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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全文)-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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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一涵指出,尽管我国共和名号和英国的君主立宪相比,在形式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不论哪个国家,如果稍微顾念一下立国的基本原理以求长治久安的话,绝对没有不以民权为本质的。高一涵由此指出: 
  吾共和精神之能焕然发扬与否,全视民权之发扬程度为何如。澄清流水,必有其源。欲改造吾国民之德智,裨之脱胎换骨,涤荡其染于专制时代之余毒,他者吾无望矣。惟在染毒较少之青年,其或有以自觉。此不佞之所以专对我国菁菁茁茁之青年,而一陈其忠告也。 
  由此,高一涵提出“此篇主旨,在述我青年对于国家之自觉”。 青年之所自觉之国家,毫无疑问正是高一涵等学人们孜孜以求的共和国家。那么什么是共和国家?高一涵从形式和精神两个角度上介绍了共和国家的内涵:从形式上说,共和国体“其主权非为含灵秉气之生人所固有,而实存于有官智神欲、合万众之生以为生之创造团体”,“共和国家之元首,其得位也,由于选举;其在任也,制有定期”;而从其实质上说,高一涵心中的共和国体,则意味着“无上下贵贱之分”,“凡具独立意见,皆得自由发表”,“无所于惧,无所于阻”,就政治言,“使各方之情感思虑,相济相调,互抵于相得相安之域,而无屈此申彼之弊”,故“民情舒方活泼自如,绝不虞抑郁沉沦,以消磨其特性,而拘梏其天机。” 作为一个崭露头角的政治学者,高一涵对于共和形式和精神的理解,在当时帝制已废、专制未断的背景下,着实难能可贵。 
  对于共和内容和形式的界定乃是高一涵论述“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这个题目的基础。只有明确地树立起一个共和的标杆,青年之自觉才不致无所适从,青年之自觉才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否则一切讨论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流于空谈。“共文”接下来,即着力为青年自觉树立一个模板。 整体上而言,高一涵在《新青年》上发表的文章,主要涉及西方民主政治制度、民主与专制的区别、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民主与自由的关系以及人生的价值等专业领域。这些知识对于民智待开的中国而言,无疑是必要而又及时的。研究者曾指出,高一涵的《新青年》系列文章中,“造成最大影响的是他关于共和国家和个人关系的论述”。 
  四 宦海一入似海深 
  高一涵在《新青年》初创到五四运动后的五六年间,发表了大量的时评、政论文章,成为民国初期中国学术界、思想界上非常重要的学者之一。然而奇怪的是,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开始,高一涵却成为一个思想史上的失踪者。通过零星的记述,我们只能知道他还与李四光、丁西林等办过《现代评论》,还与胡适办《努力月刊》等刊物,不少文章被选入民国时期中小学国文课本。但是这些文章,除了高一涵在1925年“三?一八”惨案发生后写的《惨案的前途黑暗》之外,鲜有流传下来的。 那么,高一涵干什么去了呢?1926年,由李大钊、高语罕介绍,高一涵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同年去武昌任中山大学教授,兼法科委员会主任委员,总政治部编译委员会主任委员。“四?一二”政变后,高一涵脱离中共组织,避居上海,任上海法政大学和吴淞中国公学教授、社会科学院院长。 
  从1931年开始,高一涵开始了漫长的宦海生涯。1931年2月16日到1936年4月20日,高一涵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首批监察委员。 后来他之所以不再是监察委员,原因是他在1935年的4月6日被任命为监察院湖南湖北监察区监察使。 高一涵担任两湖地区监察使至1940年。1940年8月7日,这一天他又被任命为甘肃宁夏青海监察区监察使,原任两湖监察使自然免去。 在甘肃宁夏青海监察区监察使任上,高一涵一直待到1947年3月11日,此后高一涵重新成为湖南湖北监察区监察使。 在安徽省六安市政府的网站上,高一涵的这十几年只用短短一句话就一笔带过了:“在十几年政治生涯中,清廉自守,敢于伸张正义,利用其身份多次掩护董必武、周新民等。” 
  五 发起成立中国政治学会 
  1932年9月,高一涵、杭立武等45位政治学者,发起成立了中华民国史上的中国政治学会。发起人之一的杭立武,对此有专门的记载: 中国政治学会之发起,始于去夏。时愚在中央大学,初与政治系同事陶希圣、吴颂皋、刘师舜、梅思平、杨公达诸君言,皆表赞同。会暑期各地友人过京者,如张奚若、周鲠生、高一涵、皮皓白诸君等,与谈此事,感乐观速成,促即正式发起。经即通函各地,征求发起人,未匝月而京沪平津武汉青岛广州各校络绎赞同者,五十余人。足征政治研究学者之组织学会,实久具此需要,偶经提倡,竟群谋裣同也。唯以同志散居各地,召集非易,当与高一涵君等先拟会章草案,即以通信方法,征询各同志同意,并请推选筹备委员,共策进行。以东北事起,继以沪案发生,迟滞数月,至本年三月底,选举始告竣事。当选定周鲠生、高一涵、张奚若、梅思平、萧公权、刘师舜诸君及愚等七人,继续进行。遂于七月十三日在京举行第一次筹备会议,决议于九月一日召集全体发起人,开成立大会于南京,此本会筹备成立之经过也。 
  是年9月1日,中国政治学会在当时的首都南京的中央大学礼堂举行成立大会,到会者有卢锡荣、时昭瀛、梅思平、钱昌照、刘师舜、马洗繁、高一涵、吴颂皋、萨孟武、李圣五、吴南如、雷震、田炯锦、向理润、陶希圣、马文焕等数十人,推杭立武为主席。 
  在这次中国政治学会的成立大会上,推定高一涵、周鲠生、王世杰、杭立武、钱昌照、卢锡荣、陶希圣、萧公权等22人为候补当选人,准备在10月份,再由各发起人用通信的方式选定11人,组成中国政治学会干事会。最后成为首届干事会成员的有高一涵、王世杰、周鲠生、杭立武、梅思平、钱端升、钱昌照、张奚若、吴颂皋、张慰慈、刘师舜等11人。 
  1935年6月,中国政治学会召开第一届年会,高一涵、王世杰、周鲠生、杭立武、梅思平、钱端升、钱昌照、张奚若、吴颂皋、张慰慈、刘师舜等11人得以连任。 
  六 “法学院院长高一涵表示愿意让贤” 
  1949年4月, 
  国民党政府委托高一涵为国民政府考试院委员,拟使其与国民政府一道南迁。此时国共内战结局已定,高一涵坚辞未就,并隐居南京,与中共秘密联系,和朱子帆、沈子修等民主人士,为迎接南京解放做了不少工作。 
  南京解放后,高一涵先后任南京大学教授、政治系主任、法学院院长、江苏省司法厅厅长、省政协副主席、省民盟副主委和全国政协委员等职。 
  作为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高一涵,和杨兆龙命运的短暂交错中,成为了“甘于让贤”的配角。1949年上海解放后,杨兆龙受聘为当时的中央大学(解放后改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是年7月,杨兆龙与南京市法院院长鞠华同赴北京出席全国首届司法工作会议期间,时值东吴法学院院长一职空缺,杨兆龙接到了东吴法学院请其继任院长的聘书。东吴法学院在该校复南京大学校长潘菽的信中,明确提到“本校此次聘杨兆龙教授任院长,事前曾经全体同学及教职员之赞同,院务委员会及校董会之通过。程序固甚隆重,考虑亦属周详……”。 杨兆龙返回南京后,即向南京大学法学院提出辞呈。该院学生闻讯,联名上书校方并派代表向校长潘菽、党委书记孙叔平要求挽留。 “法学院院长高一涵表示愿意让贤,恳请杨兆龙留在南京大学出任院长。” 此事,最后以杨兆龙担任东吴法学院院长,同时在南大兼课结束。 
  七 对撤销南京大学法学院提出批评 
  1957年5月中旬,各地的知识分子们都积极响应中央号召,畅所欲言。 
  对于高一涵这位中央大学法学院院长来说,1952年的院系调整之后他就“下岗”了。1957年5月16日下午,民主同盟南京市委召开知识分子座谈会,邀请前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时任江苏省司法厅长的高一涵,前南京大学国际法教授、时任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的孙熙存,前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时任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参事室参事的朱约庵,前南大政治系教授、时任南京师范学院美术教授的王辉明,前金陵大学教授、时任省人民委员会参事室参事的陈毅夫,前南大法学院教授、时在华东药学院图书馆的吴学义,前南大法律系主任、时在南京师范学院图书馆的赵之远,前南大法律系教授、时在南京工学院图书馆的朱修爵,前金陵大学社会学教授、时任南京大学英语系教授的柯象峰,前南京大学政治系教授、时任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参事室参事的史国纲等十位学者座谈。1957年5月19日的 
  人民日报在六版头条位置,以“南京市十位学者对撤销南京大学法学院提出批评”为题,对这次座谈做了翔实的报道。高一涵说: 有人说南京大学重理轻文,其实,社会学、法律学更被轻视。马列主义哲学是一切科学的指导原则,但不能代替社会学、法律学;政府的政策方针也不可以代替法律。南京有一大批搞法学工作的人,现在有很多人都改行了,还有许多人没有工作岗位。这是否说搞旧法的就不能搞新法?但是,北京有些司法工作的领导同志也是学的旧法,难道南京有旧法观的人是补弄那个改造的吗? 
  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就要加强法制,但谁来订法,现在审理案件时,法律条文上没有,有时判错了,有时就无法判案。 
  记得1952年院系调整时把南大法学院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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