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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曾开始或遇到新的困难时重新开始一种对事实、观念和制度的一般认识的探讨工作,不抱成见,并且除了逻辑本身之外不用别的评价原则。
“这个工作并不总是被谅解的,在这里面,一定存在着我的错误。在讨论一些主要涉及道德和正义的问题时,我总是不能保持冷静和有涵养的置身事外的态度,尤其是当我遇到一些有利害关系的和抱有恶意的反对者的时候。因此,虽然我只想做评论家,我却被当做专事抨击的小册子的作家;当我所要求的仅仅是正义时,我却被当做捣乱分子;当我的愤怒只是去反对一些没有根据的主张时,我却被当做抱有偏见和仇恨的人;最后因为我迅速而毫不容情地同样指出在那些自命为我的朋友的人们身上存在着的矛盾和在我的敌人身上存在着的矛盾,我就被当作反复无常的作家。”①
①1856年1月24日的信,《通信集》第7卷第8页。——原编者
所以,要想看到一种比对于事实的精确观察多得多的对于观念和制度的批评,就应当到蒲鲁东关于所有权的初期著作中去找寻。可是不能说其中完全缺乏建设性的意见。贝尔多先生曾经很好地指出,在蒲鲁东关于所有权的全部思想中,存在着积极的一面,这种积极的方面无疑是被他的那种评论家的声名掩盖得看不见了。但是在他工作的这一阶段,蒲鲁东仅仅指出,在推翻了别人的理论之后,他想到什么地方去找寻重新建设的方法。
他把所有权与占有区别开来。前者是万恶之源,后者则是无可谴责的。我们说无可谴责,是因为他是完全按照他个人的方式来描写占有的特征的,是因为他给占有描绘了一幅画像,其中画家的风格多于模特儿的特点。
对于法学家来说,所有权与占有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区别,就是前者是一种完整的、绝对的、永久的、可以移转的权利,而后者则是一种事实现象,即离开所有权本身而独立行使所有权的行为。所有权和占有可以混合在一起,但在理论上它们是被区别得很清楚的。一个所有人可以保留他的所有权而把权利的行使或占有出让给别人。这时,在公众看来,那个占有人就以所有人的面貌出现,并且在法律上,直到提出反证为止,他都可被认为是所有人,反证应由向占有人要求恢复所有权的本人提出。甚至只要占有人保持占有满三十年并在这个期间没有承认所有人的权利,就可以使这个权利趋于消灭,使它因时效而消失。因此,事实上,占有人具有一种强有力的地位;举证的责任应由对占有人提出争议的人们负担。哪怕占有人是出于恶意,虽然他明知他没有任何所有权的证件,他可以由于时间的效果而成为所有人;只要他证明在三十年中他曾继续不断地、公然地、和平地是事实上的占有人并且没有承认过一个所有人就够了。在习惯上,经常是用一纸契约来证明存在于所有人和那当时就被认为是善意占有人之间的区别的。这个占有人作为别人让他占有这一事实的代价,付给所有人一些被蒲鲁东指称为收益的东西。所以如果把占有与所有权加以比较,就可以说占有是存在于别人的东西之上的一种相对的、暂时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不得毁损这件东西并保存它的本质的条件下容许去享受这件东西。
在蒲鲁东的过于匆促的法学研究的过程中,使他对于占有发生好感的,一定就是这两个特征:有限的期间和占有人在使用托付给他的东西时不得滥用的义务。但是把占有和所有权这两个名称对立起来,那就使读者陷于混乱,只有阅读后来的那些著作,才能帮助读者从这些混乱中解脱出来。当读者只看到第一篇论文时,他们难以了解为什么在道德、正义和平等上,占有比所有权较为高尚。占有,像所有权那样,是专属的,它从那些除了具有工作的愿望以外一无所有的人那里夺去自由享受劳动手段的权利,它容许占有人剥削一无所有的人,它不能消除工资制,它并不能实现公有财物的平分,它不是以正义为基础,它并不强制占有人对公共利益有任何尊重,而只是强制他遵守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
为了真正了解蒲鲁东的思想,就必须十分注意他著作中的两三段话,但这些话并不像我们所希望的那样明明白白。占有人从所有人那里得到占有权,所有人可以限制这个占有权,可以监督它,在遇到使用不当的场合,可以宣告收回占有;我们必须了解,蒲鲁东心目中的这个所有人就是“社会”。“我所耕种的土地,”他在第2章第3节中说,“我可以这样地加以占有:1.以先占人的名义;2.以劳动者的名义;3.根据在分割时把这块土地分配给我的社会契约。但是所有这些名义的任何一种都没有给我所有权……社会怎么会去承认一种于它本身有害的权利呢?社会在许可占有时,怎么会赋与所有权呢?”还有,在几页之后:“人从社会的手中得到他的用益权,只有社会可以永久地占有。”
可是,既然蒲鲁东是赞成遗产制的,既然他承认“社会”只能从犯罪或不劳动的占有人手中把占有撤回,实际上占有就因此是永久的和可以移转的,所以还不如依旧把它叫做所有权,但它是由“社会”来限制、监督和分配的所有权,这样可能比较清楚些。
由于所使用的辞句含糊不清,也更加使得那个建设性体系欠缺精密性,这个体系的计划和大纲在第一篇论文中只是稍稍被提到一些。如果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几笔遗产,那么遗嘱自由权将变成什么样了呢?蒲鲁东说,在继承人已经规定可以得到几笔遗产的继承权的场合,他必须进行选择;不应当一并接受;不然的话,分配中的不平等很快就会重新出现。姑且认为平等可以因此而得到保障。但是立遗嘱人的自由就受到了限制。他不能随意指定继承人。并且,就动产而言,这个不许一并接受的规定将如何遵守呢?
对于从事分配占有的“社会”,应当作何理解呢?是国家么?是不是整个的人类呢?他没有给与精确的回答。在第3章第4节中,他曾经指出,国家和个人是一样的:它们是使用者和劳动者。“使用权和滥用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国家;将来总有一天,为了制止一个国家滥用土地而发动的战争要被看成是一种神圣的战争。”这无疑是说,一个人口过多的国家有权向它的邻邦要求生存的地位,并且它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
假如承认占有制或那种由“社会”来限制、监督和分配的所有权能够在人们之间维持平等,那么,为了重建那个已被破坏的平等,还必须找到一个体系。必须找到一种过渡的体制。在这一点上,我们得不到任何答复。
对于那些被他的批评所震动的、用忧虑的口气向蒲鲁东叩问:怎么办?到哪里去?的人,他在第一篇论文中仅仅指出一些方向、一些诱人的途径的端倪,但是对于为了达到目的而必须加以克服的那些阻碍的情况和艰巨性,他并没有加以说明。
这一点,他自己在第5章第1部分中表示得很清楚,在这一部分中,他给正义下了一些定义:“支配着我们的社会本能”,“承认别人具有一种和我们平等的人格”,他并且在这一部分中宣称“社会正义和平等是三个相等的名词。”他说:“我的工作应当到此为止。我已证明了穷人的权利,我已指出了富人的霸占行为。我要求审判;判决的执行与我无关。”并且,在第二版前言的末段中,他又承认了这一点:“据我看来,这样巨大的工作需要二十个孟德斯鸠同心协力才能完成;可是,如果说这不能单独由一个人来完成的话,他还是可以着手进行的。他必须经历的道路足以指出最终的目标并保证获得成果。”
所以仅在人们就将加以阅读的这本著作中揭发一些实际上不可能的事,那是一种很容易的游戏,并且在这个游戏中,每一次都可能赢得阿谀逢迎的观众的掌声。一位学院院士、最高法院检察官在几年前曾经这样做过。①他抱了不求了解、只想谴责的态度,按照宁愿保证有势力者的自由而不愿使全体都得到正义的保障的人的意见,写了一部书来控诉蒲鲁东。他以一种细致的热忱举出了蒲鲁东思想中的矛盾。他未曾加以解释。他不愿意去注意,的确有一种发生在对自由的爱好和对平等的热情之间的冲突折磨着那位极端渴望发现真理的人。阅读蒲鲁东的著作,那就是和他一起处身于矛盾的忧虑不安中。
①阿尔都尔·台夏尔登:《比埃尔·约瑟夫·蒲鲁东,他的一生、他的著作、他的学说》,上下两册,巴黎贝兰书店1896年版。——原编者
米歇尔·奥奇埃-拉里贝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前言
人们就将阅读的下列信件曾被用来作为这篇论文初版①的前言。
①第一版是在1840年6月出版的,第二版则在1841年8月。——原编者
“此致贝桑松学院各位院士:
“诸位先生:
“1833年5月9日在你们讨论胥阿尔夫人所捐赠的定期为三年的奖学金的议程中,你们曾经表示过下列愿望:
“‘本学院要求得奖人在每年7月上半月内向本学院提出一篇关于他在过去一年中所进行的各项研究工作的论文,内容要简洁而且合乎逻辑’。
“现在,诸位先生,我拟履行我的这项义务。
“当初,我请求你们投我的选票的时候,我曾确切地说明我将致力于发现某种能够改善人数最多而且最穷困的阶级的身体上、道德上和文化上的状况的方法。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