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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宫廷执事长官。在地方行政方面,威廉继承旧制,保留郡(34个)的建制。
郡守由国王任免,其势力大于郡内任何贵族,从而防止了封建地方割据,中
央直接控制了地方政府。1086年进行“末日大清查”,清查全国的地产、资
源和所有权,结果载入《末日清查册》,作为纳税和施政依据。
威廉二世 (1087—1100)和亨利一世(1100—1135)统治时期王权得到
进一步加强。皇家赋税由郡守统一征收,上解财务署;皇家军队、公务人员
及仆从等一般都付给货币工资;设立王室巡回法官,视察各地,听取郡法庭
的审讯案例,以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逐步取代地区性的特殊习惯法,
使法律成为国家统一的重要力量,也使国王的司法统治权遍及全国。亨利一
世死时无子,其长孙亨利·不兰他日奈仅两岁,王权操纵在亨利一世之侄,
斯蒂芬手里。不兰他日奈之母马蒂尔达与斯蒂芬进行了长达 19年的权力斗
争,贵族们或支持这方,或支持那方,并乘机建立私人军队,私建城堡。长
期战乱削弱了王权,也毁灭了亨利一世时期的社会安定与繁荣。
1154年,长大成人的亨利·不兰他日奈继位,为亨利二世(1154—1189),
开始了金雀花王朝的统治。亨利以保持安哲文领地,巩固王权,增加财政收
入为执政目的,即位后首先下令夷平贵族擅自建造的城堡,解散雇佣军;颁
布“军事条例”,规定为王室服役为自由人的义务,同时允许贵族以交纳“盾
牌钱”代替服役。1166年颁布《克拉伦登条例》,规定王室法庭可对地方罪
犯起诉和检举;自由人可越过领主法庭直接上诉国王法庭;扩大王室巡回法
官的职权,使其定期视察地方村镇;并于 1178年组成中央常设法庭。1166
年起征收“个人财产税”,非基督徒征及萨拉丁什一税等,岁入达18万英镑。
理查一世 (1189—1199)在位期间,长期在国外征战,在国内时间不足
6个月,但国内行政制度运转正常。同时,由于需要大量的金钱支持战争,
理查没有节制地使用了亨利时代的做法:向城市大量出卖特许状,从而使一
批摆脱私人关系和私人服役制度的自治市、“地方自治体”迅速兴起,成为
英国政治中的新的因素。
理查之弟约翰 (1199—1216)在外交上的接连失败,在与宿敌法王奥古
斯都腓力的首次斗争中 (1204)丧失了其在法国的诺曼底领地,纠合德皇与
佛兰德尔伯爵组成的反法同盟又在布汶战役中 (1214)大败于法王;后在与
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斗争中失败,于 1213年被迫承认教皇的宗主权,每年向罗
马教皇纳贡1000英镑。在国内,约翰强化王权的许多做法,也越过王室所能
要求而又不破坏封建契约的权限,他以习惯所不允许的方式征收额外的费
用,不经法庭的审判就没收封臣的田产,威胁了封建秩序所确认的人们的权
利,早已引起了贵族的不满。1214年的布汶之战,英国的贵族拒绝作战。1215
年,在大主教兰顿和舆论的支持下,贵族以武力迫使约翰在拉尼米德接受“大
宪章”。大宪章最主要的条款有:第14章:召集大会议的定则及其权力,大
会议召集令对大贵族个别传送,对小贵族(骑士)由郡长官集体宣布;第39
章:“非按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判和国王法律,对任何自由人不得逮捕、监禁、
没收财产、剥夺受法律保护之权、放逐,后加以任何损害;国王亦不得对之
侵犯和逼迫。”此外,贵族们设立了由24位 (一说25位)大贵族组成的常
设委员会,来监督约翰是否遵守诺言。如果国王违反大宪章,贵族有武装反
抗的权利。大宪章仍是封建性的,目的是确认各等级的权利不得侵犯;其重
要意义在于确认法律高于国王。约翰并无意遵守大宪章。贵族们一分散,他
就立即宣布大宪章无效,并集合军队,向贵族开战;贵族们则宣告废除约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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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法王之子路易继位,内战爆发。1216年10月约翰身死,内战停止。
1216年,约翰9岁的幼子,亨利三世(1216—1272)继位,由彭布鲁克
的伯爵威廉·马歇尔监政。约翰三世成年后,又与贵族发生矛盾。1254年,
亨利要求大议会为他从霍亨施陶芬家族夺取西西里岛提供费用。贵族们拒绝
出钱,1257年,亨利要求大会议将英国收入的1/3拨给教皇,又被贵族拒绝。
对亨利只是为了征收新税才召开大会的做法,贵族们极为不满。1258年,贵
族在教会和市民等级的支持下,改组政府,由国王和贵族的代表各占一半的
24人委员会提出限制王权的建议,即《牛津条例》。“条例”规定,由12
人组成的委员会取代大会议;成立贵族占多数的15人会议,负责推荐御前大
臣、大法官和财政大臣,并具有否决国王决定的权力;议会和15人会议每年
集会3次。所有官员,包括国王和王子,都宣誓遵守“条例”。1261年,亨
利获教皇支持,以自己指派的人员取代15人会议,《牛津条例》被废除。不
久,爆发内战。1265年,由勒斯特伯爵西蒙·德·蒙特福特领导的军队在刘
易斯击败王室军队,并俘虏了亨利。西蒙随即组建政府,以国王的名义治理
英国。1265年初,西蒙召开首次议会,成员包括大贵族、王室成员、每郡骑
士两人,每市市民两人。同年,亨利之子,爱德华领兵在伊夫夏姆击败西蒙,
亨利复位。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期间,英国行政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
中央政府由大法官法庭、财务署、咨议会和王室组成。大法官法庭是王室枢
密机构,负责起草、管理国王文件;财务署作为国王财务核算代理人,负责
监督各郡的帐目以及其他部门的财务,审理与王室收入有关的案件;咨议会
为国王侍从机构,成员包括法官、权贵、高级教士、行政官员等,参与谋划
国家日常事务,为国王提供咨询和建议;王室为皇家管理机构,管理皇族日
常事务。议会被保留下来了。但在王室的控制之下,作为一个税收机构而存
在的,个人和城市都尽可能避免出席会议和付出派代表所需的费用,许多城
市往往请求莫逼它们派代表。在司法体制方面,重大案件在议会或咨议会协
同下由国王处理;一般案件由巡回法官或在三个皇家法庭处理。1278年颁布
“格洛斯特利法令”,规定对大贵族设置公庭进行“权利依据”的追究。1290
年颁布“行使职权依据”,废止没有王室特许状或不合习俗的私人司法权。
开始形成较完整的习惯法体系。
(2)“百年战争”前的法兰西
987年,大领主们公推巴黎伯爵胡·卡佩 (987—996)为王,开始了卡
佩王朝的统治。当时,法国还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有60多个大领主在铸造货
币,诺曼底公国、安茹伯公国、佛兰德尔伯国、勃艮第公国、阿奎丹公国、
土鲁斯伯国等大领地,更是享有各种封建特权,领地内的司法、行政等事务
国王也不得干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唯一的政治权威,已是时代对政治提出
的新的要求。卡佩虽然还没有能力控制封建王公,维护他的有限领土——环
绕巴黎及奥尔良周围的法兰西区——的治安,但通过让领主们选他们的儿子
作他的辅佐,并废除王位的选举而代之以世袭制,使王位始终掌握在卡佩家
族的手里。
腓力一世(1060—1108)开始致力于巩固腓力家族对于法兰西区的统治。
路易六世 (1108—1137)以武力压服了领地内不驯服的贵族,并通过颁
发特许状,支持教会和其他贵族土地上的城市公社,开始把卡佩王朝的利益
与市民等级的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使王权的加强顺应了和平、安定,发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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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时代潮流。他还干预领地之外的事务,制止了英王亨利一世在诺曼底的
扩张;在行政方面,设置“御前会议”。会议由国王召集,吸收王室成员、
宫廷显贵和国王封臣参加,并任用无受封身分但有能力的教士、市民等级的
人员参加,其中最著名的是出身卑微的教士、后为圣丹尼尔斯皇家修道院院
长的休泽。会议兼有咨询、立法和司法的功能。
路易七世(1137—1180)参加了第二次十字军东征。其子腓力二世(1180
—1223)摧毁了安哲文领地结构,建立了对诺曼底、安茹及其领地的统治,
王室领地扩大了三倍,使卡佩王朝的国势超过了德意志王和英国,成为 13
世纪基督教世界的大国,从而获得了“奥古斯都”的称号。在王室领地上,
以接受薪俸的职业“行政官”取代了已封建化了的“教长”。随着国王领地
的扩张,王室行政机构也随之扩大,由此为全国性的行政体制奠定了基础。
并有计划地实行了王室财政制度化,系统征收关税、过境税和萨拉丁什一税
(1188年),逐步加强了法兰西的王权。
路易九世 (1226—1270)建立了皇家巡回视察制度,由视察官员汇报地
方疾苦,协助监督遏制有野心的地方官吏。废除封建服役制度,建立募兵制,
初步建立起国家常备军。他改革司法制度,规定王室法庭为最高法庭,对领
主法庭的判决有复审权,一切重大案件只能由王室法庭审理。他是第一个以
其独有权力为全国颁布“法令”的国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