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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6年第01期-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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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条运转得更快,而不能改变链条本身。相对而言,矿泉水只是一种非常简单的产品。打开电视,会看到广告中一个又一个眩人眼目的新产品,刺激着人的欲望。电脑换代,手机更新,无一不都加速着这个链条的转动,把更多的森林、矿藏和天然水体变成垃圾。现代文明就建立在自然的废墟之上,就建立在垃圾堆的旁边。
  为什么我们可以在北京的街头轻易地喝一瓶矿泉水?那是因为依然还有天然水体可供开发利用,那是因为依然还能买到地皮排放垃圾。我想,应该思考的不仅是怎样找到或者获得更多的天然水体,怎样开发垃圾的堆放能力,减少垃圾的总额;更要思考,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在北京的街头轻易地喝一瓶来自某某深山的矿泉水?
  


宗族权力与乡村秩序
■ 喻 中
  2005年夏天,笔者在农村调查中发现,随着“撤乡并镇”政策的推行,一个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国家权力逐渐集中于城市,疏离了乡村,因而对于村民的合法权利,不能给予有效的保障;对于乡村社区出现的纠纷,不能予以有效的化解。比如,某县公安局在一个中心镇上设有一个派出所,但长期以来,这个派出所只有5名警察,直到最近,这支警察队伍才扩充至12人。但是,在这个派出所管辖的区域内,共有8万余人,幅员面积将近700平方公里,从派出所驻地到最远的辖区边界约有70公里。当地人士普遍认为,这样的现状,即使所有的警察都竭尽全力,也难以保障辖区村民安居乐业。由此造成的连锁反应是,村民遇到了困难不能及时得到公共权力机构的帮助,有了矛盾也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当地农民说,“找乡长不如找族长。”村民们的这种看法表明,在乡村社区中,宗族的地位、族长的权力逐渐开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种现象,要求我们重新思考乡村治理、乡村秩序与宗族权力的关系。
  从历史上看,在所谓“家国同构”的传统中国,宗族一直享有相当大的权力。皇权国家与宗法社会之间的二元划分,几乎贯穿了一部漫长的中国史。但是,自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甚至上溯至二十世纪初,宗族所代表的权力,总是被视为邪恶的势力。在鲁迅先生的《狂人日记》、巴金先生的《家》等现代文学经典中,宗族或家族都被置于美好事物的对立面,它们要么“吃人”,要么故意损害年轻人的幸福。在经典性的政治文献中,族权与陈旧的政权、神权、夫权一起,被视为缚在中国人身上的四根绳索。在这种现代性的话语体系中,宗族基本上是一种消极的存在,属于被清除的对象。族长的权力以及一切宗族权力,也不可能获得正当性与合法性。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之前,所有的人、所有的物、所有的空间几乎都被纳入到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社会秩序(包含乡村社会秩序)全部由国家权力来整合,国家权力承担了调整一切关系、解决一切纠纷、化解一切矛盾的使命。通过这样的方式,国家权力确实曾有效地实现了对于乡村社会的治理。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即使在比较偏远的乡村,宗族也不可避免地淡出了村民的视界。村民们普遍相信,有了困难、有了纠纷,都能在政府那里得到有效的解决。
  但是,随着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社会转型,中国社会逐渐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乡村社会所拥有的财富总量开始增长。这对于乡村社区中的纠纷与秩序,产生了潜在而深远的影响。黄宗智先生有关清末民法的一项研究已经表明,某个地区纠纷的数量、规模、复杂程度,主要取决于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商业繁荣程度。(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这个规律如今也复现于当代中国的乡村社区,即,纠纷与矛盾的数量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富的增加而越来越多。这些逐渐增多的纠纷与矛盾都要求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否则,有序的社会生活秩序就无法建立。这种需求,这种情势,已经为某种裁决性质的权力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契机。
  另一方面,相对于八十年代之前,近几年在乡村社会中,国家权力开始有意无意地呈现退却的趋势。首先是所谓的“撤乡并镇”,原有的几个基层政权合并之后,收缩成为一个基层政权。这种政策虽然有裁减冗员、减轻农民负担与财政负担的考虑,但它已在事实上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村民们眼里的国家政权已经变得遥远。因为,某些原有的乡镇政权已经不复存在,村民们必须多走几十里,才能找到乡镇政权。其次,乡镇法庭也开始收缩。以前,每个“区公所”驻地都有一个派出法庭,但是,最近几年来,派出法庭的数量也开始大幅度减少。对于村民来说,原先近在咫尺的法庭撤走,意味着如果要求助于法庭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支付更高的成本。其三,乡镇政权的主要官员大多已经迁居至县城。他们虽然也来乡镇政权驻地上班,但是,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升迁至县城任职。他们对乡镇政权所管辖的乡村社区,缺乏一种基本的归属感。他们虽然也时常出现在某个乡村社区,但是从心理上,从情感上,他们已经疏离了乡村社区。这个因素,也促使国家权力在撤离乡村社区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在乡村社区中,村民之间不断萌生的矛盾与纠纷有待于某种公共权力的干预或裁断,众多的公共事务有待于某种公共权力的处理,但国家权力却逐渐开始远离乡村社区。正是在国家政权供给的公共权力严重不足,乡村社区对公共权力需求较大的情势下,一些乡村社区的宗族权力开始浮出水面,适时地填补了国家权力撤退后留下来的权力真空。
  某些乡村社区中宗族权力的重新蔓延,曾经引起政府的警惕与忧虑。一些学术理论刊物上登载的相关论著,基本倾向也是要否定、制止甚至要根除宗族及其所代表的“势力”。换言之,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基本上都对宗族及其权力持一种排斥、拒绝的心态。如果要追寻这种态度的根源,那么,我们不能不说,其中既有理性的一面,但也不乏非理性的一面。
  从理性的一面看,政府或主流意识形态对于宗族权力的排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宗族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权力在乡村社区中的“进入”,影响了国家政权对于乡村社区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支配能力,一言以蔽之,阻碍了国家权力行使的广度和深度。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宗族及其权力受到了国家权力的反对与抑制。在六七十年代,绝大多数乡村社区中的宗族活动趋于沉寂,宗族权力趋于式微。在某些地区,即使部分宗族权力得以残留下来,但它产生影响的基本方式也不是通过宗族,而是打着村(生产大队)支部、村委会的旗号,在这样的地区,村支书或村长,要么是由宗族内部的权威人士来充任的,要么宗族权威对于村支书、村长具有较大的支配能力。这种现象,相当于在传统的宗族权力身上,穿上了一件由国家政权统一缝制的外衣。
  正是因为宗族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着这种矛盾关系,决定了国家政权对于宗族权力的排斥态度。因此,五十多年来,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中展开的各种运动,都有一个潜在的目标:让国家权力全面取代宗族权力,成为支配乡村社区的唯一权力。从1985年至2005年,20年间,国家又持续不断地推进了四个“五年普法”。普法的一个更重要的功能,在于把法律化了的国家意志输送给众多的村民,实现国家意志、国家权力对于乡村社区的支配和控制,同时,也有助于把人数众多、四散无序的村民整合到国家确定的规则体系、秩序体系、意义体系之中。那些扎根乡村的法官、那种巡回乡村的办案方式之所以得到了褒扬、肯定和支持,就在于这样的司法方式有助于显示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中的存在,有助于实现国家权力、国家意志对于乡村社会的治理。
  不过,在当代社会对于宗族权力的排斥态度中,也包含着非理性的一面,主要表现在:在很多人的意识或潜意识里,宗族权力接近于或类似于邪恶势力。半个世纪以来,甚至近百年来,众多的电影、戏曲、流行读物等文化载体,几乎都对宗族进行了妖魔化的处理。结果,在一般人的心里,宗族权力成了罪恶的渊薮。流风之下,人们(甚至包括一些学者)只要一提起宗族及其权力,就会倾向于一种排斥的态度。
  在笔者看来,宗族权力在当代乡村社会中的滋生蔓延,有它的历史必然性,这种历史必然性就根植于国家与社会的差异。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在传统中国数千年里,皇权国家与宗族社会的分离,乃是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甚至直到二十世纪上半叶,政治国家之外的宗族社会,依然存在于广大的乡土社会之中。只有在二十世纪下半叶这个相对特定的时间段落里,宗族权力才失去了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是,从更加久远的历史过程来看,宗族与政治国家分别肩负着不同的功能,政治国家不可能完全取代宗族社会。简而言之,首先,我们可以把社会的基本关系分为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如果说政治国家主要适应了地缘关系的需要,那么,宗族社会主要适应了血缘关系的需要。其次,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地理条件极其悬殊的大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农耕社会也不会消失殆尽。如果说,即使在商业社会中,家族式的企业依然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参见费孝通:《晋商的理财文化》,《读书》1995年第5期)那么,在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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