治代替一切’、‘政治万能论’这一极左的东西,已经作为历史的垃圾被抛弃了。”若举其行为政治性,《思》文认为是“政治恐惧”的“极左政治职业病”神经过敏的反映。(注X)相反,“炼法轮功的人越多,争夺、谋取政权的人就越少,社会政局就会越稳定,而且还会促进社会文明、政治清明。”(《思》答案7)《思》文的推论包含三个不同的命题。作者有必要为其明确。第一,因为现有社会是腐败的,现有权力也是腐败的,政权不能代表正义,因而它的行使的权力只是权力(亦可称为极权),不能成为道德标准。第二,因上述,人民脱离政治范畴,政权失去合法性。第三,失去合法性政权下的政治是无能的有局限性的,参与无能的政治是没意义的。因此,法轮功不干预政治。(这是《思》文用的理性主义思维的唯一例子)。
这样,在没有大革命以前,如何使“炼法轮功的人越多,争夺、谋取政权的人就越少,社会政局就会越稳定,而且还会促进社会文明、政治清明”?法轮功修炼者一般是用“道德回升”法,即在不干预政治的前提下,修“真善忍”;脱离社会的纠纷,减少社会压力。《思》文用的是个人与社会割裂的方法,取了一个踢足球的比喻。“如果说踢足球的人一多,都听教练的,就不会有人听领导的了,谁都会感到可笑的。”这个哲学比喻有明显不当之处:法轮功可是宇宙大法,不是踢足球。法轮功一直称其能改变人的“德性”,这样才可以“促进社会文明、政治清明”。《思》文一面割裂人与社会的关系,一面强调法轮功修炼者对社会的影响,在同一问题上用了两种相反的前提。其实,法轮功说的是两种忠诚问题:忠于政权和忠于“教练”。如果《思》文同意世界是一个开放性的社会,存在各种社会团体,而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社团,不影响个人的多种兴趣,那么,法轮功的地位应与业余足球队同:教练,主教练,总教练可以换,踢球战胜对手为目的,球队可以作弊,裁判可以不公证,观众可以起哄。踢皮球与跳舞,跳舞与唱歌,唱歌与缝纫,各不误。(《思》文应举不同的例子,明确“尊王”第一。如一九六О年美国总统大选,肯尼迪回答的:在政治上,效忠国家宪法,而非效忠天主教教宗。当然,对于非宗教,不问政治的超常非团体,作者不知从何问起。)法轮功哲学界修炼者称其“没有私敌”,并没有否定“公敌”存在的可能性。为了捍卫“真理和生命存在的真正意义,并且为其舍命而不足惜”,这表明了法轮功的组织意识存在。《思》文对其批判者用了几个他们声称不感兴趣的政治词汇:“痞子、小丑”、“政治陷阱”,并推导批判者的动机以否定他们的结论(这点在下面方法论中会详述)。作者不能否定“政治动机论”的政治动机,但在此只论法轮功的社会哲学。
1。3法轮功的社会哲学
法轮功称真、善、忍为宇宙特性。但是,从《思》《疑》《省》等文看,现存社会的部分成员(除了大法修炼者外)与这特性相反,甚至社会的组织也未必是真、善、忍。从李洪志的“经文”看,越往后,(特别是一九九六年从长春移居纽约后)对社会的否定越多。显然,这与新移民不适应新环境有关。
《思》文认为宇宙是由“相生相克”的理论来辩证发展的,并以此来观察社会。由于法轮功讲求“真善忍”,对立相克的就是邪恶势力。《思》文对于在这种社会下法轮功的发展提出了三套社会哲学系统。
1,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思》“答案7”提出了个人相对主义。“人都有各自执迷的东西……(他所自迷的东西的价值评估)份量差不多。也就是说,个人价值观确定了价值。这样,自由选择是个人的问题。与之对应的是政策上的不干预。”《思》文提醒:“时下,政府坚持改革,其中的一条,就是不再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的事。”可是,一个对于法轮功修炼者来说不值得参与的政权,有什么是该管的?一个政治无能的政体又能管什么?(事实上,山东省潍坊市一例,法轮功动用一万之众,要求的是不管他们,要管反对法轮功的团体。)无疑,《思》文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是有条件的,有明确应用对象,是在弱势时用于自我保护的哲学。
法轮功领袖上下称其为非宗教。《思》文在提倡个人主义时多次着重提出了政权“管不了”的事。历史上政权与神权的斗争,争取的是属民的忠诚。在政教分离的国家,政权从立法上不干预公民信仰,因而,政府不会就常规教派、教义作判决。所以,政府不充当“宗教裁判所”。(作者以往阅读过欧洲中世纪“宗教法庭”的文章,那是由天主教教会审判“异教徒”的地方,而不知政府的“宗教裁判所”为何物。“宗教法庭”只限于裁判信仰问题。)既然以《思》文为法轮功不是宗教,又不关心政治,可以不理会政府的宗教政策这些政策与非宗教团体无关。《思》文应关注体育、医疗政策。
2,实用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思》文提出,法轮功对政权有利:提高健康可以减少国家医疗费用;“好人越多,社会越稳定,领导越省心,政府越省力”;“促进了政府增收节支和社会精神文明,还没用政府投资,(这实在是法轮大法带给政府的莫大的福份)”。法轮功对政府动以之“名”:谁批判法轮功,“败坏的不是法轮功的形象,而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将使本已功彪史册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无颜面对世人,更无颜面对后人。”把法轮功的名与国家、国家领导人的历史评价等同。《思》文否定了李洪志一再重申要破的〃谎言〃常人重名。
3,威权主义(authoritarianism)威权主义是《思》文提出的又一社会哲学。《思》文称:国家虽无能,但权力机关应对批判法轮功的个人、团体实行“治”与“止”。这是他们该管的。关于这一点,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比《思》文的呼吁有力。《思》文前称在“真善忍”的宇宙里仍有“相克”的现象,按道家所说,这是法乎自然。对其干预是徒劳无功的。参照《思》文提出的相对价值自由主义,威权主义的施行更能代表法轮功的社会行为。
《思》文提出的法轮功社会哲学如下:对法轮功用自由主义;对有用于法轮功的,现在仍无法控制的权力机构用功利主义;对批判法轮功的用威权主义。统称之:法轮功哲学。
法轮功的认识论
《思》文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现实(practical)问题,以此《思》文表明(reveal)其现实主义精神:为什么对法轮功的“褒贬有天渊之别?”这个问题是探讨对同一事物/现象的不同认识,也就是说,是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同时,对这一命题的解决有两种方法。其一,从观察者的分析方法探讨不同的方法,理论架构产生的不同结论。其二,从现象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