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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学派都否认绝对,从而都拒绝承认一切实证的和先验的哲学。
现在,显然可以看出,无论我们对于这两个学派的理论采取怎样的看法,它们都完全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如果把它们对立起来,它们却不能形成一个两端论法——这就是说,如果其中一个是错误的,我们并不能够因此说另一个是正确的;如果把它们联合起来,它们又不能构成真理,因为在它们的心目中都没有绝对,而没有绝对就没有真理。它们分别构成了一个正题和一个反题。所以还须找寻的是合题,这个断定有绝对存在的合题可以辩明立法者的意志是正当的,可以说明法律的变化,消灭人类的循环运动的学说并证实人类的进步。
法律学家虽然抱有固执的偏见,却由于他们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的性质,曾经不可抗拒地表示怀疑,法学上的绝对是否像一般人所设想的那样是属于空想的;这种怀疑是从他们对于立法者有责任加以调整的各种关系进行比较时产生的。
得到学院的很高荣誉的拉布赖先生用下面的话来开始他的《财产史》:
“如果那个只是规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害关系的契约法几世纪以来没有变动(除非在涉及证据较多而涉及义务的性质较少的某些形式下),那个规定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关于财产的民法却发生过几次剧烈的改变,并在改变的过程中同社会上所有的变迁采取同一的步调。契约法在本质上坚守着深入人心的永恒正义的原则,所以它是法学的不变的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它的哲学。相反,财产则是法学的可变的因素,是它的历史,它的政策。”
了不起!在法律上,因而在政治上,存在着某种可变的东西和某种不变的东西。不变的因素是义务,正义的约束,责任;可变的因素是财产,——就是法律的外部的形式,契约的主题。由此可以推断,法律可以改变、变更、改革和判断财产。如果您可以的话,请您把这种说法同一种永恒的、绝对的、永久的和完整无缺的权利的观念调和一下看。
可是,当拉布赖先生又说出下列的话语时,他就和他自己的心意完全一致了:“土地的占有,在社会着手加以处理以前一直只是以暴力为根据的,并且是和占有人的主张结合起来的。”①稍后他又说:“所有权不是天然的,而是社会的。法律不仅保护财产:它们还产生财产,”等等。要知道,法律可以废除它所规定的事项;尤其是因为按照拉布赖先生——历史学派或汎神论学派的一个公开的成员——的意见,法律不是绝对的,不是一种观念,而只是一种形式。
①最近,一位非常值得尊敬的议会议员高奇埃先生在讲坛上发表了同样的见解。“大自然,”他说,“没有把地产给予人们。”如果把只能指明一个种类的形容词土地的改为可以说明整个属类的形容词资本主义的:那么高奇埃先生就变成一个平等主义者的信徒了。
但是,为什么财产是可变的,并且和义务不同,不能明定它的意义和加以澄清呢?在未免有些大胆地肯定说在权利上没有绝对原理(难以想像的最危险的、最不道德的、最专横的——总之是最反社会的——断言)以前,应该使所有权受到一次彻底的查考,以便证明它的可变的、专断的和偶然的因素以及它的永恒的、正当的和绝对的因素;于是,在完成了这步手续之后,那就容易来解释法律并纠正所有的法典了。
现在,我声明我已对所有权做了这种研究,并且是十分详尽的;但是,或者是由于公众对一本没有经过推荐的和并不动人的作品不感兴趣,或者是——这一点更有可能——由于说明的软弱无力以及缺少那种可使作品具有特色的天才,所以第一篇关于所有权的论文没有得到重视;只有极少数的共产主义者在翻阅之后肯惠予非难。只有您,先生,不计较我在对您的经济学前辈所作的一次过于严格的批评中所表示的怠慢态度,——只有您对我作了公正的判断;虽然我不能,至少逐字逐句地,接受您第一次的判断,但是对一个过于模棱两可而不能认为是最后的裁决,我还是只有向您提起上诉。
我不打算现在就开始讨论原理,我将满足于从这个简单明了的绝对的观点来评价我们这一代所产生的关于所有权的学说。
关于所有权的最确切的观念是罗马法给予我们的,在这方面古老的法学家是忠实地遵循了罗马法的。所有权是一个人对一件东西的绝对的、专属的、独断独行的支配权——一种由于长期占用而开始的、通过占有而维持下来的、最后借助于时效而在民法上得到批准的支配权;一种使人和物等同起来的支配权,以致所有人可以说:“凡是使用我的田地的人实际上就是强迫我为他劳动;所以他应当给我补偿。”
我把可以获得所有权的次要方式——传统、出卖、互换、继承等等略过不提,因为它们和所有权的起源毫无共同之处。
因此,包梯埃说财产支配权而不单纯说财产。最博学的法学著作家——仿效那承认有一种所有权和一种占有权的罗马大法官——曾把支配权同用益权、使用权和住居权仔细地区别开来。后面这三种权利归结到它们的自然范围,就是正义的表现;并且,按照我的看法,它们会排挤掉支配权,并终于构成全部法学的基础。
但是,先生,您该惊叹那些体系的粗陋或者毋宁说是逻辑的灾难!罗马法和所有受它启发的学者教导说,所有权按其根源来说是被法律批准的先占权,另一方面,一些不满足于这个粗暴定义的现代法学家却断言所有权是以劳动为基础的。他们立刻推论说,一个不再劳动而使另一个人代替他劳动的人就丧失了享受后者的收入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中世纪的农奴要求取得对于财产的合法权利,并因而要求享受政治权利;1789年教士们被剥夺了巨大的地产,得到了一笔补助金作为交换;在复辟时期自由主义的议会议员反对十亿法郎的赔款。“国家”,他们说,“通过二十五年的劳动和占有而取得了移民们由于放弃和长期怠惰而被没收的财产:为什么贵族应该受到比教士更为有利的待遇呢?”①
①一位比较法的教授勒米尼埃先生更趋极端。他竟敢说,国家拿走了教士的全部财产,不是因为懒惰,而是因为不相称。“你们曾使世界文明,”这位平等的提倡者在对教士讲话时高声说,“就是为了这个缘故你们得到了财产。在你们手中,它们立即成为一种工具和一种酬报。可是现在你们不应当得到它们,因为你们早就不再使任何事物文明了。……”
这个立场和我的原理是完全符合的,我衷心赞成勒米尼埃先生的愤怒;但是我不知道曾否有过一个所有人确实因为他是不相称而被剥夺了财产;尽管这件事情看起来很合理、合乎社会性、甚至很有益处,它却是和财产的用途和惯例完全相反的。
一切不是从战争中产生的霸占行为都是由劳动造成的并且是得到它的支持的。从罗马帝国灭亡起直到今天,全部现代史都证明了这一点。并且好像是要给与这些霸占行为一种合法的核准似的,那种破坏所有权的劳动学说就在罗马法中在时效的名称之下被讲解得十分详尽。
据说,从事耕种的人可以使土地变成他自己的;因而所有权就不再存在了。旧的法学家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他们不是没有高声地反对过这种新鲜事物;在另一方面,那个年轻的学派则嘲骂先占学说的荒谬。其他一些人出来企图把这两种见解综合起来进行调停。他们像世界上所有主张中庸之道的人那样失败了,并且因为他们的折衷主义而受到了嘲笑。现在发生恐慌的是在老派学说的阵营里;从一切方面传开了为所有权的辩护、对所有权的研究、关于所有权的学说,其中的每一项既然都是与其他各项矛盾的,这就给所有权带来一次新的创伤。
的确,不妨看看那些卤莽的所有权辩护人这样轻率地使自己陷入的不可救药的困难、矛盾、谬误和奇怪的胡说。我看中了折衷主义者,因为把这些人杀死了,其他的人也就活不长了。
法学家特罗普隆先生在《法学》期刊的编辑的心目中被当作是一个哲学家。我告知《法学》期刊的先生们,根据哲学家们的意见,特罗普隆先生不过是一个律师;我可以证明我这个断言。
特罗普隆先生是一位进步的保卫者。“法典上的话,”他说,“是十八世纪的古典作品中洋溢着的有益的精华。想要取消它们……那就是侵犯进步的规律,就是忘记了前进的科学是一种成长着的科学。”①
①《论时效》。
现在,像我们所已经看到的,那部分容易变动的和进步的法律,是关于财产的部分。如果你们问起,在所有权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改革,特罗普隆先生没有答复;可以希望得到什么样的进步?没有答复;在全世界联成一体时财产将遭到什么样的命运?没有答复;在财产方面,什么是绝对的和什么是偶然的,什么是真实的和什么是虚假的?没有答复。关于财产,特罗普隆先生赞成不动和维持原状。在一个进步的哲学家的思想中,还有什么比这更加非哲学的呢?
可是,特罗普隆先生是想到过这些事情的。“在现代作家关于财产的学说中,”他说,“存在着许多缺点和过时的思想;杜利埃和杜兰东两位先生的著作可以作证。”于是,特罗普隆先生的学说就作出诺言,要提供一些有力的论点,一些先进和进步的思想。让我们来查看一下;让我们来研究一下:
“人在面对着一件使他可以满足生活需要的物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