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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0-01-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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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时,莎乐美的朋友们对诸如此类的批评以及对莎乐美的性格如此刻划提出了强烈异议。这些了解莎乐美的人看到的是一个富有同情心、不自负、极为人性的女人。在朋友圈子里,她常以富有感染力的笑声,具有真实意义的幽默给众人带来欢快的气氛。作为一个女人,莎乐美从未中断过对自己的哲学反思。她通过一系列文学作品,以一个孩子、一个拥有众多兄长的妹妹、一个少女、一个妻子,以一个情人、一个不是母亲的女人、一个艺术家和自恋者,向自己提问:我是什么?我能够是什么?她询问那个时代给作为女人的她提供了什么样的可能性,什么是那个时代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中哪些是阻止女性自我发展的障碍。最终,她选择了与那个时代相对抗的角色,目的是让她同时代的人在惊惶中看到,传统认为不可能的,事实上并非如此。
  一些追求妇女解放的女性把莎乐美视为楷模,因为她敢于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自主地生活,自己导演自己的生活,为了捍卫自己的独立和自主,她从不顾忌与她相关的男性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她也从未终止过精神上的进取和自我实现。我们是否因此可以说,莎乐美是妇女解放运动中的一名斗士?这要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妇女解放这一概念,从什么角度来看待男性与女性的本质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在人格独立性方面莎乐美也可以算作一个榜样,然而也有人把她看作妇女解放运动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与她同时代的女权主义者们就曾尖锐批评她关于妇女本质和女性与男性有根本区别的论点。因为对于极端的女权主义者来说,女人无论在心理素质上还是在能力上都与男人无任何差别。这样看来,我们并不能用一个简单的模式将莎乐美框套起来。(因版面缘故,本刊对此文有所删节)
  
  (《一个非凡女人的一生·莎乐美》,'德'徐菲·维特曼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定价15。80元。)
  
  编后语:编完这篇引言之后,想来还是要写上几句,以示歉疚和惶恐。歉疚的是未能在作者出书之前将这篇引言及时刊出,惶恐的是作者徐菲·维特曼女士因此“传真”要请律师打官司。想当初,周国平先生荐来此稿,《书屋》真是受宠若惊。记得当即就写了回信,表示留用,却并未敲定何时刊用,原因是编辑部来稿甚多,质量也都不错,打算按质量先后刊出,没想到一拖就拖到了现在,但确实没有也不敢有一丝半点的“占”稿之意。至于稿件未及时刊出是否就触犯了法律,据我等浅薄的著作权知识,好像倒未必。一是本刊早有启事,所有来稿在两月之内如果未能采用的话,作者自可另投他刊;二是人力财力有限,所有来稿一律不退,作者请自己留好底稿;三是由于杂志篇幅或者其他原因,编辑部对所有采用的稿件拥有删节和修改的权力,作者如果不同意删改,请在来稿时事先声明。然而,即便如此,徐女士的这份传真仍然使《书屋》忐忑不安,因为《书屋》所依据的毕竟只是中国的法律。若是徐女士一动怒,依据某款外国法律将《书屋》推上国际法庭,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因此,反复考虑再三,还是赶快发表为妙。为表示接受意见的诚恳,特将徐女士的传真也在文后一字不易全文刊出(签名手迹除外)。这对《书屋》是一个教训,但愿其他刊物也火烛小心,以免重蹈《书屋》的覆辙。
  
  
  王平、周实两位先生:你们好!
  
  大约去年底或今年初,我的朋友周国平先生将我的一篇有关介绍莎乐美(LouAndreas…Salome)的文章推荐给你们发表,该文章是我著的莎乐美传一书的前言。你们收到文章几个月后回信告诉他说愿意发表该文,可现在时间又过去了半年,该传记已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进入书市。你们究竟对该文章有何打算,也该给我们一个交待。这样占着别人的稿子又不发表,不知是什么作风。
  周国平先生这半年来到德国,无法去电话向你们追问此事,他对你们这种态度和作风感到很愤慨,让我转告你们,如你们再这样拖下去,今后他将拒绝与你们合作。
  我本人长期以来生活在国外,最近返回大陆,打算在这儿生活一段时间,如你们再拖延下去,不发表该文,我将请律师跟你们打官司。以下是我的联系地址:
  青岛,香港东路316号
  弄海园别墅D15
  Fei Xu…Wittnamm
  (徐菲·维特曼)
  邮编:266061
  Tel:0532…8899560
  Fax:0532…8891239转D15
  请你们按以上地址尽快(给)跟我联系并作出具体答复。
  
  祝好!
  
  Fei Xu…Wittmann
  1999。09。27
  (徐菲·维特曼女士在此信中的两处洋文署名略有不同,不敢妄改,特此说明)
  

 
画戏话戏——关汉卿
? 东 水 文 马 得 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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