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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选-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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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钞之始 
   元何异孙曰:郑司农释《诗》:“抱布贸丝”云:周人以布长二尺,凭官司印书其上,以为民间贸易之币,此用钞之始。 
   按司农此条,见《周礼》注,余初得之,谓可以证钞法。后检旧本《十一经问对》,则知何异孙已先我言之矣。今《通志堂经解》所刊《十一经问对》删去此条。 
   汉武帝时禁苑有白鹿,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藻缋为皮币,值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 
   按一皮而值四十万,其值太重,窥此意止欲取王侯宗室之利,与民间无预也。 
   唐宪宗行飞钱,令商贾至京师委钱给,券轻装趋四方,合券取之。按飞钱合券取钱,即交子之权舆。宋太祖置便钱务,许商人投牒输钱左藏库,以诸州钱给之。 
   按此亦飞钱之意。 
   宋仁宗元年,置益州交子务。初张咏知益州患蜀人铁钱重,不便贸易,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而换之,六十五年为二十二界,谓之交子。使富民主之。后富民稍衰,争讼不息,转运使薛山张若谷请置交子务,以权其出入,禁私造者。帝从其议,立务于益州界,以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缗为额。 
   按商贾惮于重赍,交子之设,正以便民。今民间自行会票则交子之用,隐操于富户矣。○造钞之法 
   宋史云:景定四年,以收买逾限之田,复日增印会子一十五万。咸淳四年以近颁见钱关子,贯作七百七十文,公私擅减者,官以赃论,吏则配籍。五年复申严关子减落之禁。七年以行在纸局所造关子纸不精,命四川制使抄造输送,每岁以二千万作四纲。 
   宋高宗二十四年,金使置交钞库,金以铜少造钞引,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五等谓之大钞。一伯二伯三伯五伯七伯五等谓之小钞,与钱并用。以七年为限,纳旧易新,诸路置官库受之,每贯取工墨钱十五,公私便焉。宋理宗景定元年,蒙古行交钞法。王文统立十路宣抚司,示以条格,欲差发办,而民不扰,盐课不失常额,交钞无致阻滞,遂行中书省,造中统元宝文钞,立互市于颖州涟水,光化军交钞法,自十文至二贯文凡十等,不限年月,诸路通行,赋税并听收受,仍申严私盐酒钞麴货等禁。 
   按金元用钞之初,皆见其便。迨行之久,而其弊渐生。于是议更造,愈更造,而弊愈生,其故有由也。金之钞初止十贯,而其后乃有二百贯至千贯者。元之钞始止二贯,迨桑哥造至元钞自一贯至五十文凡十有一等,每一贯视中统钞五贯文,是方尺之纸,值钱五千文也。武宗造至大钞凡十三等,每一贯准至元钞五贯,是方尺之纸,值钱五万文也。先后轻重不伦,无怪乎视为虚券,而不可行也。斯固由更法之弊,而亦创制之初,未能斟酌至精也。然则欲行钞者,必立法之始,详审精密,先求尽善一定之后,更不改造,而后钞可永行矣。 
   金史云:初贞元间既行钞引法,遂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皆设使副判各一员,都监二员,而交钞库副,则专主书押搭印合同之事。又曰:交钞之制,外为阑作花纹,其上横书贯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号料,号外篆书曰,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料号衡阑下曰,中都交钞库,准尚书户部符承都堂札付户,部覆点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圣旨印造,逐路交钞,于某处库纳钱,更许于某处库纳钞,换钱官私同见钱,流转其钞,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或钞纸擦磨,许于所属库司纳旧换新。若到库支钱,或倒换新钞,每贯量克工墨钱若干文。库掏攒司库副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书户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钱处合同用印依常例。 
   按金之制,钞法亦备矣,惜其尚未知装潢精工,使不至易坏也。至于命善书者,书先正格言其上,富民而兼寓教民,不尤善乎。 
   《元史》云: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值,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钞印用木为板,十三年铸铜易之。元至大四年罢行至大银钞铜钱。杨朵法曰:法有便,不当视立法之人,为废置。铜钱与楮币相权而用,古之道也,何可遽废耶!言虽不用,时论是之。 
   按以钞为不可废,以钱钞为宜兼行,自是确论。 
   元顺帝十年,欲更钞法,吏部尚书契哲笃迎合宰相脱脱意,请以钞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国子祭酒吕思诚曰:中统至元自有母子,岂有以故纸为母,而立铜为子者乎?又曰:钱钞用法,见为一致,以虚换实也。今历代钱与至正钱,中统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虑下民藏其实,而业其虚,恐不为国家利。亻契哲笃曰:至元钞多伪,故更之。思诚曰:至元钞非伪,人为伪耳。至元钞人犹识之,交钞人未之识,伪将滋多。契哲笃曰:钱钞兼行何如?思诚曰:钱钞兼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汝不通古今,徒以口舌取媚大臣乎? 
   按以钞为母,以钱为子,钞数多而钱数少,钞以便总统之用,钱以便零析之用,此法未尝不善。第当于立法之初,先定其规,而慎守之。元世先废钱不用,至顺帝时钞法极弊之世,承仁宗罢行银钞铜钱之后,而欲更法,宜其不可行也。契哲笃诚未达时务,而吕思诚之言,亦岂极至之论耶? 
   陆世仪曰:古有三币。今亦有三币,古之三币,珠玉、黄金、刀布,今之三币,白金、钱、钞。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皆粟与械器耳。粟与械器,持移量算,有所不便,于是乎代之以金,是金者,所以通粟与器械之穷也。所谓大不如小也。物有至微,厘毫市易,则金又有所不便,于是乎又代之以钱。钱者所以通金之穷也。所谓顿不如零也。千里赍持,盗贼险阻,则金与钱又有所不便,于是乎又代之以楮。楮者如唐之飞钱,今之会票,又所以通金与钱之穷也。所谓重不如轻也。识三币之情,则知所以用三币之法矣。 
   按此论三币甚确,知重不如轻,则知钞之不当废矣。 
   高珩云:钞法亦可救急。若大粮商税,非钞不收,则钞法立行,上操利权,出不尽而用不竭,又安用朱提为乎!唐法为租为调,元明开国之初,皆以宝钞济用,不专重金银也。 

   ○究钞之法 
   宋史宝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银会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无收。今当拘其印造之权,归之朝廷,仿十八界会之造,四川会子,视淳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县公私行使,两料川引并毁,见在银会姑存。旧引既清,新会有限,则楮价不损,物价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从之。 
   宋沈括曰:钞法数易,富家不蓄钞而蓄钱。 
   宋徽宗改四川交子为钱引,新交子一千,当旧交子四千,交子法大坏。 
   金赵秉文曰: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 
   金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之。 
   按前朝行钞,皆在开国之初,而行钞无弊,尤在一朝极盛之时。元始祖明太祖皆开基之主也,宋仁宗金世宗皆一朝极盛之时也,宋孝宗亦南渡后之盛时,成祖亦当明之盛时,故钞法通行无弊。明庄烈帝当末年危殆之时,方思行钞,尚何及哉!所以虽有倪元璐之才,终于不可行也。 
   本朝顺治八年,行钞贯之制,是年始造钞一十二万八千一百七十二贯有奇。自后岁以为额,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按前朝于铜钱之外,皆兼以钞为币,本朝始专以银为币钞,惟顺治年间曾暂行之。后以国用充余,遂行停罢。论者谓国初制钞甚少,故暂行无弊。然苟敛散有术,制度精工,虽多造常行,亦可以有利而无弊也。 

   ○防钞之伪 
   宋史赵开兼宣抚处置使司,疏通钱引,民以为便。宣司获伪引三十万,盗五十人,张俊欲从有司议,当以死。开白浚曰:相君误矣,使引伪加宣抚使印其上,即为真矣,鲸其徒使治币,是相君一日获三十万之钱,而起五十人之死。浚称善,悉如开言。 
   按此亦权时善处之法,然伪引加印为真,则当时立法之疏可见矣。固不若多为印特造佳纸,尤使之难于作伪也。 
   宋孙甫监交子务,或以伪造多犯法,欲不用。甫曰:交子可以伪造,铁钱可以私铸。但严治之,不当以小害废大利。 
   按甫之言,可谓通达国体。若因有作伪而废之,是因噎而废食也。 
   宋史高宗三十二年,立伪造会子法,犯人处斩,告者赏钱十串,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 
   宋史淳熙二年,宗正丞韩祥奏:坏楮币者,只缘变更,救楮币者,无如收减。自去年至今,楮价粗定,不至折阅者,不变更之力也。今已罢诸造纸局,及诸州科买楮皮,更多方收减,则楮价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数虽损,而伪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会子言之,其所入之数,宜减于所出之数。今收换之际,原额既溢,举者未已,若非伪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尽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为伪,尚或难之。迨十七界之会子,印以杂用川杜之纸,至十八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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