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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可以使一种权利失效,而在完全类似的情况下,劳动、居留和德行又不足以取得这个权利。法学家拒绝承认绝对,这是不足为奇的。他们的最大的乐事就是法律,他们的乱七八糟的想像是法学方面发生演变的真正原因。
“即使名义上的所有人说不知道,他的主张也丝毫不见得更为有效。事实上,他的不知道可能是无可原谅的疏忽等等所造成的。”
哎哟!为了通过时效而使剥夺行为合法化,您就假定所有人犯有过失!您谴责他人不在,——这种情况可能是出于无奈的;您谴责他的疏忽,而并不知道造成这个疏忽的原因;您谴责他的漫不经心,——这是您自己的毫无根据的设想!这是荒谬的。只要作一番很简单的观察,就可以摧毁这种理论。他们对我们说,社会为了秩序对占有人另眼相看而不利于原先的所有人,所以它应当给与所有人一种赔偿;因为时效的特权只不过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实行的没收。
但是这里有一些较为强烈的语句:
“在社会中,一个地位是不能一直无忧无虑地空着的。原来的人失踪了或外出了,在他的地位上来了一个新人;他把他的生存带到这里来,全神贯注地致力于这个他发见被抛弃的岗位。这时,难道那个逃兵可以来同这个为了他认为是正当的事业而汗流满面地从事战斗并负起日常重任的兵士争执胜利的荣誉么?”
当一个律师的舌头一旦开始转动的时候,谁知道它到哪里才停止呢?特罗普隆先生承认那种在所有人不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霸占行为,并凭空假定所有人犯有疏忽的过失而为这种霸占行为作辩护。但是,当疏忽是有凭据为证的时候;当抛弃行为是被严肃地、自愿地表明在推事面前的一纸契约中的时候;当所有人敢说“我不再耕种了,但是我仍然要分享一份产品”的时候;——那个不在的人的所有权却得到了保障;占有人的霸占就会是一种犯罪的行为;田租成为懒惰的酬报。这种法律的正义性(我姑且不说它的一致性)在哪里呢?
时效是民法的产物,立法者的创造。为什么立法者不以其他方式来确定那些条件呢?——为什么要规定二十年或三十年而不规定仅仅一年就可以发生时效呢?——为什么不把故意的不在和自承的怠惰看作同非故意的不在、无知或漠不关心一样,是剥夺的有效根据呢?
但是,如果我们要求那位哲学家特罗普隆先生告诉我们时效的根据,那是徒劳的。关于法典,特罗普隆先生并不作任何推论。“解释者”,他说,“必须就事论事,就社会目前的情况来理解社会,就法律被制定的情况来观察法律;这是唯一合理的出发点。”好了,那么您可以不必著作更多的书了;您可以不再责备您的那些前辈的落后了——因为他们像您一样,目的只在于解释法律;您不必再多谈哲学和进步了,因为谎话梗在您的喉咙里。
特罗普隆先生否认占有权的现实性;他否认占有曾经被当作一个社会原理而存在过;他引证了德·沙维尼先生的言论,而后者则恰巧是抱有相反的见解的,对于这种见解,特罗普隆先生宁可不加答辩。有一个时候,特罗普隆先生主张占有和财产是同时的,它们是同时存在的,这就意味着所有权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的——一个显然是荒谬的结论;在另一个时候,他否认占有在历史上先于财产而存在——这个断言是与下列事实相矛盾的:许多民族按照习惯在尚未使土地私有化的情况下即从事耕种,罗马法把占有和所有权区别得很清楚,我们的法典本身规定二十或三十年的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条件。最后,特罗普隆先生甚至主张,所有权与占有毫无共同之处(Nihilmunehabetproprietascumpossessione)这句罗马成语——这句成语很明显地含有指国有土地的占有而言的意义,并且它迟早是会再度无条件地被接受的——在法国法律上仅仅表达一个审判的原则,一条禁止把请求占有之诉与请求确认所有之诉合并提起的简单的规定,——一种既是退步的又是非哲学的见解。
在讨论请求占有之诉时,特罗普隆先生是非常不幸或为难,因此他由于不能理解经济的意义而肢解了经济。“正像财产引起了请求返还之诉那样,”他写道,“占有——占有权(juspossessio-nis)——同样是提起关于占有的抗辩的根据。……以前有两种关于占有的抗辩权,请求恢复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recuperandpossessionis)和请求保留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retinendposs-essionis)——它们相当于我们现行的那种关于永佃土地的占领或新土地占有行为提出异议之诉(plainteencasdesaisineet-nouvelleté)。还有一个第三种的关于占有的抗辩权——取得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adipiscendpossessionis),这在罗马的法学著作中是在涉及其他两种关于占有的抗辩权时提起的。但实际上这种抗辩权是不属于占有权的:因为想要通过抗辩权而取得占有的人现在并不占有并且以前也没有占有过;而已经取得的占有是行使占有抗辩权的条件。”为什么不能像恢复占有的抗辩权那样想像有一种取得占有的抗辩权的存在呢?当罗马的平民请求分割从征战中得来的土地时,当里昂的无产者提出他们的口号“在劳动中生存,否则就在斗争中死亡”(vivreentravaillantoumourirenbattant)时;当现代经济学家中最开明的人士主张人人都有劳动和生存的权利时,他们不过是提出这种取得占有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却使得特罗普隆先生感到非常狼狈。我从事反对所有权的辩论,其目标如果不是为了得到占有,那又是为了什么呢?既然这种占有的抗辩权是另外两种的必要补充,并且这三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恢复、维持、取得,那么,为什么身为法律家、演说家、哲学家的特罗普隆先生就看不出,从逻辑上讲,非承认这种占有的抗辩权不可呢?打破这个系列就是造成空白,破坏事物的天然综合,也就是效法那种试图只用长与宽来构想一个立体的几何学家的榜样。但是,当我们想到特罗普隆先生拒绝承认占有的本身时,他拒绝承认第三种的占有抗辩权就不足为奇了。在这方面,他完全受他的偏见的控制,所以他就不知不觉地把关于请求占有之诉和请求确认所有权之诉等同起来。而不是把它们结合起来(在他看来,这会是可怕的)。这是不难加以证明的,如果它不是过于烦琐而一味卖弄这些形而上学的令人费解的词句的话。
特罗普隆先生作为一个哲学家没有什么成就,作为一个法律的解释者,他同样也没有什么成就。只要举出他在这一方面的才能的一个例子,也就够了: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只许那些根据一种不能被取消的权利而占有至少已有一年之久的人在纠纷开始时起的一年内提起请求占有之诉。”
特罗普隆先生注释道:
“当一个既不是所有人又不是一年以上的占有人被一个对该项地产没有权利的第三者驱逐出去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像杜帕尔克、普兰和朗奇耐要我们做的那样——维持那条“被剥夺者应优先恢复权利”(Spoliatusanteomniarestituendus)的法则呢?我以为不然。《法典》第23条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它绝对要求提起请求占有之诉的原告具备至少已平安地占有了一年的条件。那是一个不变的原则:它无论如何不能被变更。为什么要把它撇开呢?原告没有占领土地,他没有优先的占有,他只有一种暂时性的、不足以保证有利于推定他有所有权的占用;这个推定使一年以上的占有变得非常宝贵。现在,他已丧失了这个事实上的占用;另一个人却取得了它;占有操在新来的人的手中。现在对于这种情形,不就可以适用“两造的理由相等时,应当认为占有人的主张更为有力(Inparicausapossessorportiorhabetur)的原则吗?实际的占有人不是比被逐出的占有人更应该获得优先权吗?他不是可以用下面的话来应付他对方的控诉吗:‘你应当证明你在我之前曾经是一个满一年的占有人,因为你是原告。就我来说,我不必告诉你我是怎样占有的,也不必告诉你我占有了多久。占有权就是由占有而来(Possideoquiapossideo)。我没有别的答复,没有别的答辩。当你证明了你的起诉是可以被受理的时候,我们将看到你是否有权揭开那块掩盖着我的占有的起源的面幕。’”
这就是被光荣地称为法律学和哲学的东西——强权的复辟。什么!当我已经“用我的劳动塑制了物品”'我引证特罗普隆先生的话';当我已经“在它里面放进了我自己的一部分”'特罗普隆先生';当我“用我的劳力加以改造并在它上面盖上了我的智慧的戳记”'特罗普隆先生',——根据我没有占有它满一年为理由,一个陌生人就可以剥夺我的占有,并且法律也不给我保护!如果特罗普隆先生是法官的话,他就会判决我败诉!如果我反抗我的对方——如果,为了这一小块我可以称之为我的田地而他们要想从我手中夺走的泥地,在两个敌手之间爆发一场战争的话——立法者将严肃地等待着,直到较为强大的一方杀死了另一方之后再完成一年的占有为止!不,不,特罗普隆先生!您不了解法律的文字:因为我与其怀疑立法者的公正,还不如怀疑您的智慧。在您应用“两造的理由相等时,应当认为占有人的主张更为有力”这一原则时,您是错了;在这里,与占有的现实性有关的,是纠纷发生时的占有人而不是控诉时的占有人。当法典规定在占有不满一年的情况下不得受理请求占有之诉时,它的意思不过是:如果在一年的期间届满以前,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