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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0年代以来,伊斯兰世界实际上普遍存在着这种观点:即当今世界上
存在着三种并立的政治集团或社会集团:帝国主义 (资本主义)、共产主义
和伊斯兰世界以及与之相应地存在着三种意识形态。这三种意识形态或政治
集团均有着各自独特的发展道路,伊斯兰世界应有不同于前二者的第三条道
路。沙特群众在前国王费萨尔(1964—1975年在位)的一次讲话后,就曾高
呼“我们要伊斯兰,不要东方的主义,也不要西方的主义!”
早在1947年,埃及的穆斯林兄弟会在政治上主张在伊斯兰原则基础上建
立神权政体的国家,在经济上主张实行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并以此改造社
会、向正统的伊斯兰教复归。与此同时,兄弟会为新创的纺织公司筹集资金,
在工人群众中开展认股活动,宣称这是“解放民族经济”、“提高埃及工人
生活水平”、“恢复伊斯兰社会主义”的尝试。
1948年,巴基斯坦的奠基人真纳(1871—1948)就明确提出:“巴基斯
坦应以社会正义和强调人的平等与兄弟情谊的那种伊斯兰社会主义——而不
是别的什么主义——为稳固的立国根基”。1949年,巴基斯坦总理阿里汗
(1947—1951年任职)在一次讲话中再次宣称:“我们只有一个主义,即伊
斯兰社会主义。概括地说,它意味着在本国内每个人在分配的食物、住所、
衣服、教育和医药福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不能为其人民保证这一切的国家
就没有进步。在采取任何改革时,整个的事情将根据沙里亚 (教法)仔细地
考虑,在采取这种改革之前,将尽一切可能保证不以任何的方式触犯这些神
圣的法律”。
1955年春,埃及总统纳赛尔提出“社会主义”问题。1956年,第二次中
东战争爆发。由于美、英、法三国站在以色列一方,这使得埃及转向苏联。
1957年,埃及执政的“民族联盟”纲领中提出了“阿拉伯社会主义”的构想。
由于政界对社会主义的兴趣并将其付诸实施,就使得原来只是作为一种社会
思潮的意识形态在埃及开始与人们的实际生活发生联系,而不再是学者书斋
里的宠儿。1961年夏,埃及颁布“社会主义法”,正式宣布埃及的社会主义
道路。1961年5月,纳赛尔在埃及全国人民力量代表大会上发表演讲,会议
通过的《全国行动宪章》规定阿拉伯社会主义是埃及国家的指导思想;1964
年3月通过的临时宪法,把建设社会主义定为埃及奋斗的主要目的之一。埃
及共产党也提出了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并行不悖的主张,并参加由埃及官方
建立的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的活动。
1972年10月,卡扎菲在利比亚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会议上谈了他的利
比亚革命哲学,他把这一哲学说成是既非资本主义又非共产主义的“世界第
三理论”,这构成其《绿皮书》的基本思想之一。次年5月,他在欧洲和阿
拉伯国家青年政治运动国际会议开幕词中,特别就“世界第三理论”做了以
《古兰经》和民族主义为基础的世界第三理论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
的说明。为伊斯兰世界应走第三条道路作了一个重要的“论证”。
伊斯兰社会主义的独特性既表现在社会政治集团和社会力量 (阵营)的
层面,也体现在意识形态方面,此外还体现在发展道路的区分上。1979年伊
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霍梅尼所提出的“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
的公式。是对战后伊斯兰世界选择的第三条道路的重要概括,也是他对胜利
后的伊朗人民继续前进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他在《伊斯兰革命的篇章》这
一“最后遗嘱”的序言中,也做了如下“忠告”:既不要追随“无神论的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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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也不要迫随“压迫者的西方”“而要更坚定地、忠实地献身于真主指引
的道路”。在第15条遗嘱正文中,他进而指出:“一个值得重申的问题是:
伊斯兰教不赞同专制的资本主义,因为它倾向于剥夺受压迫的大众。相反,
伊斯兰教在《古兰经》中尖锐地谴责它,这是它的一贯策略。伊斯兰认为资
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和公平相矛盾,……但是在另一方面,伊斯兰教也不是类
似于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政府体系,后者谴责私有制,宣扬不同程度的
公有制”。
在60年代,宣布走“社会主义”道路或实行“社会主义”政策的阿拉伯
国家,除了埃及外,还有叙利亚、伊拉克、突尼斯、苏丹、阿尔及利亚和利
比亚。早在阿尔及利亚取得独立之前,本·贝拉就已明确提出社会主义道路
问题。他说:“我们为独立的阿尔及利亚所准备的社会主义。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能违背伊斯兰教,因为伊斯兰教是社会主义的宗教”。1976年11月19
日阿尔及利亚就宪法草案举行公民投票,在770余万登记的选民中,有92。9
%的选民投票,其中投赞成该宪法草案的达99。18%。根据该宪法草案的规
定,“阿尔及利亚国家是社会主义的”,“阿尔及利亚的革命是社会主义革
命”。1983年12月,阿尔及利亚民族解放阵线在阿尔及尔举行第五次全国
代表大会,会议的政治报告再次提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伊斯兰教信仰。
阿尔及利亚还多次举行国际性的意识形态讨论会,就社会主义与伊斯兰教的
协调问题开展学术讨论。
在非洲的一些伊斯兰国家或政党中,宣布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有塞内
加尔、索马里、几内亚、马里、西属撒哈拉等。70年代,调和伊斯兰教与社
会主义的倾向在上层社会中得到进一步的肯定和发展。例如索马里总统西亚
德于70年代中期明确提出,“我们已经实行社会主义,而我们的社会主义是
与宗教同时存在的。我们社会的支柱是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
战后的伊斯兰社会主义分别在伊斯兰世界的民间和官方同时得到发展。
在民间,一方面以学者论著所表达的观点为代表,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学说,
以口头的、书面的或社会思潮的形式流传,具有相当的魅力,吸引着千百万
善良的人们,表达了民众对剥削、压迫、分配不公、奢侈的厌恶和仇恨,对
社会公正、正义、平等的企求与渴望。另一方面在这种思潮影响下由民众社
团出面组织或举办的救济部、诊疗所、施药点,或以同仁入股形式举办的小
企业、小工厂、合作社,得到很大一部分群众,尤其是中下层群众的欢迎。
正如马尔·H·卡尔帕特在《当代中东的政治和社会思想》一书的序言中所说:
阿拉伯人终于开始认识到他们面临的问题不完全是来自同以色列的
斗争或者来自西方殖民主义,而且还来自直接根源于他们自己的社会结
构和组织的众多因素。 (《当代中东的政治和社会思想》,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2年,第55页)
(2)伊斯兰社会主义的三大版块
伊斯兰世界的多元结构使各国的理论家和政治家们无法形成一套具有权
威性的,能为他们共同接受的、系统而又完整的社会政治学说。从地域上看,
大致可以划分为西亚北非、南亚和黑非洲三个版块。
①阿拉伯社会主义。阿拉伯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西巴伊,著有 《伊斯
兰教的社会主义》,根据他的观点,伊斯兰社会主义几乎能解决所有重要的
经济和社会问题,因为它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讲究道德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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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符合人类的本性”,是“穆斯林必须信奉的穆斯林信条的一个组成部
分”,并保证所有公民的五项基本权利:生存权以及保护健康和防止疾病权、
自由权(尤其是政治自由权)、获得有关精神的和物质的知识权、人的尊严
权、以及一定条件下的财产权。一方面,他主张国家保证私有财产权,不允
许利用私有财产作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财产占有者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施舍、济贫、帮助亲友和社会互助)。另一方面,他又根据“圣训”关于
水、火、盐等应归为公有的训示,主张有限制的国有化,即私人不能占有矿
山、森林、河流,为了国家的利益或当某种占有会成为对社会成员的剥削时,
可以对社会必需品实施国有化,但在国有化时,应对被剥夺财产的业主予以
适当的补偿;同时要限制土地所有权。只有在外敌入侵和洪水等特殊的情况
下才允许对私人物品予以没收。
西巴伊关于伊斯兰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在埃及受到普遍欢迎。他的著
作在开罗增补并再版,纳赛尔认为该书是对“埃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一个
重要表述”,几乎成为伊斯兰世界有关“社会主义”的必读书。虽然纳赛尔
本人关于社会主义问题并无专著阐述,但他在1962年5月全国人民力量代表
大会上的演讲,表明了阿拉伯政治家的观点,即着力强调阿拉伯社会主义的
民族性与宗教性,强调它与共产主义的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我们信仰宗教,马克思主义否认宗教,我们相信哈
里发,马克思主义否认哈里发。第二个区别是,我们说过我们要从反动
派专政过渡到全民民主,共产主义即马克思列宁主义却要从反动派专政
过渡到无产阶级专政。第三个区别是,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规定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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