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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特别的诱惑。然而,土地公有制,对他的那个时代来说,
若非久成历史,便是属于将来。莫说17世纪,即使350年后的今后,土地公
有制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诸如公有制土地如何与市场经济接轨,所有制
和使用权如何界定,其利益的归属如何规范,还有待深入探索和梳理。
但作为一种声音,一种主张,一种要求,一种抗议,则是完全必要的—
—不必要怎能出现又怎能生存?每个社会理论都是各种不同系统的共鸣过
程,它不一定合用,但有存在价值,它是对社会某种需求的反映,也是对其
他理论的评考与补充。
约翰·洛克不偏不倚,他既不像弥尔顿那样侠肝义胆,壮怀激烈,也不
像温斯坦莱那样立论极端,又带些神秘色彩。他甚至和霍布斯的理论都相去
甚远。如果类比于中国先秦时代的思想家,他与霍布斯的区别仿佛孟子与荀
子的区别。只是他的学说更近实际,不似孟轲那样,虽雄辩却离现实操作的
要求甚远。说他与霍布斯类于荀、孟,在于他们对人性的认识。霍布斯认为
人的本性绝对自私,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如狼一般。洛克则认为,人
与人的关系,即使在自然状态下,也是一种非常美好的关系。洛克的自由主
义理论和政体学说可以归纳为8个要点,而其出发点,即是他关于人的自然
状态和自然法的假说。这8个要点顺序如下:
(1)自然状态,天赋人权
洛克关于人的自然状态的理论,其实是一种假说——尽管他本人态度是
认真的,并无假说意识。因为无论是霍布斯讲的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与人的
关系似狼也好,还是斯宾诺莎讲的原始自然状态下的弱肉强食也好,也包括
洛克讲的原始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非常自由、平等和美好也好,其实都
是一种假说。假说者,未能提供足够材料证明者也。但假说并非没有价值。
霍布斯的假说的价值,在于他以此证明最合理的国家管理形式应该是君主专
制体制。洛克假说的作用,在于他要证明真正合乎人性的国家管理体制是君
主立宪制,但无论他们中的哪一位都摆脱了传统宗教观念的束缚,而洛克的
自然状态说,更是一种理直气壮的天赋人权论。
为什么?
因为既然人在原始自然状态下,就是相互友好的,又是自由平等的,那
就证明人的权力合乎人的天性,而合乎人的天性的权力必然是天赋的人权。
文艺复兴之前,甚至启蒙运动之前,几乎在整个中世纪,人们只知道天赋神
权,上帝谛造一切,教会代表上帝;只有天赋神权,那有天赋人权?洛克之
前,虽然也有种种对人的尊严的呼吁和呐喊,但在理论上给一个完整的说明
的,则自洛克开始。霍布斯固然也是以人的眼光看待国家的前驱性人物,但
他的政治理念不合自由主义口味,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只能算是一种未成
熟的近代人权价值观念。洛克说:“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
② 《温斯坦莱文选》,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6 页。
… Page 35…
①
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什么状态呢?请诸君
注意:“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
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
②
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类原来生活在这样美好的状态,从
逻辑上看,不论什么政权形式破坏了这种美好状态,都是向人类天性的挑战,
而向着人类天性挑战的人不是丧失了人性就是得了某种不可救药的疾病,这
一点,在逻辑上应该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遗憾的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也有缺陷,主要的缺陷是某些人会因
为私利和偏见而对人们的平等权力进行破坏,一些人又会利用某种权力形式
而剥夺他人的自由。于是,自然状态虽好,自然法则虽然天然合理,但为着
使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还是应该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状态,自然
权力也随之让位于契约形式。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洛克展开了他那深刻、
实用的政论文章。
(2)财产权力,不容侵犯
洛克对公民财产权最为重视,他认为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
础。正是他鼓吹的这种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理论,成为后来资本主义文明的
最重要的支柱原则之一,也是英、法革命和美国人权宣言中最重要的内容之
一。洛克对公民财产权的分析,同样有他一整套理论作基础,这就是他的劳
动价值说。他认为上帝最初将自然中的一些物品拨给个人使用,但这些出于
上帝恩赐的物品,一经个人劳动参予,便成为个人财产。而凡属个人财产,
便完完全全归个人所有,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不再具有对它产
生疑问或占有的权力。对此,洛克讲了一个很有趣的例证。他写道:“即使
在我们中间,无论是谁只要在围场时紧赶一只野兔,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
的所有物。因为野兽仍被看作是共有的,不属任何人所有,只要有人对这类
动物花费了这样多的劳动去发现并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是共有的自然
状态,而开始成为一种财产。”①
确实很潇洒又很合乎常情的说法。一只野兔——大自然中的野兔,自然
不能算是谁的财产——野兔虽小,人类共有之。但一经狩猎者发现并捕捉它
——狩猎开始有了劳动参予,好了,这只本来在理论上属于全人类共有的野
兔马上成为这位狩猎者的个人财产了。这观点或许绝无高精深奥之处,但它
却十分合乎常情。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如果您到允许狩猎的地方
去打猎,那么当您发现一只野兔,这只野兔就开始属于您了。而您再捕捉到
它,那么,没的说,这野兔归您了。如果有谁要将它从您手中拿走,那您一
定不干,此无他,因为这兔儿是您发现并由您捉到的。这虽然在许多东方人
看来,不过是一种常识,但杰出的洛克却从中发现了真理。
他的结论是,未经劳动参予的物品,属于自然状态,而一经劳动参与,
就属参予者个人所有。他不但对此深信不疑,而且为此著书立说,终身奋斗。
(3)自由权力,不受约束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5 页。
② 同上。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21 页。
… Page 36…
洛克的公民权理论,虽然以财产权作要点,却不止于财产权而已。他认
为,举凡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个人权利都是不容侵犯的。自由和生命权也如
同财产权一样,只能属于公民自己,这就是说,不仅财产权,自由权也是一
种不受任何约束而只以法律作准则的神圣权利。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
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
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
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
①
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豁或任何法律的约束。”他还说:
“这种不受绝对、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
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
失。”②
不仅如此,他的自由权力还要幅射到方方面面。他尤其认为人有自由思
想的权力。他说:“任何人都有一种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即任意使用各个
词汇表达自己的思想。因此,别人虽然与我们使用同一词汇,可我们没有权
力使他们在头脑中产生与我们所用的词汇所表示的相同的思想。所以,伟大
的奥古斯都虽然具有统治世界的权力,可他也承认自己无法创造任何新的拉
①
丁词汇。”在文明社会,人是不犯思想罪的。如果思想也能犯罪,则只有回
归上帝的统治,或者把自己的灵魂双手交送出去,甘心情愿去作奴才。
(4)公民权力,不可剥夺,不能转让
洛克与霍布斯权利理论的另一个区别在于:霍布斯认为,因为人性是自
私的,既自私便不能相互依赖,因此,必须把个人权利统统交给国家——“利
维坦”,然后由国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但他忽略了——如果这国
家——“利维坦”变成自私自利之徒或凶残暴虐之徒,则那后果必定更其要
命。
洛克则不然,他既认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所以顺理成章,便得出
结论:个人交给国家的权力不但是有限的,而且是有目的的。分开来讲,就
是:
第一,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