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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近代前期军事史-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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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的消息后,罢免了杨镐,责令另一位明将麻贵将功补过。 

     明朝继续向朝鲜增兵,陆军人数不详,水军增至1。3万人,舰船数百艘。 

邢玠将明军分为水陆四路。日军则仍以加藤清正据守蔚山,其余的人把守泗 

川、顺天等地。 

     9月,明军四路出击,对日军发动全面攻势。明将陈璘与李舜臣联合在 

海上作战,以配合明军陆地攻势。各路战果胜负不一,双方难分胜负之际, 

丰臣秀吉死去。他在遗嘱中要求日军迅速撤出朝鲜,日军遵其遗嘱,开始撤 

离。 

     1598年11月,中朝两国水师在露梁截击逃跑日军,展开一场歼灭战。 

两军协同作战,取得决定性胜利,歼敌1。5万人,击沉舰船200余艘。朝鲜 

名将李舜臣和明朝将领邓子龙在战斗中身亡。露梁海战标志着朝鲜壬辰战争 

的结束。 



                               5。明代军事 


… Page 73…

       (1)军事体制 

       ①卫所制。朱元璋统兵下江南占领南京后,为了改变军队编制混乱的情 

  况,于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废除了旧的军事编制,统一改为卫所,规定 

   “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户者为万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 

           ① 

  为小旗” 。是为卫所制雏形。明王朝建国后,朱元璋采纳刘基建议,对原有 

  卫所制进行修订,完善了卫所制,制定了卫所的人员编制:每卫5600人,分 

  为前、后、左、右、中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1120人;千户所又分为10个 

  百户所,每百户所112人;每百户统辖两总旗,各50人。 

       根据因卫设防的原则,在交通要道、军事重镇、险关隘口等处设立卫所。 

  明代卫所有在京在外之分,在京的卫分为京军上卫和都督府在京属卫。京军 

  上卫是皇帝的近卫军,单独由京军指挥司统领;在京属卫分领于五军都督府。 

  在外的卫,一般在卫的前面冠以地名称谓,如济南卫、贵州卫等,所在地方 

  一目了然。卫有时还分为护卫、屯卫,如广宁左屯卫、兖州护卫等等。在少 

  数民族地区,明朝设立了一系列的司,如长官司、指挥使司、招讨使司等; 

  诸王府设仪卫司及群牧所,例如河南赵、郑、崇、徽四府并有仪卫司和群牧 

  所,边外归附地区,设羁糜卫所,奴儿干都司设立了384个卫所。 

       明初,全国总兵力约180万。后由于边防吃紧,兵力有所增加,永乐年 

  间达到280万。但后来军士逃亡不断,军户逃避军役现象严重,一些卫所缺 

  额短员,有的甚至超过半数,有的竟然只剩下几个人。据记载,正统三年(1438 

  年),全国逃亡军士多达120万人。卫所兵员已严重不足。在这一年,巡按 

  山东的监察御史李纯在视察某百户所时,发现该所本应有112名旗军,由于 

  军士逃亡,仅存1人。卫所制逐渐失去了它的历史作用。 

       朱元璋设立卫所制,实行了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除了 

  京师卫所之外,其余卫所一律实行军屯自给,国家对之没有任何负担。这也 

  是朱元璋曾声称的“养兵百万,不费一粒米”的具体兑现。因为卫所肩负屯 

  田任务,屯田就成为军队各级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明代前四朝屯田颇有成 

  效,军队基本可以自给。所以各地卫所既负有守卫边防的军事任务,又要屯 

  田种粮。各卫所因所处地区、承担军事任务的不同,屯田和守卫的任务比例 

  也不尽相同。一些重要边境地区的卫所,军务重要,守多于屯,而在一些军 

  事任务不突出的地区,则屯多于守。一般说来,边地卫所,三分守备,七分 

  屯田;内地卫所,二分守备,八分屯田。鉴于卫所屯守结合的特点,卫所内 

  世袭军户每户可得到田地15—50亩,同时还发给耕牛、农具等。每军户纳粮 

  12石,存在仓库里,其中约70%为军士半饷,其余30%为军官俸禄。明代 

  卫所并非全部承担屯田任务,因战争不能承担生产任务者,国家统一提供粮 

  饷。 

       以屯养军系明代卫所制一大特色。但从宣德年间(1426—1435年)开始, 

  军屯日渐破坏,主要原因是官僚权贵侵占军田,军士杂役过多,致使军田抛 

  荒,屯田有名无实。政府不得不减征屯田的粮食,免军田粮食归仓。 

       ②军户制度——世袭兵制和职业兵制。明代国家的兵役制基本承袭了元 

  代的军户制度。朱元璋汲取了前代府兵制和世兵制的经验,实行军民分制, 

  军有军籍,民有民籍,严格区分。一旦一人从军,一家便永为军户,即军户 

  是世袭的:一人为军,其家人世代永远充军,体现了军户兼有世袭兵和职业 



① 《明太祖实录》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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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的特点,这也是明代军制的又一特点。 

     明代的军户由以下6种成分构成: 

     第一,原来元代的军户。在明初他们必须保留军籍,承担军务。他们构 

成了明代军户的第一种类型,也是老军户。 

     第二,参加元末红巾起义的农民及其它职业的人。他们帮助朱元璋得到 

了天下,自己却永入军籍,且累及子孙后代。 

     第三,元朝的一些败军、降军以及一些割据势力失败后的败军和降军。 

朱元璋得天下后,多次派人四处收集元朝的降军、败军,同时收集陈友谅、 

张士诚、方国珍等割据势力的旧部,让他们成为“归附”,隶属各卫,永为 

军户。这部分人在军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第四,官民因犯罪而被“谪发”充军,成为军户,名曰“恩军”或“长 

生军”。 

     第五,民户丁多者中抽出一人为军。这种抽丁的做法称为“抽籍”,被 

抽中者即为抽充之军。在一般情况下,民户四丁中抽一丁为军,即所谓“抽 

充”。 

     与第一种“老军户”相比,第二至第五种军户产生时间稍晚,故曰“新 

军户”。 

     第六,垛集。民户中每3户出一丁为军户者称垛集,而另外两户则为“贴 

户”。军户出的丁为“正军”,余下的壮丁为“余丁”、“次丁”。正军被 

分配到指定卫所驻守,世代相袭。 

     军户对于卫所至关重要,一方面保证了兵源,另一方面又不误生产,是 

卫所制生存之基础。但随着明代政治的日益腐败,卫所制百孔千疮,军户也 

失去了原有的作用。 

     明代军户是国家重要兵源之一,因此国家对军户严格控制,一般的军户 

必须终身服役。惟官至尚书时,方能免去军藉。能官至尚书者屈指可数,因 

此免去军藉者为数有限。 

     军户对卫所制至关重要,但军户地位却非常之低,甚至低于民户。在法 

律上,民户与军户犯罪相同,但所受惩罚,民户要比军户轻得多。军户的待 

遇也十分低下。每军户除出一余丁到卫所充军外,还得多出一丁,随军服劳 

役。有些地方甚至曾令每军户出2—3个余丁,随军从事各种繁重的劳役。永 

乐年间(1403—1424年),一个军户竟要出3—5个丁充军。军丁入卫后, 

为防止发生逃亡或兵变,一般采取大范围调动的方法,不在军户住地附近充 

军,如江南军户的军丁调到江北,而江北则调至江南。军丁往往要经过长途 

跋涉方能抵达目的地。所到之地,一般都是举目无亲的陌生地。军丁到达后, 

因乡音无闻、水土不服染病患病者屡屡发生。 

     军丁前往卫所服役,其军装和旅途所需费用一律由家庭承担。军丁在卫 

所服役期间,衣着自备,粮饷也不因生儿育女、人口增添而增加,所以军丁 

的妻儿老小常常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军户也不因提供军丁而免除一些徭役, 

其生活状况不及民户。不仅家人如此,到卫所的军丁也不比家人强多少。军 

丁受到军官们的层层盘剥,军粮也常被军官克扣,或拖欠不发。有的卫所甚 

至几年不发军饷,一些军士以乞讨为生。 

     服役期间的军丁还是被政府、官宦权贵们奴役做苦工的对象。一些重大 

工程往往由军丁完成,如修筑宫殿、皇陵、疏浚河道等。明代对外卫军士实 

行班军制度,即到京师集中训练。其实,训练无多,各种徭役却不少。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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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间(1465—1487年),京卫军权旁落宦官之手。他们一方面让军士为他们 

  出苦力卖命,另一方面又向政府领饷。京卫情况如此,外卫的情况亦无二致。 

  一些卫所将官让军士为他们种田耕地,甚至让军士为他们捕鱼采木,贩卖私 

  货。军士已成为他们手中的工具和苦工。 

       军丁除上述种种不公正待遇外,婚姻也受到严格限制。卫军规定,军士 

  必须有妻室,不得独身。因为军士不仅有服役的义务,而且还肩负着为卫所 

  生育下一代军人的责任。为此,军户的婚姻受到种种严格限制,军户的子女 

  不得外嫁民户,以免人员外流。军户若想与民户通婚,也困难重重。因为民 

  户子女一旦与军户通婚,则终身没入军户,子孙后代永远逃脱不了军藉的严 

  酷制约。 

       明军士还受到严酷的军法管制和约束。明代以用法严酷著名,卫军中更 

  甚。卫军军士常受到长官的辱骂、殴打、折磨,触法者受到严惩无疑。朱元 

  璋曾发榜,对军士立下严刑酷法,内容骇人听闻。如军官和军士在京师学唱 

  者,割掉舌头,做生意者发配边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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