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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的义务,后来变成交纳某些物品。因而习惯地把租用作皇帝个人和朝
廷的费用,而赋用作军事费用,这就是为什么汉代把很多交纳少府的税叫作
租,而把交纳大司农的税常叫作赋的原因。但是,汉代的土地税 (即由租)
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而对未成年人的人头税 (即口赋)归于少府;旧的
区分已不再严格保持。
然而,的确还有一些租形成朝廷岁入的一部分。这就是对登记商人的租
(市租)和对出海捕鱼收益的租(海租),这些都是取之于自然物产和工商
业的利润。赋包括对成年人的人头税 (算赋)、算赋中的财产税(算訾)和
本来是代替劳役的更赋。除去口赋之外,这些赋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另
外,还有劳役和兵役。可以把这些税分为所得税 (如田租和商业税)、人头
税(算赋、口赋、更赋和劳役)和财产税(如算訾等,这些将在下面讨论)。
上面已经谈到汉行政的目的是通过征税和劳役来控制个体农民 (而不是控制
家庭单位)。可以从普遍实行各种人头税和劳役的措施中非常清楚地看出这
个目的。为此而制作户的簿册,簿册的根据是每年进行人口调查,把一个县
的每一个居民都要列入。汉代的这些人口调查,相对地说被认为比后代的准
确,因为后代的人口调查充满了遗漏和其他错误。①
表15公元2—146年的登记的人口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32—3633 页,关于这点是有争议的,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第203 页以下、209 页以下,认为官俸实际上是70%货币和30%谷物。他的论点受到杨联陞的反驳,见《中
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 (1949),第216—225 页;也受到布目潮沨的
反驳,见《半钱半谷论》。又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25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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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 年 户 口
前汉 2 12366470 57671400
后汉 57 4279634 21007820
75 5860573 34125021
88 7456784 43356367
105 9237112 53256229
125 9647838 48690789
136—141 10780000 53869588
140 9455609 48000000
144 9946919 49730550
145 9937680 49524183
146 9348227 47566772
从取自现存的人口统计数的表15看来,后汉初期登记的户数大为减少,这主
要是由于随着王莽统治而发生的动乱和不安。在这次行政管理的混乱中,许
多户可以逃避当局的注意。数字的减少决不意味着人口的锐减,倒不如说是
行政控制废弛的一种表现。这个表说明国家可以使他们缴税和服劳役的人口
①
的实际数字。土地税即田租,是按实际的谷物产量征收,其税率大约定于公
②
元前205年,即为产量的1/15。这个税率可能以后有所提高,但在公元前
195年惠帝即位对又恢复为1/15。公元前168年,免去税的一半,次年又完
全免税,以后的11年显然是继续免税。在这期间采取晁错(公元前154年被
杀)的建议,对献给皇帝谷物的人赏赐爵位。公元前156年,土地税回复到
1/30,以后就保持下来作为标准的税率。除去土地税之外,似乎还需交纳草
①
秸以作国有牲畜的饲料,但详情不明。后汉时期,由于大量的军事花费,土
地税开始按1/10征收,但在公元30年,当局势有所稳定后,税率又恢复为
1/30,在汉代的其余时期,就一直保持不变。②
虽然法定的土地税可能是收获的1/30,但一个参加盐铁讨论会的人的话
清楚地说明,实际上是以所耕地面积为基础而征税 (“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
③
税”)。 可以假定,某一块地的税额是以地的肥沃程度和平均产量为基础,
那就需要作某种土地调查。这样的土地调查,在前汉末以前没有记录留下来。
公元39年,光武帝中兴以后再次命令进行全国土地调查。后汉的一系列调查
所提供的表16上的数字,表明政府可指望在不同时期进行征税的土地数额。
④
① 上表的公元2 年和140 年的人口数字的材料,分别见于《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 页和《后汉书·志》
卷二三,第3533 页。其他年的数字,取自《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4 页的注释。这些数字依据不同
的资料,它们不一定都有详细说明。公元2 年和140 年的数字根据毕汉斯的《人口统计》第58—59 页的材
料进行了更正。
②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27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49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一上,第5 页;见注4 引《东观汉记》文;《后汉书·志》卷七,第3170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50 页。
③ 《盐铁论》卷三(第十五篇),第196 页 (盖尔译:《盐铁论》,第94 页)。
④ 来源见《后汉书》卷一下,第65 页;可耕地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 页和《后汉书·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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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对可耕地征税,征产量的1/30的税率可以说是优惠的;而到了后
汉末期更进而下降为1%。但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并不像表面上那么有利,因为
它决不表示是农民的全部税赋负担:土地税虽减少了,而财产税却在增多。
无论怎么说,低田租只能对自耕农和大地主有利,而与佃农无关,佃农必须
⑤
把他们收获的一半交给地主(如董仲舒和王莽所指出的)。因此,遭自然灾
害而免税的好处,贫苦的佃农几乎得不到。
算赋或口算是一种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从15岁到56
表16公元2—146年登记的可耕地面积
时 期 年 可耕地*
前 汉 2 8270536
后 汉 105 7320170
125 6942892
144 6896271
145 6957676
146 6930123
*以“顷”算,一顷=接近11。39英亩。
岁的男女;它可能始于战国时代,并肯定存在于秦代。前汉初期的税率
为每人一算 (120钱),这个税率保持得相当稳定。公元前189年,为了增
加人口,规定所有从15岁到30岁的未婚妇女要交纳五算(600钱),但后
来在下一代皇帝降低到40钱。公元前140年,对有80岁以上人口的家庭减
免二算(240钱)。公元前52年,一算减到90钱,公元前31年,进而减到
80钱。后汉时期的公元85年,对产妇免征人头税三年,对其妻子怀孕的男
丁免征人头税一年。对新定居的流民和没有土地的新迁入者,有时也免征人
①
头税。对商人和奴隶的人头税是二算(240钱),为普通人的一倍。 口赋也
称口钱,征收对象是3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税率是每人每年20钱。如上
所说,这笔岁入归于宫廷,但武帝时期增加的3钱则归国库以作饲养军马的
费用。从元帝时期 (公元前49—前33年)以后,并可推断直到后汉,征收
对象的年龄只是7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①
更赋据说最初用来折三天的戍边任务,征收的对象是成年男子 (大概是
15岁到56岁),税率是每人3钱。他们不管健康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必须
缴纳。但那些交纳更赋的人并不能免除正常的兵役和劳役。②
二三,第2534 页的详细附注。
⑤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1143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82、209 页)。
① 加藤繁认为,成帝 (公元前33— 前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