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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5年第01期-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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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是取得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的概念被各国普遍使用。在我国,并非没有公民的概念,但人们更喜欢使用抽象的人民这个集合的概念,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强调集体主义不无关系。但是,在谈论人民这个集体概念中具体人的时候,我们必须使用公民的概念。公民在国际法上的含义十分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与市民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在我国立法史上,甚至将公民与自然人等同起来,认为公民就是自然人。这种立法上的自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概念被公众的接受程度。在立法者看来,自然人这个概念在中国缺乏传统,所以,用公民这个宪法上的概念来解释或者替代自然人的概念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这是立法者迁就中国法律文化现实的结果。在学者看来,这样的立法当然是不严谨的。可是,当我们直接使用自然人或者市民这个概念时,必须从法律上给予科学的定义,防止这些外来的名字被抽象化或者政治化。
  马克思曾经说过,事物的名称对于事物的本性来说,完全是外在的东西。如果我们的改革仅仅在于从词语上追根溯源,然后在中国正本清源,这样的改革注定要失败。因为在西方国家传统的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中,市民包含了太多社会意义,如果我们仅仅去采撷法律名词,那么,法律名词迟早会枯萎。中国著名的翻译大师严复先生在翻译西方国家的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名著时,非常有意识地将西方的法律概念中国化,在中国的古代典籍中找到相对应的概念,便于中国的当政者、士大夫和普通民众理解认同。和先贤相比,当今的中国学者无论是在学术功底上,还是在社会责任感上,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是学术界应该认真反思的问题。
  中国没有市民社会的传统,但中国正在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培育和保护公民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意识到,在任何社会,都必须强调公民的社会责任。在这一点上,中国的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责任要求不谋而合。所以,当今中国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要承认公民乃至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市场交易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引导公众遵守社会通行的规则,培养爱国主义和社会责任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公平地享受到社会资源。
  个人权利的极端发展,必然会加剧社会紧张,必然会导致国家观念认同的淡薄,必然会导致立法和执法成本的不断上升。只有首先培养公民意识、强调社会责任,才能通过科学的法律建立公平的财富分配机制。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在一个公民素质很高的国家,即使在战乱的时代,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主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过来,如果只强调公民的权利,而没有培养公民的集体意识和责任感,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滥用,出现腐败现象,导致社会无序发展。事实上,在法律尚未制定或者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公民的集体意识和崇高的社会责任感才是维系社会的重要依据。如果强调个体而忘记了公民的社会责任,那么,我们要么进入专制时代,要么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
  实行市场经济,就是要首先明确每一个人的市场主体地位,承认并且尊重人权。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应当关照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从政治上、社会上、民商事活动等各个方面维护公民的具体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更应该强调公民的概念。如果说,市民更多是从民商事的角度强调自然人权利的话,那么,公民则具有更加广泛的含义。公民社会不仅包括市民,而且应该包括由市民组成的社会团体、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作为全体公民高度抽象的概括,在法律上可以被称作一般主体,在表述公民普遍和基本权利的时候,可以被广泛使用。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民尚未退出历史的舞台。因为人民不仅承载着集体主义的丰富内涵,而且作为公民全体的高度抽象,是国家的权力源泉,是公民普遍权利和基本权利的承受者。
  中国的立法机关既要注意公民民事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的科学分类,针对不同的具体权利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同时还要认真思考公民的普遍权利和基本权利,并且将这些权利写入国家的宪法,确保法律和任何国家机关不能随意限制或者废止公民这些普遍的和基本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稳固的公民社会。从这个意义来看,在法律中使用人民这个高度抽象概括的概念,有助于集体抗争某些机关侵犯公民普遍的和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有助于更广泛地动员民众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只有当我们集合起来,成为宪法中的人民,我们才能够真正成为我们自己命运的主宰。市民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和法律概念,应当包括在公民之中。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建立公民社会,培养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意识,然后通过正当的渠道,将公民的普遍权利和基本权利宪法化。


大河流域水坝建设与文化遗产的关系及协调
■  萧亮中
  1882年,世界上第一座水电站在威斯康星州阿普尔顿(Appleton)一座拦河坝内建成并开始发电。仅仅过了30年,1912年,中国云南昆明,中国第一座水电站石龙坝水电站建成并开始发电。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水坝建设也逐渐从小流域发展到大江大河,以期获得更大的电力回报和减少投资成本。水力发电比其他发电方式优越的地方在于,水库能够在用电低峰期蓄水,然后在用电高峰期迅速发电。(《大坝经济学》,'美'P.麦卡利编著,周红云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1年版,第13页)这样,建设水坝发电便逐渐成为电力的主要来源之一。到今天,地球上的主要江河流域均被箍上了水坝,加上梯级开发的密度,许多大河流域差不多就变成了水库搭起来的台阶。根据国际大坝委员会估计,世界上的河流现已被4万多座大坝截断,除了原有的5000座,都是1950年以后建造的。这其中,中国的大型水坝数量约为19000座,美国位居第二,大约有5500座。(《大坝经济学》第2~3页)可以不夸张地说,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大坝建设是同时跃进的。水坝发电为中国提供了充足的电力,保证了经济的快速起飞。所以,从今天看,任何对大坝的评判都必须建立在大坝与经济的相辅相成基础上来分析。
  从另一方面看,人类和江河之间的斗争和治理伴随着人类的整个文明史。在中国,水利的思想早在公元前2100多年就开始萌发。其时,大禹开始治水,他改变其父鲧的治水方针,变堵为疏,最终取得了治水的成功。一直到后来的郑国渠、都江堰、大运河,可以说都一直在沿续着这一以疏为主的水利思想。中国社会也由于对大河治理的成功,达到了数次大治。当然,由于大河流域人口增长、城市繁荣,中国也曾一度改变疏的水利方针,最典型的是对黄河的治理。但基本上可以说,对黄河几千年的治理只是把矛盾往后移。随着地上悬河的产生,更大的危险只是往后推而不是消除。进人工业社会,人类找到了电能来推进社会前进。这时,水电逐渐作为能源建设的首选进人了政府和电力开发商的视野。这样,人类对于河流的开发和利用又有了新的一项主要内容:建设水坝。在中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经济腾飞,大坝建设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速度。九十年代末以后,由于经济开放,民营资本也逐渐介入水坝建设。电力开发由水利和电力部门独管的局面已逐渐不复存在。
  客观上看,建国五十多年,中国对大河流域的水电开发积累了非常多的经验。这其中不乏成功之处,也免不了很多经验教训。尤其是在三峡大坝建设以后,水利、水电部门都在认真的总结经验,对大江大河的开发也逐渐成熟,这时应该适时地总结一下大河流域水坝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了。
  中国的大河流域集中了中国大部分的人口,在这样的地区开发水电,最大的影响的压力来自移民。这是一个不应回避的重大问题,不过在此讨论有所不便,难以正常展开,下面主要谈谈关于大河流域水坝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互协调。
  在地球上,所有的陆地均是由流在其上或穿越其中的地表径流所成形的,也可以说,被一条条江河分割开的陆地恰恰就是被江河紧紧地挽着,彼此不可分割,甚至就连草原、森林、沼泽以及漫滩的滞水均可视为江河的一部分。(《大坝经济学》,第9页)河流通过其侵蚀和沉积的地质过程,塑造了周围的陆地。麦卡利甚至还认为,在很多方面,所谓的陆地景观(landscape)更应该被称为江河景观(dverscape)。惟有这样指明,麦氏认为才能充分表明江河在地球上的重要性。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民族,在他们的神话传说和宗教信仰中,都把江河看成是生命和生育的维系者,把江河比做“母亲”:在古埃及,尼罗河的洪水被视为司生育与繁殖的女神伊希斯(Isis)的泪水,伏尔加河是“大地的母亲”,泰语中河流一词为mae man,字面意思就是“水母”(water mother),等等不乏枚举。在我国,也同样认识到大江大河的作用,给予了非常高的尊重,我们甚至把黄河比作母亲。
  不惟地理上如此,在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重大的事件都发生在河流的两岸。除了为数不多的几个海洋社会之外,“所有伟大的历史文化”,技术史学家芒福德(Lewis Mumford)认为,“随着人口的流动,各种制度和发明以及货物均沿着大江大河的天然公路而四处蔓延。”(L.Mumford,Technics and Civilization, 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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