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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讲解-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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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例如,各种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通常均有明确市价;(2)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作为长期投资。
  本准则规定,投资首先按照投资对象的可变现性和投资目的分类,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易变现、并且意图短期持有的投资,归为短期投资;不易变现、且意图长期持有的投资,归为长期投资。其次,在短期投资中再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分为股票分类、债券投资等;在长期投资中也按照投资性质作进一步的分类,分为长期投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长期债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债权。
  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目的是通过这种划分将投资进行归类并分别核算;将长期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其目的是为了与会计核算方法相联系,长期投权投资涉及权益性投资问题,在会计核算时根据所拥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债权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不同,长期债权投资在会计核算时涉及债权利息的会计提和溢折价的摊销等。通过这种划分,可以较清晰地反映企业不同变现能力的投资对不同性质投资在会计核算中的特殊性。
五、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成本的确定是投资的计量问题,即为取得一项投资发生于多少耗费。投资成本的确定是确定企业为取得一项投资而发生的支出中有多少可以计入投资账户,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相关投资项目中列示。按照历史成本核算原则,企业取得的投资,在取和时应以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是指为获得一项投资而付出的代价,包括买价和其他相关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在起草本准则时,如何确定投资成本,讨论较多的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一)取得一项投资的同时取得一项债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一项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为取得投资而支付的购买价格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另一部分是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债权支出,即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对于为取得投资而支付的购买价格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通常应计入投资成本,但对于取得一项投资的同时取得一项债权的处理,有两种观点:
  1、计入投资成本,待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再冲减投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第一,核算简单,在取得投资时不需要单独计算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这部分支出构成投资的成本;第二,如果取得一项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本身意图是短期持有,在资产负债表上归为流动资产,而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也归为流动资产,不会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与公允。
  2、不计入投资成本,单独作为应收项目核算,待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冲减应收项目。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第一,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实际上是一笔债权,而不是投资,其性质不同;第二,如果投资成本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混淆了投资成本与债权的界限,不符合投资成本的定义;第三,与现行会计制度不一致,导致会计核算的多变。
  从理论上讲,上述第二种方法更为可取,因此,本准则采用了第二种方法。

  (二)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处理
  从理论上讲,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构成投资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本准则规定,应将其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但是,对于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用等相关费用是否构成投资成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相关费用应当直接或分摊计入损益。理由为:长期债券投资与其他投资不同,债券购入时可能发生溢折价,溢折价是购买价格(或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要在债券持有期间内摊销。如果将相关费用计入债券投资成本,在计算债券溢折价时不能反映真正的溢折价,与溢折价的定义不相符。由于购买时发生了相关费用,即使在按面值购入债券的情况下,也会产生不是溢价的溢从;另一种意见认为,购买债券与购买其他权益性证券相同,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在债券按面值购入的情况下,支付的相关费用,从实际上看,仍然属于溢价购入。从理论上讲,无论哪种投资,都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但为了正确计算债券溢折价,应在计算债券溢折价时,按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后计算。
  我们认为,企业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所付出的代价应当构成投资成本,但为了真实计算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在计算溢价或折价时按扣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计算。因此,本准则规定,在计算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时,应扣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同时,又规定对购入长期债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但又采取了重要性原则,即如金额较小,可于购入时一次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大,计入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未难销的相关费用,应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设置〃债券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三)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这里的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但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如何确定,有以下两种意见:
  1、按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的理由是:第一,公允价值体现了一定时间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能够真实反映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企业在清偿债务时需要转移的价值。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已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种计量属性,因而具有实践基础;第二,公允价值定义中的〃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互相了解的、自由的、不受各方之间任何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商定条款而形成的交易,公平交易为其确定的价值的公允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公允价值的公允性体现于交易双方均为维护自身利益所确定的价值,双方所商定的价值通常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协商的结果,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交易条款。另外,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还体现于交易双方的自愿性,即交易双方自愿接受的价值;第三,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的会计准则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计量属性运用在各项准则中,针对特殊交易或事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一个具体体现;第四,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可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现行市场价格、评估价值等,本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意义更大。虽然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广大会计人员运用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可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误用。
  2、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的理由是:第一,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需要评估,评估办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而这些方法本身是公允的,也是公允价值的一种;第二,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如股份制改组、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量,在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只以评估确认价值计量不违背公允价值的原则。因为,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我种形式,如可以采用评估价值、市价等方式确定。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投资成本,更易为人们所接受,而且与国家相关法规协调一致;第四,在我国,会计制度中从未有公允价值的概念,特别是在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的现阶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稳妥。
  3、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不易取得,因此,本准则采用了第三种方法,即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四)取得投资后投资成本的再确定的处理
  投资一般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计量,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也是投资的历史成本。但是投资持有期间内,如发生下列变化,则投资成本应作调整。
  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以及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分派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则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利息冲减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2、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或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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