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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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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右丞相各1或2人,平章知事4人,副宰相有左、右丞各1或4人, 

参知政事1至3人。宰相下设的直属办事机构,分为左、右司。左司辖:吏 

礼房、知除房、户杂房、科粮房、银钞房、应办房;右司辖:兵房、刑房、 

工房。各房下设科2至9不等;属官有参议中书省事、左、右司郎中、员外 

郎等若干。中书省的内设机构仍为六部,吏、户、礼为左三部,兵、刑、工 

为右三部,各部长官称尚书,1至7名不等。 

    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使由皇太子兼任,日常事务由知院掌 

管;副长官为枢密副使和同知院。枢密院下设指挥司,直接统帅拱卫京师的 

左、右、前、后、中五卫亲军。有重大军事行动时,枢密院成立临时机构“行 

枢密院”,以知院、枢密副使等为长官。全国各地配置镇成戍军。首都、要 

塞、军事重地,由蒙古军或探马赤军(西域各族及西夏人的部族军队)镇守。 

江淮以南由北方汉人组成的汉军和原南宋军改编的新附军镇守。军队编制 

为:十人设牌,牌上逐级设百户、千户、万户。各级军官分别称为牌头、弹 

压、总把、总管,一律世袭。万户府为地方驻军的最高单位。边境地区,设 

置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又称宣慰使兼管军万户府或都元帅府,统一节制地方 

军政民政官吏。蒙古人、色目人(西域诸部族及西夏人)15岁以上、70岁以 

下的男子,有战事时皆为兵。汉人20户出1兵。 

     元朝尊崇佛教、喇嘛教、道教等,元世祖拜喇嘛教高僧八思巴为帝师, 

以后元朝诸帝均援以为例。帝师除为皇帝宗亲做佛事外,还在宗教、文化事 

务方面对皇帝提供咨询。帝师出入京师,地方政府以皇帝之礼侍奉。中央政 

府设宣政院,与枢密院同级 (从一品),管理宗教事务及西藏地区事务。西 

藏从此并入中国版图。宣政院在各地设16所广教总管府,官员僧俗并用。 

     元朝的成文法,最初为元世祖时颁布的《至元新格》,包括公规、治民、 

御盗、理财等十部分。1322年,制定《大元圣政国朝典章》60卷,包括诏令、 

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大项,记录 

了元世祖以来的诏令、案例。次年又颁布《大元通制》,汇编世祖以来历朝 

条格、诏令和判例,共20篇。法律维护封建等级秩序,主打死佃农只杖70。 

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法律将各族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 

等是色目人,即西夏人、维吾尔人、回回、西域各族人等;第三等是北方汉 

人,包括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等;第四等是南方汉人以及西南地区的白 

族、僮族人等。蒙古人杀汉人,只流放边境充军。汉人不得聚众畋猎,不得 

执弓矢和武器。法律授予僧侣以特权。平民殴打番僧者,“截手”,“骂者 


… Page 105…

         ① 

  断舌” 。 

       主要司法机构为大宗正府和刑部。重大案件和蒙古人、色目人的诉讼由 

  大宗正府审理,汉人诉讼由刑部审理。此外,刑事诉讼根据犯人身分由不同 

  机构负责。诸王归宗正府和内史府,朝官案件归中政院,校尉归拱卫司,军 

  人归枢密院,僧归宣政院,道归道教所。 

       元世祖设国子监,建立国子学以及蒙古国子学和回回国子学,各府、州、 

  县也都有学。但元朝长期不重科举,从中央到地方的主要官职,都由蒙古人 

  担任,而且世袭。元仁宗 (1312—1321)时,开始举行科举考试。蒙古人、 

  色目人考经义、策论两场;汉人增加一场古赋和诏、诰、表。中的者,蒙古 

  人授官6品,色目人授官7品,汉人授官7品。 

       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又称内台,专事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长官 

  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只能由蒙古贵族担任。全国设22道监察区, 

  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各区,监察地方官员。另于江南、陕西设御史台的派出机 

  构行御史台,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领导。 

       元朝商业极为繁荣,马可·波罗盛赞大都:外国巨价异物及百物之输入 

  此城者,世界诸城无能与比。政府在泉州设置行泉府司,专门管理海外贸易。 

  商税为政府的重要收入,商税名目多达三十余种。 

       元世祖对于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经济落后于定居的农业经济这一点,有透 

  彻的认识。他极力推行以“农桑为急务”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发 

  展农业生产。1261年成立劝农司,派劝农官到各地检查农业生产情况,作为 

  评定地方官吏政绩的依据。1270年成立司农司,搜集古今农书,总结民间经 

  验,编成《农桑辑要》,颁发全国,指导农业生产。1289年在江南成立司农 

  司及营田司,掌管农桑事务。设都水监与河渠司,掌管河渠水利,先后修治 

  了黄河,沟通了大运河,在江南修筑了浙东海塘,疏导了吴淞江。 

       在全国设置驿站。由通政院管理“北地”驿站,兵部掌管“汉地”驿站。 

  于各郡县要冲之地置脱脱禾孙(邮政官员),监察驿政。驿站用牛、马、车、 

  船传送一般邮件。另设急递铺制度,隔10里、15里、20里设1个急递铺,5 

  个铺兵,专门传递紧急文书。 

       其他中央政府机构有:蒙古翰林院,掌管起草皇帝诏令;太常礼仪院, 

  掌管礼乐祭祀封赐等;太史院,掌管历法;集贤院,掌管学校事务;宣徽院, 

  掌管御膳;太医院,掌管医药;太府,监掌管库藏及钱帛出纳;秘书监,掌 

  管文书档案。 

       元朝时的中国疆域比汉、唐时还要广阔。全国共13个大行政区。以燕京 

  为中心,河北、山东、山西为“腹里”,直辖于中书省。土蕃(今西藏)直 

  辖于宣政院。由宣政院在西藏地区设置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三个元帅府, 

  元帅府下又设若干万户府,屯戍军队,征收赋税。其他地区划分为11个行省, 

  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行省 

  及其下设行政机构分为行省、路、府、州、县五级。行中书省为行省的最高 

  政府机构,主要长官为丞相、平章知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统领行省军政 

  事务。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蒙古管事官或亲民官),掌管并督察 

  辖区的行政事务。县以下建里甲制度,二十户为一甲,甲主的衣食由所属居 

  民供给。在汉人地区,与里甲制度相结合,建“锄社”,五十家组成一社以 



① 《元史》卷23 《武宗记》二。 


… Page 106…

   “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组织协调本社农民耕种土地,兴修水利。 

       元朝政府将所属人口分为民户、站户、军户、打捕户等,承担各种不同 

  的差役,世代相袭,不得改变。另外,隶属于国家设置的银局、毛缎局、玛 

  瑙玉局、染局、绣局、镔铁局等机构的手工艺人,称为匠户,也子孙相袭, 

  不得改业。 

        (2)封建土地制度的演变 

       蒙古人13世纪初进入华北地区时,把他们分封制的封建制度也带到了这 

  里。他们将州、县作为投下 (封地)分封给王公贵族和功臣。这些封建领主 

  在自己的领地里,自置官吏,拥有独立的司法、行政权力。封地里的人民为 

                            ① 

  没有人身自由的“驱丁”,成为封主的私产,不得随意迁徙。在蒙古人与金 

  交战的战乱年代,北方农村的豪强地主多修筑寨堡以自保,也建立了相对独 

  立的政治势力。这就在北方的广大地区形成了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庄园制度。 

       蒙古大汗窝阔台(元太宗,1229—1242)时期,开始限制领主的司法、 

  行政权力,庄园制度开始瓦解。窝阔台采取中书令耶律楚材的建议:由国家 

  任命州县官吏,在各地设万户总军,以制衡领主的骄横;严禁民间随意杀人, 

  有犯死罪当杀者,必须向官府报告,违者死罪;禁止封主独立征收赋税,改 

  由政府派官员征收丝棉等物,再由政府转拨给封主,每5户一斤丝,称为五 

  户丝,领主除五户丝外,不得滥征。但这些法令当时未能完全贯彻执行。 

       元世祖进一步推行削减领主权力、强化中央集权的政策,完成了分封制 

  度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转变。世祖严禁诸王、驸马越中书省而奏闻。并且屡次 

  诏令诸王、驸马,除本管职事外,不得干预民间诉讼;规定金、铁冶、茶、 

  盐课税,宝钞、刑名、粮储、造作、差役等事,均听朝廷处断,违者治罪。 

  从而收回了领主手里的司法、行政权力。世祖大量赐予土地给诸王、公主、 

  驸马、大臣、高僧、寺观。但这些土地只是“食邑”,受赐者只是因此成为 

  了大地主,获得了大量地租,并不享有欧洲庄园领主所具有的独立的司法、 

  行政权力。驱丁大批转变为佃农。 

       元世祖以后,全国的土地大体分为官田和私田。官田由金朝屯田军的田 

  地和南宋的官田演变而来,由政府所掌握,部分作为军事屯田,部分作为官 

  吏的职田。私田当时称民田或自实田,为蒙、汉地主私人占有的土地。元朝 

  承认土地私有权,不限制土地占有数额,凡在政府登记注册,并由政府核实 

  过的私田,均为合法。官田和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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