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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立的维查耶那伽尔王国。至16世纪,这两个国家都先后分裂了。
维查耶那伽尔王国保留了印度教国家的特点。土地分配方式与笈多王国
时大致相同。王族土地由国家管理;国王赐予官吏和贵族的土地成为他们的
世袭领地;寺院土地免收赋税。农村公社虽然缩小了,但仍然存在。在村子
里,农民有自己的份地,世袭使用,并可以买卖,但公社成员享有优先购买
权。草地、荒地为公社的公地,大家共同使用。此外,还有一种婆罗门公社,
由高级种姓婆罗门组成,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和免税的特权;公社集体领有土
地,分给每个婆罗门一份,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直接向婆罗门交纳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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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朝鲜
7世纪末年,朝鲜半岛的新罗国联合中国唐朝军队灭百济、高句丽,统
一朝鲜半岛。735年,新罗与唐朝缔结条约,确立了新罗独立国家的地位。
(1)新罗统一时期的朝鲜半岛(676—935)
新罗采用唐朝政治制度,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王集政治、军事、经
济大权于一身,是全国的最高领袖。中央设执事省,下辖内务、军事、司法、
财政等部。地方行政分为州、郡、县、乡四级。州、郡、县的最高官吏由国
家任命。8世纪末年又引进了中国的科举制度。
在理论上,国王也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但国王并不剥夺地主的土地,
只是占有前朝王公贵族的土地。新罗统一后,国王以大量土地赏赐功臣、贵
族,作为他们的食邑。对于无地的农民,根据唐朝的土地税赋制度,新罗国
建立了丁田制和租庸调制。按照丁田制,年满15岁的男子为丁,领受丁田,
随即被固着于丁田之上,不得随意迁徙。丁田包括两部分:一为口分田,由
受田者终生耕种,60岁时归还国家;一为永业田,受田者世代享用。丁田为
国有土地,不得买卖。租庸调制则是关于受田者交纳租赋,承担国家义务的
制度。
新罗朝后期,土地兼并加剧,国有土地逐渐为地主所侵蚀,丧失土地的
农民往往沦为地主的依附农。国家的财政日益枯竭。王权衰落。地主随意侵
凌农民,封建秩序不复存在。9世纪末年,农民被迫铤而走险,爆发了席卷
半岛的“赤裤起义”和北原起义。此后,兴起了后百济和后高句丽两个独立
政权。朝鲜半岛进入后三国时期。
(2)高丽王朝(936—1329)
918年,后高句丽将领王建自立为王,建都松岳 (今开城),改国号高
丽。935年,高丽灭新罗;936年,灭后百济,统一了朝鲜半岛。
高丽朝汲取前朝的教训,强化土地国有制度,于976年在全国实行田柴
科制度。国家将官吏和将士分为 79品,根据品级分配相应数量的耕地和山
①
林,最高官吏得田110结 ,柴110结;最低得田21结,柴10结。这些田为
私田,但不能世袭,死后要归还国家,官员只享有收租权。国家分配给无地
农民的土地为公田,受田农民需要向国家交纳租赋,承担劳役。田柴科制将
土地集中于国家,剥夺了贵族占有土地的封建特权,受到抵制。977年,国
家宣布赐予功臣的土地允许世袭,为勋田,受田者可世代享用。于是,土地
兼并日益加剧,私田侵蚀公田,公田不断减少。13世纪,田柴科制度基本无
法实行了。
高丽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中央政府不再设执事省,改设内史门下
省和尚书省。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构,下设吏、礼、兵、刑、户、工六部。
另设中枢院掌军务,御史台负责监查国家官吏,以及中央秘书机构翰林院。
以上各省、部、院的官员均由文官担任,称为文班。军队实行府兵制,常备
军16万,分为两军六卫,由称为武班将统领。全国划分为十道,设节度使主
持地方政务,节制地方军政官员。
13世纪中叶后,蒙古人屡次侵入朝鲜半岛。1258年,高丽朝向蒙古人称
臣纳贡。蒙古在朝鲜半岛设征东行省。高丽朝名存实亡。
① 按产量计算土地面积,一结约合稻谷两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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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年,元朝灭亡。朝鲜获得独立。1388年,高丽朝大将李成桂兵变。
1392年,李成桂推翻高丽朝,改国号朝鲜 (一般称为李朝),迁都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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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
(1)大化改新——封建制度的形成(646—701)
6世纪下半叶,日本的部民制度已经解体,部民演化为贵族的依附农民,
贵族之间为争夺土地互相争战。社会矛盾尖锐,社会秩序几近丧失,国家衰
落。日本皇室和部分留学中国的留学生,决意改革,推行中国隋唐的政治制
度,以振兴国家。
592年,推古天皇即位,由圣德太子摄政。圣德太子废除官职世袭制度,
制定冠位12级;颁布17条宪法,提出天皇至上,提高皇室地位,强化中央
集权和法制;继续向中国派遣留学生,加强与中国的联系。
645年,中大兄皇子、中臣镰足领导革新派发动宫廷政变,消灭苏我氏
贵族势力,废除皇极天皇,拥立孝德天皇即位。次年 (大化元年),孝德天
皇颁布改新诏书,改革日本经济、政治制度,史称大化改新。改新的主要内
容是:第一,没收王室和私人的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部民成为国家公民。
第二,实行班田收受法,国家按人口向农民分配口分田,6年调整一次,由
①
农民终生耕种,死后归还国家;受田者承担租庸调 。第三,仿唐制确立中央
集权制度。中央政府设立神祇官掌管祭祀,太政官掌管行政;太政官下设8
省,负责人事、财政、司法等各方面的行政事务。地方设国、郡、里三级行
政;国和郡的长官称司,由中央任命;里长由地方贵族担任。第四,改革兵
制,实行国家征兵制度,军队分为中央直属和地方军队两种。
664年,部分反对改新的贵族恢复了部民制。672年,大海人皇太子领兵
击败反对改新的贵族,并于673年即位,号天武天皇,继续进行改新。675
年,彻底废止部民制,并将诸王诸臣的“山泽岛浦、林野陂池”也收归国有。
701年 (天宝元年)颁布《大宝律令》,将改新以来的各项措施以法典的形
式固定下来。日本的封建制度最终确立。
(2)奈良和平安时期(710—1192)
710年,日本迁都平城京 (奈良),开始了奈良时期(710—794)。
天皇信奉佛教,但治国以儒学为本,以忠、孝、礼、义为社会行为的准
则。设立专门教育机构,招收贵族官宦子弟,学习《论语》、《孝经》、《周
礼》、《左传》等,考试后授予官职。
班田制使农民都有土地可耕种,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小农经济。除去交纳
租调以外,口分田的收成可使一家人勉强生活下去。但是,地方杂徭过重,
明确规定不超过60天,却往往要超过;兵役过繁,国家每年要征调1/4—1/3
的青壮年应役。这些都影响了被征者家庭土地的耕种。全国大多数的农民生
活贫困不堪。遇到急需,借贷利息高达50%—100%,农民往往无力偿还,
被迫以身抵债,沦为依附农民。许多农民不堪赋税徭役之苦,或伪造户籍,
报男为女,报成年为老幼;或逃亡山林;或依附于地方豪强。没有了严格的
户籍制的支持,班田制也难以为继。先由一班6年改为一班12年,后又改为
20年以至50年,至9世纪末年,政府已无法得到租庸调的收入,班田制崩
溃。
794年,日本首都迁至平安 (今京都),日本进入平安时期。
① 租:每段稻两束两把 (每束稻得米5 升);庸:每人每年15 日;调:交纳土特产品,也可每户交纳绢
或布1 丈2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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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班田制崩坏的同时,一种贵族的私有土地制度——庄园制兴起了。还
在奈良时期,政府为了鼓励垦荒,制定了三世一身法,开生荒者可传三世后
交公;开熟荒者可占一世,死后交公。743年,又规定垦荒之田永作私有,
不再收回。于是,贵族利用依附农民大量垦荒,贵族的私有土地发展起来。
至平安时期,庄园制基本形成。
庄园由庄园主派遣的庄司管理。庄园土地由称为庄民的依附农民耕种。
庄民可使用庄园的山林水源,每年交纳收成的1/3给庄主,还要承担庄园中
的各种劳役。庄园附有各种手工业者,在经济上可自给自足。
至9世纪中叶,许多有权势的庄园获得“不输不入权”,不向国家交纳
赋税,政府官吏也不得随意进入庄园。庄园成为割据一方的封建势力。为了
获得封建特权,小庄园主纷纷把自己的庄园“寄进”王族权贵的门下,自己
充当庄司。庄司之上为领家,领家之上为本所,形成封建等级体系。
庄园制取代了土地国有制,结成主从封建等级关系的贵族豪强势力强大
起来,中央和皇族权力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