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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四大种望所造色有五种作用。一、生因(起因),二、依因,三、立因(随转因),四、持因(住因),五、养因(长因)。初生因者,《瑜伽师地论》云:
由一切内外大种,又所造色种子,皆悉依附内相续心。乃至诸大种子未生诸大以来,造色种子终不能生,造色要由彼生,造色方从自种子生。是故说彼能生造色,要由彼生为前导故。由此道理说诸大种为彼生因。'8'
能造诸大种及所造色的种子,都是依附在第八识即内相续心中。诸所造色虽以自种为亲因,然不离诸大种而能生起,必以诸大种所生现行大种为前导故。此中意者,如熊十力氏言:
夫造色者,通根尘言。第八变根(造色),定须变器(诸大),为其依持受用。五识等尘(造色),仗第八器(诸大)为质,方得变起。故论说言,大种先生大(器界),造色种方生造色(根尘)。理实造色,定与大俱时生,无有先后。言大先生者,以造种待大种增上,义说为大先造色尔,非实有先后也。'9'
第二依因。论云:
云何造色依于彼耶?由造色生已,不离大种处而转故。'10'
云何依止生?谓于所依大种处所,有余所造色生,故如是说,由四大种造、所造色,是同一处摄持彼义。'11'
从空间占有方面说,造色依据大种而生,造色是能依,大种是所依。造色所占处所,同时即是大种处所,舍大种无别处所,且造色之量同于大种之量。
第三建立因。论云:
云何彼所建立?由大种损益,彼同安危故。'12'
造色随大种变异而变异。此中“造色”谓根,“大”谓扶尘根,扶尘根即器界摄故。
第四持因。论云:
云何彼所任持,由随大种等量不坏故。'13'
谓现行大种,刹那生灭,然恒相续,造色由彼任持之力,相似相续,而不断绝。
第五养因。谓大种亲养造色而令增上。如论所云:
由因饮食睡眠、修行梵行三摩地等,依彼造色倍复增广,故说大种为彼养因。'14'
三、识与色法
世间认识的一切法,所谓物质,都是所相,世间学是研究所相的学问。所相不离能相,不离识,是识的表相,所谓唯识,就是唯表相。既然唯是识的表相,对于所相就不起执著,进一步能相也空,所取无能取亦无故。这是唯识学的究极意义。色法,物质,客观,相,相分,所缘,境等名词,都是指的所相,都是识生起的,识的所缘,亦就是识。如果离开识,而单独去讨论色法,在唯识学看来,是缘木求鱼,是完全颠倒的。只有把色法放到识(了别)的范畴里来讨论,才有其积极意义,才可得到正确的认识。
佛教看待色法,从业果方面说,它是有情的依报和正报,从一切种子识的理论言,它是从阿赖耶识生起的。唯识学对色法看得非常清楚明白,《摄论》讲到十一种识,其中就包括四大种及造色,它们都是以识的形式出现,如云:
此中何者依他起相?谓阿赖耶识为种子,虚妄分别所摄诸识。此复云何?谓身、身者,受者识,彼所受识,彼能受识,世识,数识,处识,言说识,自他差别识,善趣恶趣死生识。'15'
这里总共列出十一种,是归纳说明了宇宙间种种差别的相状,它们都是从赖耶中的种子生起,之所以称为识,它们都是以识为自性而明了显现的。身识就是五根,彼所受识就是六尘,彼能受识是能取的六识,处识指有情的住处。根尘、住处,合起来是色蕴,可见色蕴就是识,从赖耶种子生起,这是《摄论》明显说出来的。这种思想,在《成唯识论》中也完全继承,如: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行相故。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谓诸种子与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习气。有根身者,谓诸色根及根依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所缘。阿赖耶识因缘力故,自体生时,内变为种,外变为器及有根身。及以所变而为所缘,行相仗之而得起故。'16'
“此识”指阿赖耶识,所执受的种子根身以及器界,都是现行阿赖耶识的所缘,亦即相分。色、声、香、味、触五尘,是眼耳鼻舌身五识变现的相分,是五识的所缘。意识的所缘境最宽,能通缘一切法。一切法中,五尘是前六识共通的所缘境,法处所摄色及五根,是第六意识单独的所缘境。
一切法皆不离识,是识的所缘,是识变现的相分。故唯识学主张万法唯识,而色蕴亦自不能外。
四、亲所缘缘与疏所缘缘
关于所缘缘义,陈那论师曾著有专论来讨论。关于此论的汉译有二种,一是玄奘译的《观所缘缘论》,一是义净译的护法的释论《观所缘缘论释》。所缘缘之义有二,所缘义和缘义。所缘即境,为所虑,为相分。缘即有因、能生义,为所托,为实体。如论云:“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17'论中以五识的所缘缘为讨论的对象,否定外道所执的外色为所缘缘,成立内识所变的相分为所缘缘。由此故说,境不离心,万法唯识。
为欲成立所缘缘,论主以三事为代表,来破斥外道所计非是。首先破极微为所缘缘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次破和合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次破和集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论主对于外道所计极微、和合、和集三事,假设于所缘缘二义中,各有一义,但缺另一义。故得出结论,外道所计三事皆非所缘缘。那么,外道所计极微、和合、和集色法,真的各具所缘缘二义之一义吗?所缘缘二义能否各自独立而非共随有无?外道对于论主所指的所缘缘,根本不知,而以自所计方之,论主为破彼计,故随彼所计,假设各具一义,实则一义都不成立。因为三事根本不是所缘缘,所缘缘二义不能分开而成立,立二义而说,应是破斥的方法,很难想象不能作所缘而能作能缘的东西存在,反之亦然。欧阳渐在其《观所缘缘论释解》中云:
以喻之月假相,而成法之非因性,意有所属,岂所缘是实,而还如月假。'18'
第二月因其假象,故非有因性的缘义,于是所缘缘义不成。如是而已,当然不是认为第二月是真实的所缘,故说无所缘是实,而还如月假。
外道所取的外境,唯识宗不承认为“外”,故必加“似”字,曰“似外境”,这样就不致堕自教相违,相符极成诸过。以色法为例,眼所取者唯色尘,是内非外,乃至身所取者唯触尘,是内非外。五俱意识所取者,藉五识所取而变缘,亦内非外。因此所执的实在性的外境是没有的,此纯是无始无明在作祟,意识虚妄遍计的结果,是遍计所执法。其自身尚是不存在的无法,当然不能作所缘缘,或所缘缘之一义。复次,若言境唯识变,五识及第六意识,是有间断,如沉睡时,六识不起,那么所变境亦应间断?可是,共知根身、器界,不会因睡眠而消殒。原来,根身、器界由阿赖耶识执持力故,一类相似相续,五识仗以为质,而自变缘,或色或声。
关于疏所缘缘,《成唯识论》云:“若与能缘,体虽相离,为质能起内所虑托,应知彼是疏所缘缘”。基师释云:“疏所缘缘与能缘心相离法是,谓即它识所变,及自身中识别所变,仗为质者是”。《成论》在讲到所缘缘时,谓有二种,一亲二疏。显然疏所缘缘是对应于亲所缘缘而被提出来的。亲所缘缘亦即相分的理论,对于唯识宗是极重要的,甚至可说是成立唯识的基础。而疏所缘缘对于成立唯识义,则不甚重要。既然亦被提出来,则应有其有所说明的作用,这可以通过成论的一段辩难而显露出来。如云:
有义唯有亲所缘缘,随业、因力任运变故。有义亦定有疏所缘缘,要仗他变质.自方变故。有义二说俱不应理,自他身上可互受用,他所变者为自质故,自种子他无受用理,他变为此不应理故。非诸有情种皆等故,应说此品疏所缘缘一切位中有无不定。第七心品,未转依位是俱生故,必仗外质,故亦定有疏所缘缘,已转依位此非定有,缘真如等无外质故。第六心品行相猛利,于一切位能自在转,所仗外质或有或无,疏所缘缘有无不定。前五心品未转依位粗钝劣故,必仗外质,故亦定有疏所缘缘。已转依位此非定有,缘过未等无外质故。'19'
八识都有仗质而起的性质。第八识所变身土,可互相受用,即他人所变,可为自己第八识的相分质。第七识必仗第八见分而执为我。第六识行相猛利,能仗五识所变而起色声等了别。前五识亦仗第八器界质,而起自所变缘。立疏所缘缘,反映了八识仗质而起的性质。亲所缘缘若仗质起,即说其质为疏所缘缘,若不仗质则不说有疏所缘缘。可以说,疏所缘缘所要说明的应有二点:一是其境相与亲所缘缘相似,二是指亲所缘缘所仗之质。
五、色法与真如
在有情的异熟果报的生命形态里,色法作用于有情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欲界的人类更是如此。天地日月,作为有情的依报,在业果的时空里,甚至先于有情的自身生命,因为它是有情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然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