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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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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释:自我意识的权利,即主观自由的环节,可以看做关于公开审判和所谓陪审法院的必要性问题的实体性的观点。认为这些制度有用而可能对它们作出的一切有利的主张,本质上都可归结于这一观点。也可以根据其他方面或理由来对这些或那些优缺点进行反复的争辩,但这些理由,如同抽象推论的一切理由一样,是次要的,非决定性的,或者取之于其他可能是更高的领域的。有人以为,如果纯粹由法律家组成的法院来行使司法权,比起有其他机关参加,原则上会做得一样好,也可能更好些。但问题不在于这个可能性,因为纵然这个可能性被提升为盖然性甚至必然性,它方面总存在着自我意识的权利,它将坚持它的要求,然而得不到满足。   
  由于全部法律的性状,对法和对法院审判程序的知识以及向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就成为某一等级的所有物,而这一等级更由于所用术语——对其权利在争执中的那些人说来是一种外方话——之故,把自己组成一个排他性的团体。此时,市民社会成员中依靠自己的劳力和本身的知识和意志而获得生活资料的人,不仅在属于他们极端个人的和特有的事物方面,而且也在这些事物中实体性东西和理性东西——即法——的方面,都被排斥于门外;对那一等级说来,他们是被置于监护之下,甚至被置在一种农奴状态中。他们诚然有权摆动两条腿,亲身跑去出庭(injudiciostare),但这没有多大价值,因为如果他们的精神不是一同在那里,也不在那里使用他们自己的知识,他们所得到的法,对他们说来,只是外在的命运罢了。   
  第229节   
  在市民社会中,理念丧失在特殊性中,并分裂为内外两面。在司法中,市民社会回复到它的概念,即自在地存在的普遍物跟主观特殊性的统一,不过主观特殊性是存在于个别事件中,而普遍物是指抽象法而言。这一统一的现实化,在扩展到特殊性的全部范围时,首先构成警察的职权,虽然这里的合一是相对的;其次构成同业公会,这虽然是局限的、但是具体的整体。   
  补充(警察和同业公会的必然性)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不过是必然性,在需要的关系中,只有法本身才是固定的东西。但是这个法只局限于一个范围,它仅与所有权的保护有关。对这种意义的法说来,福利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可是在需要的体系中,这种福利是一个本质的规定。所以,普遍物——它首先只是法——必须扩展到特殊性的全部范围。在市民社会中,正义是一件大事。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   
  但是,因为我是完全交织在特殊性中的,我就有权要求,在这种联系中我的特殊福利也应该增进。   
  我的福利、我的特殊性应该被考虑到,而这是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做到的。   
  第三 警察①和同业工会   
  ①原文Polizei,在黑格尔的用语中,指广义的内务行政而言,除了军事、外交财政以外,其他一般内政都包括在内。——译者   
  第230节   
  在需要的体系中,每一个人的生活和福利是一种可能性,它的现实性既受到他的任性和自然特殊性的制约,又受到客观的需要体系的制约。对所有权和人身的侵害,通过司法而被消灭了。但是在特殊性中的现实的法,既要求把阻挠任何一个目的的偶然性予以消除,以策人身和所有权的安全而不受妨害,又要求单个人生活和福利得到保证——即把特殊福利作为法来处理,并使之实现。   
  一 警察 第231节   
  既然特殊意志依然是这个或那个目的赖以实现的原则,所以普遍物的保安权力首先局限于偶然性的范围,同时它是一种外部秩序。   
  第232节   
  犯罪是作为恶的任性的那种偶然性,普遍权力必须防止它或把它送交法院处理。除了犯罪以外,在本身合法的行动方面和在所有物的私人使用方面被容许的任性,也跟其他个理别的人以及跟法院以外实现共同目的的其他公共机关发生外在联系。通过这一普遍的方面,私人行动就成为一种偶然性,这种偶然性越出主体权力控制之外,而对别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不法。   
  第233节   
  这诚然只是一种损害的可能性;但结果竟于事丝毫无损,这一点却不能同样作为一种偶然性。问题是这些行为含有不法的方面,从而是警察监督和刑事审判的最后根据   
  第234节   
  外部定在之间的各种关系构成理智的无限性,因此没有任何自在的界限来划清什么是有害的和什么是无害的;又从犯罪方面说,也没有任何自在的界限来划清什么是有嫌疑的。和什么是没有嫌疑的,什么是应予禁止或监视的和什么是不受禁止和监视、不启人之疑、免予查询和盘问,因而是容忍的。一切细节都是由风尚、整个国家制度的精神、当时状态、目前危险等等来规定的。   
  补充(警察的累赘)这里无从提供任何固定的规定,也无从划清绝对界限。在这里,一切都是个人的事,主观意见出现着,国家制度的精神和当时的危险状态应提供更详尽的情况。例如在战时,好多本来是无害的事被认为有害的了。   
  由于这一方面的偶然性和个人任性,警察有时招致人们的厌恶。当反思极为发达时,警察会采取一种方针,把一切可能的事物都圈到它的范围内来,因为在一切事物中,都可找到一种关系使事物成为有害的。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可能在工作上吹毛求疵,干扰个人的日常生活。尽管这是多末惹厌,然而毕竟无法划出一条客观的界线来。   
  第235节   
  当日常需要无限地繁复起来和交叉起来的时候,无论从生产和交换满足需要的手段说——其实每个人都指望能顺利地得到满足,——或是从尽可能减省就这方面的调查和洽商工作说,都会产生属于共同利益的方面,其中一个人所做的事同时也为了大家;此外,也会产生供共同使用的手段和设施。这些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都要求公共权力予以监督和管理。   
  第236节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同利益,可能发生冲突。   
  诚然,正确的关系会在整体中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然而,为了平衡起见,需要进行一种凌驾于双方之上的、有意识的调整工作。对个别事件进行这种调整的权利(例如规定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在于,完全普遍的、日常需要的商品向公众陈列之后,就不是对个人本身供应,而是对作为普遍买者的个人、对公众供应;因此,公众权利不应受到欺骗,以及对商品进行检查,都可以作为共同事务而由公共权力出面来进行管理,并予照料。至于大的工业部门,依赖国外情况和远地配合,在这些工业部门工作并赖以生活的人,不可能对这些情况一目了然,因而尤其需要普遍的监督与指导。   
  附释:跟在市民社会中工商业自由相反的另一极端就是由公共机关来供养全体,并规定全体的劳动,好比古代金字塔以及埃及和亚洲其他巨大工程的劳动那样。   
  这些巨大工程是为公共的目的兴建的,而不是以单个人出于特殊任性和特殊利益的劳动为中介的。这种利益要求自由以对抗上级的调整,但是它愈是盲目地浸沉在自私的目的中,就愈加需要这种调整来使它回复到普遍物,并使危险的震荡得以缓和,使冲突由于无意识的必然性而自动平复的间隔期间得以缩短。   
  补充(警察照料的任务)警察的监督和照料,目的在于成为个人与普遍可能性之间的中介,这种为达成个人目的的普遍可能性是存在的。警察必须负责照顾路灯、搭桥、日常必需品价格的规定和卫生保健。在这一方面,现在流行着两种主要看法。一种看法主张警察应对一切事物实行监督;另一种看法以为警察在这里没有什么可以规定的,因为每个人会按照别人的需要来指导自己的行动。的确,个人必须有权用这种或那种方式谋生,但另一方面,公众也有权要求必需的事物按照适当的方式去完成。双方面都应当得到满足,以及产业自由究不得危害普遍福利。   
  第237节   
  现在如果分享普遍财富的可能性对个人是存在的,并得到公共权力的保证,那末,由于这种保证必然是不完备的,这种可能性在主观方面总是受偶然性的支配的,何况它又以技能、健康、资本等等为其条件。   
  第238节   
  首先,家庭是实体性的整体,它的职责在于照料个人的特殊方面,它既要考虑到他的手段和技能,使能从普遍财富中有所得,又要考虑到他丧失工作能力时的生活和给养。但是,市民社会把个人从这种联系中揪出,使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变得生疏,并承认他们都是独立自主的人。市民社会又用它自己的土地来代替外部无机自然界和个人赖以生活的家长土地,甚至使整个家庭的存在都依从它,而听偶然性的支配。   
  这样,个人就成为市民社会的子女,市民社会对他得提出要求,他对市民社会也可主张权利。   
  补充(社会的义务)当然,家庭应该照料个人的生活,但它在市民社会中是从属的东西,它只构成基础,它的活动范围还不这末广泛。反之,市民社会才是惊人的权力,它把人扯到它自身一边来,要求他替它工作,要求他的一切都通过它,并依赖它而活动。如果人在市民社会中是这样一个成员,他对市民社会所得主张的权利和提出的请求,就应同他已往对家庭所主张的和提出的一样。市民社会必须保护它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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