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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休谟:《人性论》,第1册,第3部分,第12节;第139页。
在这种意义上,休谟的归纳的逻辑问题就是:我们是否有权利从无论怎么多的已观察到的事实中推论尚未被观察到的事实,或者从无论怎么多的“已知”(已被接受)的陈述中推论“未知”(未被接受)的陈述。休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并且正如他所指出的,即使我们的推论仅仅是尚未被观察到的那种联系的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回答也仍然是否定的。对于或然性的这种推广在《人性论》中作了如下阐述:“按照对事物的这种说明,即我认为在每一点上都无可非议的说明,或然性是建立在关于两类对象相似的一种假定之上的,对于其中一类对象,我们已经有过经验,对另一类对象我们则一点经验也没有,因此,这个假定不可能根据或然性而提出。” ②
② 同上书,第6节;第90页。
我们会看到,反对或然的归纳法的论据是纯形式的,关于这个问题休谟在《论抽象概念》中有一段话说得更清楚,我已在1959年出版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中引用了。③这就是说,休谟表明,他反对归纳推理的有效性的论据保持不变,不论我们是努力去推论结论的“必然性”即n,还是仅仅推论其“或然性”即p。(字母“n”和“p”是变项,在休谟的论据中它们可以互相替换。)①
③ 参照《科学发现的逻辑》,1959年版,第369页:这一段只是讨论了归纳法,而先前从《人性论》第91页中引用的段落是从讨论原因和结果开始的。
① D·斯托夫在其论文“休谟、或然性和归纳法”(《哲学评论》,1965年4月号)中反驳了我的主张。但是,因为休谟的论证是形式的(在他论证说如果我们以p代替n并不产生差别的意义上),所以斯托夫不可能是正确的。
除了这个我认为休谟已完全解决了的归纳法的逻辑问题(虽然他的解决是否定的)以外,还存在另一个归纳法的逻辑问题,有些人称之为“休谟的归纳法问题”。这个问题是,如何能说明归纳推理(至少或然的归纳推理)是有效的,或者能够是有效的?
这个问题是一种典型的混乱,因为它无批判地预先假定,对我所说的“休谟问题”存在着肯定的解答;但是,休谟已经证明了不存在肯定的解答。
最后,我们还有休谟关于归纳法的心理学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表述:为什么大多数人并且是完全有理性的人也相信归纳法的有效性?休谟的回答就是我们第一章用的罗素的箴言中所暗示的:联想的心理机制通过习俗或习惯,使人们相信在过去发生的事情在将来也要发生。生物学上这是一种有用的机制——没有它我们或许不能生存——但它并不具有任何理性的基础。因此,不仅人是一种没有理性的动物,而且我们认为是有理性的那部分即人类知识、包括实践知识,也完全是没有理性的。
因此,休谟对归纳的逻辑问题的否定解答,和他对归纳的心理学问题的肯定解答之间的冲突既摧毁了经验主义,又摧毁了理性主义。
27.为什么休谟关于归纳的逻辑问题比他的因果问题更深刻
休谟的因果关系问题,以及我所称的他的归纳问题,何者更为深刻呢?这是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
人们可以论证,如果因果关系问题能得到肯定解答,如果我们能证明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必然联系,那么,归纳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并且是肯定的解决。如果是这样,他就可以说,因果’问题是更深刻的问题。
我论证的方法正好相反。归纳问题是被否定地解决的,我们决不能证明相信规律性的真理性。但是我们常常使用规律性作为推测,作为假说,并且我们有时有充分的理由选择某些推测,而不选择它们的竞争者。
总而言之,借助于推测,我们不仅能比休谟更好地解释原因和结果,甚至还能说明“必然的因果联系”由什么构成。
已知某些推测性的规则和初始条件,它们允许我们从我们的推测中推演预测,我们可以把这些条件称为(推测性的)原因,把预测的事件称为(推测性的)结果,靠逻辑必然性把它们联系起来的那个推测,就是长期探索的(推测性的)因果间的必然联系。(整个问题可称之为一个“因果解释”,如我在《研究的逻辑》第12节中所称呼的。)
这表明,使用休漠对归纳问题的否定的解决方法比使用他对因果关系问题的否定的解决方法,我们能获得的更多:因此,我们可以说休谟的归纳问题是“更深刻的”问题,是隐藏在因果问题“后面”的问题。
28.康德的干预:客观知识
康德认识到,休谟对归纳问题的否定解决破坏了牛顿力学的合理性基础。康德象他那个时代受过教育的其他人一样,并不怀疑牛顿理论的真理性。休谟的分析却把它归结为“习俗”或“习惯”,这是一种完全不能接受的见解。
休漠已经证明,归纳法面临无限后退的危险。康德指出,休漠由于他的经验论教条,没有考虑到存在先天有效的因果原则(说归纳原则更好些)的可能性。承认某些先天有效的原则,这是康德(我在《研究的逻辑》第1节中已解释过)和在康德之后的伯特兰·罗素都接受的观点:他们都力图从休漠的非理性主义中拯救人类理性。
康德把全部语句按照其逻辑形式划分为分析的和综合的。分析语句即那些单靠逻辑的帮助就可以判定其真假的语句。他进一步按照其先天有效或后天有效来划分语句:按照断定其真假是需要经验的支持(后天的)、还是不需要经验的支持(先天的)而进行划分。
因此,根据定义,所有分析陈述部是先天的,从而我们可以得到下表:
陈述的分类
(箭头意为:“如果……那么”;例如,如果是分析的,那么是先天的。)
表说明,分析性意指先天的特征,因此,后天往表示综合性。但这使得下述问题悬而未决:是否存在先天有效的综合陈述?康德说有,他主张算术、几何学、因果原理(以及牛顿物理学的某些主要部分)是综合的,并且是先天有效的。
在他看来,这解决了所谓休谟问题。但是,这是站得住脚的理论吗?因果原理的真理性如何能先天地确立呢?
这里,康德引进了其“哥白尼式的革命”:正是人类的理智发明了规律,并把这些规律强加给感觉论的困境,从而创造了自然的秩序。
这是一个大胆的理论。但是,一旦认识到牛顿力学并非是先天有效的,而仅仅是奇迹般的假设——个推测,这个理论就土崩瓦解了。
从常识实在论观点看来,康德相当多的观念都能保留下来。自然的法则是我们的发明,它们是动物和人创造的,尽管这些法则不是先天有效的,在发生上却是先天的。我们力图把这些法则强加给自然界。我们经常失败,并因为我们的错误推测而灭亡。但是,我们有时也相当接近真理,并借助于我们的推测而幸存下来。在人类的水平上,当我们能自如地使用描述性语言和论证性语言时,我们就能系统地批判我们的推测。这就是科学的方法。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康德对这种解答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虽然在知识论中他没有完全取代主观主义。大概最重要的一步是康德对科学理论、陈述、命题、原则以及赞成和反对它们的论据的不断讨论,而在他的前人那里,他们主要谈论的还是知觉、印象或者信念。
29.休谟悖论的解决:理性的恢复①
① 这一节与本书的第1章有部分重复,但我还是保留了,因为我认为它在几个方面补充了第1章。
自从我写了称归纳问题为“休谟问题”的那段文宇以来,这一术语已被普遍采用。我曾徒劳无益地考查了一些文献,试图发现是否有人在我之前称归纳问题为“休谟问题”。我所能找到的全部例子都可以追溯到那些多少仔细地读过我的著作的作家(例如罗素或赖特)。当然,我也许遗漏了某些更早的作家,并且,声言采用关于某一问题的名称的优先权,这没有丝毫的价值。我提及此事,仅仅是因为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也被十分流行地称之为“休谟问题”,一些后来的作家试图告诉我,“休谟的归纳问题”事实上不同于我所称的休谟问题。
显然,有各种不同的问题都可能被叫做这个名称,我将考虑如下两组情况:①
① 约翰·沃特金斯向我提到过“C组”问题:不管归纳法可证明还是不可证明,它(根据重复的某些东西)是必不可少的吗?归纳法必不可少(沃特金斯说)”这是休谟所断定的”。而这恰好是我所否认的,并因此解决了休谟问题,在世界3,我们所需要断定的是实在论,在世界2,我们被迫去行动,因此常常是所信仰的多于可证明的,但我们仍然选择最好的竞争假设:这是实在论的结论。沃特金斯认为“C组”问题是这三者中最基本的,但我不明白为什么应该如此.尽管选择在一定意义上是必不可少的,而归纳法则不然,(但愿我没有误解沃特金斯。)
A组:我们如何能证明归纳法?
B组:归纳法是完全可证明的吗?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它是可以证明的?
很明显,B组是更基本的问题:如果用一个清楚的否定回答解决了问题B,A组问题就不会产生。
我认为在这种意义上我已经解决了B组问题。换言之,我认为在其更深刻的形式上我已经解决了休谟的归纳问题。我所以明确地表明这一点,是因为有些哲学家只称A组问题为“休谟的归纳问题”,并且错误地认为我主张休谟的归纳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②而事实上我认为我已经完全解决了这个问题,尽管是否定的解决。
② 参见G。J。沃诺克关于《科学发现的逻辑》的评论,《心》,新系列,第69辑,1960年,第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