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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休谟已在这对话的开始时说明这一点,他说∶「本问题不是关乎神之存在(being),而是关乎神之本性(nature)。」
休谟的观点是批评神人同型论(anthropomorphism),认为不能用人性去推论神性,当从人的善和能力去推论神,就会陷入矛盾,神是超过人可以理性讨论的范围。然而这问题也成为很多人拒绝接受神全善全能性的理由,故此信神者若要提出理性的理由,就须一连串神哲学思考去解释。如今已界划清楚了讨论的范围,是关乎神的属性,即若相信神全善全能,那如何能理性地解释苦罪的存在,使神的属性与苦罪的事实一致而无矛盾呢?
这问题也是对基督教信仰内在一致性的挑战,基督教信仰的前提在肯定一全善全能的神。故必须要解释为何神容许苦罪存在,才能满足理性的需求。
答案尝试之第一步∶对苦难给予正面意义
首先答辩者可反问∶何为苦与罪∶为什么苦与罪一定含不善之意义?假若苦与罪是所以成就善的话,则其存在毫不损失神之全善与全能属性。
苦罪所以成就善之说,可以有以下两类型∶
第一类型∶从宇宙之整体的美学价值消解苦罪
(一)我们可把神之设计宇宙,类比为艺术之创造。
(二)在绘画时,一幅画之为美,在其色彩与光暗等能互相调配,若只有单一色彩,且毫无光暗,则此画平平无奇,没有美感。
(三)从美学角度看一幅画,不同色彩中有些是灰暗的,灰暗不是美的颜色,但若问画家为何在画中加上这色彩呢?答案是要看全幅画整体的美学创作,灰暗在整幅画来看是所以显出整幅画之美,这是灰暗颜色的价值,但此价值必要从整幅画上看,不能单从一小部分之光暗比较上看。
(四)若把宇宙类比画,神类比画家,灰暗色彩类比苦罪,如果我不自限于某一时空下去观宇宙,而能从宇宙之整体上看,则苦罪并非不善,且是所以成就整个宇宙之大善者。
(五)故若从无限之宇宙角度观之,苦罪之负面意义全部消解,且反显出其正面意义。
第二类型∶从较高之价值标准消解苦罪
(一)若有一种人生观,视人生是一实现美善的过程,以达至更高之价值为目的,这目的可以是「与永恒的神建立感通无碍的关系」或「无执于现实事物,心灵的绝对自由」。那么一切痛苦和罪恶的存在,可以被理解为是激发人去自觉和思考,人得以超越现实事物的执着,而追求更高的自由自在,及与神建立感通。
(二)当其达到与神感通的境界时,他就能随时面对疾病与死亡并不感到痛苦,也有力量去战胜心中之残忍与憎恨的冲动,并不在心中存留任何罪恶,于是在这人生境界中的人来说,一般的疾病和死亡对他根本不是苦难,一般的残忍与憎恨也不成为罪恶。
(三)进一步,更且以疾病、死亡、残忍、憎恨等为所以磨炼其灵性的生命,所以迫之更为向上追寻神,更为谦卑而不以自己为中心,是所以成就更高人生价值及更大之善者也。
(四)于是,对一个有这价值标准的人,一般人所谓苦与罪之东西,只是一种磨炼而迫之更为向善,由负面而更显出正面价值,如中国古代之言乾坤,乾有乾德,坤有坤德,坤德是所谓负面,但坤之为德,却更能推动乾德以达于至善,若无坤德,乾德亦不能再有进步。
(五)若以人生是这实现美善的过程,苦罪只是美善成就的一个条件,也是美善的一部分,其存在即不再与全善全能的神矛盾。
经此反省后,我们发觉这种价值观是可能的,我们不能否定的是一种可能的真理标准,若要坚持苦罪问题去质疑神,就要先推翻此标准的可能性。
以上两类之观点是逻辑上可能的,其内容可以说明人所谓苦与罪,根本不是不善,却是善的另一种形式,于是,宇宙一切都是善的,而由全善全能的神所掌管。
不过反对者可提出一下反问∶
反问一∶以上说法,是抽象凭空地论说,没有经验作基础。
回答反问一∶他们承认一般日常经验不一定有以苦罪为善的境界。但我们却不能否认,人类历史中之,也有不少人(特别是宗教徒)记载他们的过这种境界,且能身体力行地见证出来。很明显,这些记载是有其一定经验基础,而不是凭空幻想出来的。否则,一切伟大人格之记载都是虚假的了。除非反对者能全部用可靠的方法解释这些人的经验都是幻想的结果,否则我们不能说其缺乏经验基础的。
反问二∶这是从主观的灵性经验回答,但不属于客观的感观经验,苦罪是善的观点,并无客观的感观经验基础。
回答反问二∶何谓主观或客观经验,一个人的灵性经验若能客观地在行为上表现出来让他人经验,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又通过个人感观所经验者,皆个人的,如何说客观的呢?反问者之问题是不清楚界定何谓主观或客观的。进一步,反问者之自限于感观经验,以之为惟一真实,只是一种自我限制,并不能证明感观经验之外的其他经验不真实,如欲神感通之境界,并不能证明其不可能。只要这些境界是可能的,苦罪就不能证明是恶的反而是善的存在。
反问三∶以上之境界性经验,无论如何不是普通的,最低限度对于一个自限于感观经验者是不普通的。对于他们的经验范围来说,苦与罪是切身的感受,所谓以苦罪是善的说法,不能令他们了解,更不能满足他们所肯定之范围内的理性要求。至此,答辩者与反问者处于不同之人生境界,发觉双方不能真正沟通。于是答辩者不得不落下来与反问者在同一肯定为真实之范围内讨论,于是进入下一步之论说中。
答案尝试之第二步∶恶是对完美的亏损(回答反问三)
无论如何,在感观经验世界的范围里,苦与罪是真实地不善的,那么,这些实际之苦罪的存在,是否与全善全能的神属性矛盾呢?神既创造一切,那么苦罪是否他的创造呢?这问题的回答,关键在奥古斯丁(Augustine)所提出的∶「恶是完美的亏损」,意即谓苦罪作为一种恶,并非一个存有物(being),却是一个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故此,恶不是被造物,也不是以神为原因,若恶不是存有物,所谓「恶存在」这命题根本不能成立,故此不能影响神之全善全能性。有关恶是完美的亏损这观点,可以有如下的论证∶
一、对神是否全能全善的问题,或许仍有争议,但对他的其他属性,如他存在的状况是绝对的、必然的及常恒的这方面,我们都会承认。
二、所谓苦的东西,如疾病、死亡等状况,是与另一种状况相对而言的,如健康、生存等。所谓罪的东西亦如是,如残忍之与同情,憎恨之与爱护等。故苦罪之存在,是依于一种相对的状况而来的。
三、由于是相对的,则痛苦之与快乐,罪恶之与善良,是互相限制的,而其在人生之过程中,由限制就会成一此消彼长的状况。由其此消彼长,则每一或苦或乐之情况出现,皆不具有常恒性,而是无常性的。
四、由其无常性看,则显明苦罪的性质是偶然性的,即可有可无的,而非必然性的。
五、苦罪这种存在状况,为相对、偶然、无常的,正好与神之为绝对、必然及常恒相反。
六、而两状况之相反,非平等对立之相反,因为绝对之与相对、必然之与偶然、常恒之与无常,有同质之关系,不同快乐之与痛苦之为对立性质。我们可发觉,若将绝对性加以各方面限制,即成相对性,将必然性加以限制,即成偶然性,将常恒性加以限制,即成无常性。但不可反过来说,因将相对限制,只为更增加其相对,却不能使之变为绝对。
七、由此分析,则所谓相对、偶然、无常等,皆为对绝对、必然、常恒性之限制而来的,进一步说,它们是由后者之不完全而来,或谓对后者之亏损、缺陷而来。于是我们可说,苦罪之存在状况,是对神之存在状况之亏损、亏缺(Privation)。圣经所谓「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早已定义罪是一种存有被亏损的状态。如用中国孟子名词,即是一种「陷溺」的状况。
八、存有被亏损,则不是一种积极的存有物的一种状况,多玛斯·阿奎那(ThomasAquinas)举一个例子,如盲眼,不是一客观存有物,却是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由于恶不是存有物,即不具存在地位,因此「恶的存在」这命题是不成立的。
九、所谓恶,只是人这存有的陷溺状态,人为什么会有这一种陷溺状态呢?这要从人与神之关系上说,假若人与神之关系密切,则人之生命存在状况,是能分享神那种绝对、必然与常恒之状况的。但这种关系破裂,则人所分享得的绝对、必然与常恒性就陷溺下来而成相对、偶然及无常性。这是人对神关系亏损之结果。
十、由是我们可知,苦罪不是积极性的存在状态,而是消极性的由神之绝对、必然及常恒的存在状况之陷溺而来。故苦罪本身并非一个存有物,却是人对神关系之亏损而来的一个状态。只有存有物是存在的,故此苦罪本身不能被视为存在的,是人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
不过反问者可再问,神虽没有创造罪恶,但为什么他容许人可以亏损其与神之关系,而落入苦罪状态之可能呢?由这问题,引出下一步之论说。
答案尝试之第三步∶自由意志的探讨(回答反问四)
我们只要指出,神之容许人有苦罪之可能,是出于一必须且更大之善意,则这容许并不损及神之全善与全能。
一、人之亏损其与神的关系这行动,是一自由的行动,非命定的行动。因为若是命定的,则必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