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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游牧社会的组织是迥然不同的。虽然从实践上看,有能力的军事领
导人大可派上用场,因而使得精英圈子相对来说是对有非常能力的人开放
的,但他们的部落军事社会是按以下的原则和理想组织起来的:封闭的社会
阶层,世袭的特权(即使最初是凭个人功绩挣得的),世代相承的职业和地
位,以及根据实际的或者传说的血统把人们分为不同类别。蒙古人将这样一
种社会制度带到中国,并力图以此为其征服者的利益服务。
在一定程度上蒙古人的理想与他们的现实也是有差距的,但是他们对社
会的期望却与汉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征服民族带来了如此不同的组织社会
的经验,使处在征服民族统治之下的那一社会发展阶段的汉人受到的震惊比
以往中国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大。元代社会史可引出许多有兴趣的问题,比
② 对宋代的最精辟的描述,见'433'佐伯富、竺沙雅章:《宋代的新文化》。
① '854'见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
如经过不断的修正,蒙古人是怎样将自己的统治经验运用于统治中国的,他
们的主张在中国社会得到实施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汉人是如何抵制和适应蒙
古人的统治原则的,这个前所未有的环境给中国的社会基础带来的持久变化
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
元朝是处于汉人统治的宋朝与汉人重建统治的明朝之间的外族统治时
期。明初的政治格局同宋代的对比是极其强烈的,这一点十分明显;人们可
以将这种现象解释为相当程度上蒙古人统治的累积性结果。但是中国社会的
结构或精神所经历的深刻而持久的变革,除去其中的某些变化(并不是所有
的变化都是机能失调或阻碍生产的)可以观察到影响外,就远不是那么清楚
了。可以肯定,汉人中的许多文化精英对元朝统治给他们所崇尚的社会与政
治生活模式带来的中断是痛苦的,但与此同时,他们又强烈地倾向于将注意
力集中到理想的形式与中国历史的连续性上,从而忽视或低估这种中断的累
积性后果。重复一遍我们先前谈到的一点,我们在阅读当时人的感想时必须
格外谨慎,要加以分析。
经历了 1215 年至 1234 年间对中国北部的金朝的征服后不久,蒙古人在
中国的统帅就在大汗窝阔台(1229—1241 年在位)与蒙哥(1251—1259 年在
位)遥控下,开始酝酿一套方案来区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并剥削后者以支
持他们在欧亚大陆的作战。“进行括户是蒙古人努力动员帝国中定居地区人
力财力的关键,户口登记的目的在于便利赋税的征调,识别有技能的工匠以
及征兵的需要。”①为了管理财政而进行户口登记的主张来自汉人,蒙古人最
初知道这项措施很可能是在与哈剌契丹(西辽)接触的时候。女真征辽时西
逃的汉化契丹人在 12 世纪初创立了西辽,而中国新疆的畏兀儿人给哈剌契丹
和 13 世纪初的成吉思汗都提供了行政管理人才。②
在中国,蒙古人采用了他们自己的统治方法和他们模仿建立的行政管理
系统。在征服中国的最初几十年中,他们应用的原则与他们在其他地区进行
征服时的原则别无二致:把被俘的人民与被征服的民族看作他们的战利品,
仅仅是一笔财产,因而将其沦为奴隶。战场上进行掠夺是蒙古士兵的权利。
地产连同其主人、牲畜、房屋、物品统统被当作赏赐而奖给军事将领和统治
者的亲信。由主要军事首领构成的最高阶层,其赏赐形式是封地,诸王也经
常得到封地。
在进行征服的游牧社会内部,蒙古人自然居于领导地位,但他们在建立
帝国的过程中迅速地接纳了许多合作者。1227 年成吉思汗去世时,蒙古人的
战争机器中已经包括了很多内亚和西亚人(色目人),这些人并不是来自蒙
古草原游牧部落,而是来自广大的沙漠绿洲中的定居社会或者其他一些国
家。其中有一些是由于被征服而被迫合作的,另外一些则是自愿地与蒙古人
结合起来。他们之中不少人作为伟大征服事业的合作者而被授予特权地位,
并承担着责任与义务。在汉文记载中,他们被称作诸国人或色目人(各色各
目之人)。这些词语译成英语时常常被不太严格地写作“西亚人”,因为他
们中的大多数实际上属于中国以西地区的各民族。
在这些色目人中,数量与作用都占优势的是畏兀儿人。早在 1209 年成吉
① '13'托马斯?T。爱尔森:《13 世纪的元朝和吐鲁番的畏兀儿人》,第 262 页。
② '13'爱尔森:《13 世纪的元朝和吐鲁番的畏兀儿人》,第 246—248 页。亦见'849'黄清连:《元代户计制
度研究》,第 128—135 页。
思汗尚未用强制方法兼并他们时,他们就自愿地宣布自己为属国,从而与蒙
古人之间有了一种特殊的关系。①畏兀儿人曾于 8、9 世纪创立过一个强大的
游牧国家,那时他们与唐朝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也很敌对。9 世期中期他们
被迫西迁至中国新疆,此后又几经辗转。他们在富庶的绿洲耕作、经商,成
为定居民族。他们也开始放弃曾十分崇信的摩尼教而改信佛教和景教(聂思
脱里教),13 世纪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又皈依了伊斯兰教。
畏兀儿人本身具有丰富的汉人行政管理的知识,他们成为经商、理财及
文官政府机构中的专家,在他们自己的地域,也在部分汉化了的哈剌契丹的
西辽国服务。他们采用从叙利亚文发展而来的一套字母书写自己的突厥语,
从而有了文字。畏兀儿人作为可信任的同盟者、能干的斗士和掌握读写技术
的专家,与蒙古人建立了紧密的关系,这一关系注定了蒙古人很愿意依赖他
们的帮助来统治中国。在归入色目人的 20 个以上的民族或部族中,畏兀儿人
是最重要的。
色目人是蒙古国法律上承认的第二等人。随着蒙古人对北部中国的兼并
和其后对整个中国的占领,又在法律上出现了另外两等人。在蒙古人统治下,
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划分在范围上有了定义并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这是在以
往征服者的统治下都未曾有过的。在 1215 年至 1234 年征服金朝之后的 20
年内,有两千多万定居人口,主要是华北的汉人,也有西夏的党项人、渤海
人、高丽人以及中国北方的其他居民,都处于蒙古人的统治之下。①
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这些新被征服的属民被称为“汉人”。而对于汉
人来说,这个词本身指的则是整个汉文化共同体或汉民族共同体;当时在法
律上被称为汉人的蒙古属民中的绝大部分当然也是汉人。但是这个词又被用
来指所有曾经在中国北方的金朝统治下的属民,不管他们是不是汉族,也不
管他们是不是游牧民。②1275 年至 1279 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
随之被规定下来,这就是“南人”,它专指 5000 万以上的南宋遗民。③
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统治中国的初期,蒙古人试图通
过颁布法律来创建一种与汉人的社会结构、社会意识形态的所有特征都相反
的社会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按种族集团分为四等,似乎并没
有系统地正式宣布过。但是即使在对人数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
烈朝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已充分考
虑了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它们确实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
一个世纪之后元朝灭亡为止。这些规定被歧视性地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
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它们能影响赋役,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
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的不同权利、特权和量刑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
同时,这些规定还可作为授予各种特权的基础。在这个制度中前两等人所得
到的某些利益,与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带给士大夫的特权与优待相当,但文
① '13'爱尔森:《13 世纪的元朝和吐鲁番的畏兀儿人》;'398'罗依果:《蒙古统治下的突厥人:13—14 世
纪突厥与蒙古关系初探》。畏兀儿人的首领早在 1204 年就已得到蒙古人的宠信。
① 本章前面已提到 1207 年金朝在籍人口超过 5000 万,其中不少于一半的人口在元朝初年的户口统计中被
计入户籍。
② '674'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 9,第 205—206 页,“汉人八种”,指出在汉人下包括 8 个种族集
团。
③ '828'姚从吾:《忽必烈汗对于汉化态度的分析》。
官的地位要经过科举成功才能赢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 考虑个人成就,
它是世袭的,在原则上一切个人或家庭都逃脱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维护统治者利
益的一种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赖的合作者的帮助并给其奖励,使他们担
当起基本的军政任务,而让被征服者保持服从的地位,不构成威胁。当蒙古
人还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规模的征服时,为了处理从未有过的繁多紧迫行
政事务,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这个过程中,四等人的制度产生了。
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夺为目的时,它代表了一种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某
种感性认识:对组成社会的各个集团,应在作用与义务、奖励与责任等方面
给予明确划分。
我们看待四等人这一制度,应将它与蒙古人实行的颇为复杂的户计制度
联系起来。①户计制度这一手段既是种族社会四等人制度的补充,又是它的延
伸。户计制度是将蒙古人及其所有属民都以一定职业按户划分。最重要的是
它将被征服人口,特别是汉族,不管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