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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克林顿总统把拥有美国梦,保持美国国家统一,确保美国的安全与繁荣作为美国进入21世纪的三大任务,为什么不能对中国人民实现国家统一,民族振兴和拥有一个中国梦的良好愿望给予应有的尊重?
说到底,美国有些人就是不甘心失去美国在西太平洋上的这支〃不沉的航空母舰〃,不愿意彻底放弃染指台湾的野心,不愿意海峡两岸人民真正地把自己的命运掌握有自己手中。就像美国国务卿助理洛德曾在私下透露的:“美要把台湾作为对华关系中的一个棋子。如果中国统一,中国便可掌握对南中国海和日本海的制海权,很容易冲出太平洋成为取代前苏联的世界霸权大国。故而美国要打台湾牌以牵制中国。〃这种帝国心态和霸权政策不仅是不合时宜的,不明智的,也是违背美国的根本利益和两岸中国人的利益的。
1700多年前,美国著名政治家约翰。昆西。亚当斯曾经指出:“美国深知,一旦投到他国的旗下,即使是投到争取独立的旗帜下,便会卷入战争,不能自拔……一旦卷入,美国便可能变成世界的独裁者,不再是自身精神的主宰〃。当代美国人从这段历史警告中是否能获得必要的教益呢?
中国为什么说不——第六章 西藏:谁搅乱了这块雪山净土?
第六章 西藏:谁搅乱了这块雪山净土?
1。中国的土地
1995年7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一法案公然称西藏为〃被占领的主权国家〃。
根据这个法案和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采取的一项措施,美国国会竟要求提名派一名美国特使前往西藏。
该法案称,按照国际法,西藏是〃被占领的主权国家〃,其真正代表是达赖喇嘛和西藏的流亡政府。并声称〃应当让西藏人民拥有自决权,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在中国人的统治下,他们的人权遭到严重践踏。“
美国国会的这项法案真是荒唐透顶,因为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早在统一的藏族形成前后,她的各部分就和汉族以及中国西部、西北部的其他一些民族有着密切联系。公元7世纪前半叶,藏王松赞干布统一了青藏高原上的藏族诸部,建立起吐蕃王朝,与唐朝皇室交往频繁。松赞干布与文成公主、赤德祖赞与金城公主的先后两次联姻,标志着藏汉民族间一步一步建立起紧密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9世纪中叶,统一的叶蕃王朝崩溃后,青藏高原上的藏族各部分分裂成许多互不相属的地方势力集团。宋朝开国后,这些地方势力集团中的一部分(原吐蕃王朝所属藏族部落)归附宋王朝,进一步密切并发展了藏族与汉族的各种关系。
公元13世纪,在蒙古人创建中国领土内各族空前大统一的元王朝朝过程中,西藏正式纳入中国版图。元世祖忽必烈赋予萨迦政权在元朝的管辖下统治西藏地方权力,并开始建立了对西藏地方的许多施政制度,蒙、汉、藏等各民族开始结成了经济、文化共同繁荣的政治联合体。14世纪后期开国的明王朗,基本上承袭了元朝治理西藏地方的各种制度,并实行‘重建多封〃、先后敕封藏区各地的八个政教首领为〃法王〃或〃王〃;以茶马互市、朝贡回赐两种形式为主的藏区与中原的经济、文化交流更加频繁。藏族与祖国各民族的关系有了全面的增进。17世纪以后,满族人统一全中国而建立起来的清王朝前期,先后册封了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任命了噶伦,设立了驻藏大臣,颁发了规定西藏地方政府体制和法规的钦定章程,对西藏的治理进一步加强,形成了西藏与祖国更为紧密、牢固的关系。
自清朝起,西方为分裂中国,不断制造所谓的西藏〃独立主权论〃和〃宗主权论〃等。但历史不容置疑,法律无从篡改。西藏从不具独立国家的地位,中国一直对西藏地方拥有主权。关于这一问题,中国学者已有很多的科学论述。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由王贵等编著的《西藏历史地位辩》和由张植荣著的《国际关系与西藏问题》。在此,我们姑且引述两位先生著作中的一些主要观点,给美国国会不知西藏历史的议员们补上一课。
(1)西藏的〃宗主权〃纯属虚构
1903年,英印政府外务部在致英国印度大臣弥尔顿的一封重要的信中,认为中国对西藏地方的权力是一种虚构的〃宗主权〃。后来,在1907年的《英俄协定》和1987年范普拉赫的《西藏的地位》中都提出过所谓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问题。〃宗主权〃在国际法中是相对于附庸属国而言的,起源于封建社会领主与附庸国之间的关系,并且由于后来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侵略而得到发展。附庸国的外交全部或部分地被宗主国控判,附庸国的成立实际上意味着被分割了主权的国家的出现。〃按其历史发展情况来说,一般是取得完全独立的第一步。〃因此,〃宗主——附庸〃的关系包含着如下含义:其一,附庸国必须曾经是独立主权国家但没有被完全合并到宗主国版图中去;其二,附庸国并不因地位的原因而丧失主权,只是主权被分割。因此,附庸国的最高权并不是源于宗主国;其三,附庸国本质上是殖民地的一种形式,其前途是获得独立。典型的附庸国存在于19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如从土耳其帝国分离出来的附庸国有罗马尼亚和塞尔维亚、保加利亚、埃及(埃及1914年脱离土耳其后又被置于英国的保护之下)。
而史料证明,自元代以来,西藏一直是中国版图内的一个少数民族地区,既不是被保护国,也不是什么其从国或自治领等。西方列强将其殖民国家的概念引入西藏问题是对中国人民的侮辱,更是对西藏人民的侮辱。
(2)中国对西藏的历史权利之确立
显然,有关国家领土取得的国际法上的各种规定,乃是基于欧洲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取得的经验的。在传统的国际法上,这些经验被总结为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但是,西藏正如中国旗他边疆地区一样,并不是简单地用以上几种方式就可以解释它如何从法律上并入中国的版图的。实际上,在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过程中,中国形成了自成一体的领土取得方式。首先,中原文化的巨大吸引力、凝聚力,为边疆各民族融合到中国的社会政治结构中来奠定了基础。其次,被吸引和融合进来的土地及人民,在中央王朝看来,他们自然地成为自己的属地和人民,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最后,以强大的综合国力为后盾当然也是不可少的。明确地指定某个时间中国取得了对某块土地的领土主权是不太符合中国的历史的。元朝对西藏的主权的取得乃是基于唐朝以来汉藏(或藏族与唐、宋的更多民族)两族之间不断进行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交往。元朝只是明显地从政治上完成了统一过程。中国对西藏主权的取得并不是靠武力征服,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1245年左右西藏地方萨迦派喇嘛萨迦班智达代表西藏地方向元世祖的皇子阔端的臣服,元朝扶持萨迦派并确立其在西藏的优势地位,以及元朝在西藏地方清查户口、设置驿站及兵站,在中央设置总制院管辖西藏,并将西藏作为一省委付于萨迦派传人八思巴,等等史实表明:一方面西藏地方结束了自唐朝以来的二百多年的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元朝对西藏的行政管理确立了西藏以后的政教合一体制的基础。西藏地方政府的权力源于中央。元朝如此,明清至今也如此。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西藏地方从历史上其根本不具备主权这个现代国家最基本的要素,中国中央政府一直对西藏拥有主权。
(3)西藏历史并非处于〃外藩〃地位
根据国际法的〃时际法〃原则,统治的权利被划分为权利的创造和权利的存在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第二要素:权利的存在必须根据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时候的法律予以确定。因此,确定中央对西藏在后来的历史中的有效统治则是十分重要的。
明朝〃多封众建〃的方式,使元朝在西藏建立的管理系统更加完备。这一政策使得更多的僧俗世家力图从中央获得优势地位。清朝在对西藏地方进行了几次平乱以后,于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颁布了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该章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不仅在内容上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各项管理,而且在以后长时间里受到尊重和遵守。就内容上而言,一方面,它规定了西藏地方的外务和边防听命于驻藏大臣衙门。如它规定从尼泊尔、不丹、克什米尔和哲孟雄等地来的商人和朝佛人员,必须登记报批驻藏大臣衙门备案,并且要遵守地方例俗;到外藩朝佛去的藏人亦得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至于防务,《章程》规定:〃共额设三千番兵〃,驻边境要地,驻藏大臣每年5、6月间轮流前往巡视。西藏地方第一次有了正规军,并隶属清朝边防系统。另一方面,对于西藏地方的内部政治、宗教和经济等事宜,《章程》中也有详细的规定。
《章程》的各项定制,在其后的一百多年间基本没有变动。〃金瓶掣签〃制度一直沿用到十二世达赖的认选(1856)年,并影响到十四世达赖的认选(1940)年。有效统治的持续性只是在中国边疆总危机出现以后才受到冲击。但它的松驰正如前面所说,正是西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对中国的侵略的结果,并非是民族关系和主权认同方面的危机。
有趣的是我们将1793年与《章程》同年颁布的乾隆皇帝给英王的〃敕谕〃进行比较发现,西藏并不是处于与〃夷国〃英国类同的地位。而且从上面所述《章程》的有关外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西藏与尼泊尔、不丹、哲孟雄(锡金)等国的界限。另外,由于在西方入侵以前的中国与周边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