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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国的100本书-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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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像。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
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
“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
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时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唐太宗贞观
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
编成了《贞观律》。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唐高宗即位后,
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
题。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
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编写《唐律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
供一个权威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
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唐律
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
    《唐律疏议》按照唐律12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
的形式,辨异析疑。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于
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并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
容更加丰富。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
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要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
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不仅
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编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都
属于个别内容的增改和个别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
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
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
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
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
    《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
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
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
    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
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
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
“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
    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
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
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
意义。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
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
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传
方面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
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
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
律。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买卖、借贷、度量衡、商品价格
规格、犯奸、国忌作乐、私铸货币、赌博、决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医疗事故、
阻碍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
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
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
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
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
    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
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
《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
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
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
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
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
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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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南史》、《北史》




“编次别代,共为部帙”
    《南史》和《北史》都是纪传体的通史,作者李延寿。
    《南史》共80卷,有本纪10卷,列传70卷。记载从南朝宋武帝永初元年(420年)
到南朝陈后主祯明三年(589年)约170年间宋、齐、梁、陈四个政权兴亡的历史。《北
史》有本纪12卷,列传88卷,共100卷。记事起于北朝魏道武帝登国元年(386年),止
于隋恭帝义宁二年(618年),包括北朝魏、齐、周和隋四个封建政权230年间的史事。
    李延寿字遐龄,世居相州(今河南安阳)。他撰写《南史》、《北史》,是继承父
亲李大师的事业。李大师(570—628年)曾任窦建德的礼部侍郎。他有感于南北朝长期
分裂、互相敌视,致使历史记载不能周悉完备,统一后南北思想隔阂不易消除的状况,
决心写一部编年体的南北朝史,以适应全国统一的历史要求。他为此作了一些编纂工作,
可惜过早辞世,使他的宏愿未能完成。李延寿是唐初一位很有作为的史学家。他的生卒
年月史书失载,现在可知他的政治与学术活动基本是在唐太宗初年至唐高宗初年这30年
间进行的。他任过东宫典膳丞、崇贤馆学士、御史台主簿、兼直国史、符玺郎、兼修国
史等官职。他在政治上没有什么作为,修史是他一生的主要事业。他参加了唐代官修史
书《隋书》、《五代史志》、《晋书》和唐朝当代国史的修撰工作。还独自撰写了30卷
的《太宗政典》和《南史》、《北史》3部历史著作。
    李延寿撰写《南史》、《北史》的工作,大致开始于唐太宗贞观十七年(643年)
至高宗显庆四年(659年)书成上奏,前后共用去16年时间。如果加上李大师的修撰工
作和李延寿的材料准备等工作,那么这部书就可以说是凝聚他们父子30余年心血而成的。
    《南史》和《北史》是在记述南北朝至隋历史的《宋书》、《南齐书》、《梁书》、
《陈书》、《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等8部纪传体断代史基础上修
成的。它们是对八书的成功改编,也是李延寿在史学史上成功的再创造。与八书相比较,
它显示出自己特有的价值。
    李延寿对八书的改编,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
    一是“编次别代,共为部帙”。李延寿打破朝代体系,把这一时期分成南北两个部
分,分别撰写出通贯各朝代的通史,编成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两部书。这两部书的体
例都是先按时间顺序编排各朝的本纪,然后是按朝代顺序写成的人物列传,人物又按各
种类传分别编排。这就把整个南北朝到隋统一的长阶段历史,完整地交待给读者。这个
编排是很成功的。从编撰技术方面考虑,南北朝各个朝代的历史都比较短暂,跨朝代的
人物相当多,相互递嬗的朝代之间历史联系也比较密切。把它们贯通起来加以记述,既
能克服史实断裂、重复记载、难于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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