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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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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政府对各等级的关系)政府对各等级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应当是敌对的,相信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政府并不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似乎双方都想为自己力占上风、多夺东西。   
  如果一个国家发生这样的情况,那是一种不幸,而且决不能说是健康的。各等级所同意承担的赋税不应看做献给国家的礼物,因为同意承担赋税是为了承担者自身的福利。各等级的真正意义就是:国家通过它们进入人民的主观意识,而人民也就开始参与国事。   
  第302节   
  各等级作为一种中介机关,处于政府与分为特殊领域和特殊个人的人民这两个方面之间。各等级的使命要求它们既忠实于国家和政府的意愿和主张,又忠实于特殊集团和单个人的利益。同时,各等级所处的这种地位和组织起来的行政权有共同的中介作用。由于这种中介作用,王权就不致于成为孤立的极端,因而不致成为独断独行的赤裸裸的暴政;另一方面,自治团体、同业公会和个人的特殊利益也不致孤立起来,个人也不致结合起来成为群众和群氓,从而提出无机的见解和希求并成为一种反对有机国家的赤裸裸的群众力量。   
  附释:最重要的逻辑真理之一,就是作为对立面而处于极端地位的特定环节,由于它同时又是居间者,因而就不再是对立面,而是一种有机的环节。有人主要是从各等级和政府相对立的观点来看待各等级,以为这就是各等级的本质地位。这种偏见非常流行,但是极其危险,所以在讨论现在这个论题时,把这一方面提到首要地位就尤其重要。等级要素只是通过自己的中介作用才显示出自己是一种有机的即纳入整体的部分。因此,对立本身就被降格为假象。   
  如果这种对立由于得到了表现,因而不仅是一种表面现象,而且实际上还是一种实体性的对立,那末,国家必然会招致灭亡。   
  对抗并不带有这种性质这一标志,由于事物的本性,产生于下列情况:互相冲突的各方面并不是国家机体的本质要素,而是一些比较特殊和琐碎的事物,而且和这种内容有密切联系的情欲也变成了对主观利益的偏私的和贪婪的追逐(如争夺国家要职)。   
  补充(人民代表制的意义)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关系。专制国家只有君主和人民,后者如果起作用的话,仅仅作为破坏性的群众而对国家组织起作用的。但当群氓进入国家而成为有机部分时,他们就采取合法而有秩序的方法来贯彻他们的利益。相反地,如果不存在这种手段的话,那末群众的呼声总将是粗暴的。   
  因此,专制国家的暴君总是姑息人民而只拿他周围的人来出气。同样,专制国家的人民只缴纳少数捐税,而在一个宪政国家,由于人民自己的意识,捐税反而增多了。   
  没有一个国家,其人民应缴纳的捐税有象英国那样多的。   
  第303节   
  普遍等级(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政府中供职的等级)直接由于它自己的规定,以普遍物为其本质活动的目的;私人等级在立法权的等级要素中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所以,这种私人等级既不是简单的不可分解的集合体,也不是分裂为许多原子的群体,而只能是它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它分为两个等级:一个等级建立在实体性的关系上;另一个等级则建立在特殊需要和以这些需要为中介的劳动上(第201节以下)。只有这样,存在于国家内部的特殊物才在这方面和普遍物真正地联系起来。   
  附释:这是和另外一种流行的观念相抵触的,按照这种观念,私人等级在立法权中被抬举起来,得以参与普遍事务,但是在选举自己的代表来执行这种职能的时候,或者甚至是在每一个人亲自投票的时候,私人等级都必须通过单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原子式的抽象的观点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就已经消逝了,因为在那里,单个的人只有作为某种普遍物的成员才能表现自己。但是国家却在本质上是由本身就构成了集团的那些成员所组成的,国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应该象无机的群体那样行动。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当我们听到人们谈论国家制度而谈到人民这一无组织的集体的时候,我们预先就知道,除了一些笼统的话和歪曲的演词以外,不可能指望听到什么别的东西。   
  以上述集团为存在形式的各种共同体进入了政治领域,即进入最高的具体的普遍性领域的时候,竟有人想把这些共同体重新分解为个人组成的群体。因而这种想法就把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彼此分割开来,并使政治生活悬在空中,因为按照这种想法,政治生活的基础只是任性和意见的抽象的单一性,从而就是一种偶然性的东西,而不是自在自为的稳固而合理的基础尽管在这些所谓的理论看来,市民社会的一般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绝不相同的东西,但语言仍然保持了以前就存在的二者之间的结合。   
  第304节   
  政治上的等级要素在其本身的规定中同时还包含着过去的领域中就已经存在的等级差别。它的地位最初是抽象的,就是说,对整个王权原则或君主制原则说来,是经验普遍性的极端,这种经验普遍性的地位对这一原则说来包含着一种适应的可能性,因而也包含着敌对的可能性。这种抽象的地位只是当它的中介作用得到存在时,才能成为合乎理性的关系(即推论,参阅第302节附释:)。从王权方面看,行政权(第300节)已经具有这种规定;同样,从各等级方面看,它们的某个环节必须使作为中间环节而存在这一点成为它的基本规定。   
  第305节   
  在市民社会的各等级中有这样一个等级,它所包含的原则本身就能够构成这种政治关系,这就是自然伦理的等级,它以家庭生活为基础,而在生活资料方面则以地产为基础。所以,这个等级在它的特殊性方面具有以自身为基础的意志(这一点和君主要素相同)和君主要素所包含的自然规定。   
  第306节   
  这个等级是为了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按照比较确定的方式构成的,因为它的财产既不依赖于国家的财产,又和职业没有保障无关,和利润的追逐及财产的任何可变性无关,因为它的财产既不仰仗于行政权的恩宠,也不仰仗于群众的青睐。它的财产甚至不为它自己的任性所左右,因为这一等级的成员都负有政治使命,他们不象其他市民一样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全部财产,有权把财产一视同仁地在身后遗给自己的子女。这样,他们的财产就成为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的世袭领地。   
  补充(长子继承制)这个等级具有比较独立的意志。总的说来,土地占有者等级分为有教养的部分和农民等级。同时,和这两部分对立的还有产业等级和普遍等级,前者依赖于人们的需要,并指向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后者则完全依靠国家。长子继承制可以使这一等级更有保障和更为巩固,但是这种制度只有在政治方面才有好处,因为它所受到的牺牲具有政治目的——使长子能独立生活。长子继承制的根据是:国家不能光指望一定政治情绪的简单的可能性,而必须依靠某种必然的东西。当然,政治情绪是和财产无关的,但二者之间又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因为拥有独立财产的人不会受外界环境的限制,这样,他就能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   
  在没有政治制度的地方,建立和保护长子继承制无非是给私人权利的自由带上锁链,所以长子继承制或者必须和政治意义相结合,或者注定要灭亡。   
  第307节   
  可见,实体性的等级中的这一部分的权利,一方面固然以家庭的自然原则为基础,但是这一原则同时又通过沉重的牺牲转向政治目的方面,因此,为这一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就成了这一等级的主要使命,这一等级同样也因此负有从事这类活动的使命,而且他们之所以有权利进行这类活动,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选举的偶然性。所以这个等级占有两个极端的主观任性或偶然性之间的实体性的巩固的地位,而且它(见上节)本身和王权这一环节有共同之处,同时在其他一切方面又同另一极端具有同样的需要,分享同样的权利,结果它就同时成为王位和社会的支柱。   
  第308节   
  构成等级要素的另一部分的是市民社会的不稳定的一面,这一部分只能通过议员来发表政见,从这表面看来似乎是由于它的成员众多,而实质上则是它的使命和职业的性质造成的。由于这些议员是市民社会派出来的,所以就直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市民社会在派议员时是以它的本来面目出现的,就是说,它不是一群原子式地分散的单个人,不是仅仅为了完成单一的和临时的活动才一时凑合起来而事后则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联系的人们,相反地,它是一个分为许多有组织的协会、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整体,这些团体因此才获得政治联系。   
  正如第一等级有权不依靠选举而出面(第307节)一样,这一等级也有权派出受君主召唤的议员,因此等级和等级会议的存在就获得了合法的特殊的保障。   
  附释:有人说,一切人都应当单独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因为一切人都是国家的成员,国家的事务就是一切人的事务,一切人都有权以自己的知识和意志去影响这些事务。这一看法是想给国家机体灌输没有任何合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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