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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20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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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君冠”至“处之”。○正义曰:冠是嘉礼之大者,当祭以告神,故有祼享之礼,以祭祀也。国君无故不彻县,故有金石之乐,行冠礼之时,为举动之节也。冠必在庙,故先君之祧处之也。既行祼享,祭必有乐。所言金石节之,谓冠时之乐,非祭祀之乐也。诸侯之冠礼亡,唯有《士冠礼》在耳。其礼亦行事於庙,而不为祭祀。士无乐可设,而唯处祧同耳。士冠必三加:始加缁布冠,次加皮弁,次加爵弁。公则四,《大戴礼·公冠篇》於士三冠后,更加玄冕是也。案此传文,则诸侯十二加冠也。文王十三生伯邑考,则十二加冠,亲迎于渭,用天子礼。则天子十二冠也。《晋语》柯陵会,赵武冠见范文子,冠时年十六七,则大夫十六冠也。士庶则二十而冠,故《曲礼》云“二十曰弱冠”是也。○注“诸侯”至“为祧”。○正义曰:《祭法》云:“远庙为祧。”天子有二祧。”郑玄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诸侯无祧。”《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是谓始祖庙也。《聘礼》注云:“天子七庙,文、武为祧。”诸侯五庙。则祧始祖也,是亦庙也。言祧者,祧尊而庙亲,待宾客者上尊者。然则彼以始祖之尊,故特言祧耳。昭元年传云“敢爱丰氏之祧”。大夫之庙,亦以祧言之,是尊之意也。不待至鲁而假於卫者,及诸侯宾客未散故也。
 
  今寡君在行,未可具也。请及兄弟之国而假备焉。’晋侯曰:“诺。”公还,及卫,冠于成公之庙。成公,今卫献公之曾祖。从卫所处。 
  '疏'注“成公”至“所处”。○正义曰:成公是献公曾祖,《卫世家》文也。服虔以成公是卫之曾祖,即云“祧谓曾祖之庙”也。曾祖之庙,何以独有祧名?《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为三。”郑之丰氏,岂得立曾祖之庙乎?而亦谓之祧也。杜言“从卫所处”,意在排旧说也。以晋悼欲速,故寄卫庙而假锺磬。其祼享之礼,归鲁乃祭耳。
 
  假锺磬焉,礼也。 
  楚子伐郑。与晋成故。子驷将及楚平,子孔、子蟜曰:“与大国盟,口血未乾而背之,可乎?”子驷、子展曰:“吾盟固云‘唯彊是从’。今楚师至,晋不我救,则楚彊矣。盟誓之言,岂敢背之?且要盟无质,神弗临也。质,主也。 
  '疏'注“质,主也”。○正义曰:质之为主,以意言耳,无正训也。晋云“唯晋命是听”,郑云“唯彊是从”,二辞俱以告神,是其无定主也。服虔云:“质,诚也。”无忠诚之信,故神弗临也。
 
  所临唯信。信者,言之瑞也,瑞,符也。善之主也,是故临之。神临之。明神不蠲要盟,蠲,洁也。背之可也。”乃及楚平。公罢戎入盟,同盟于中分。中分,郑城中里名。罢戎,楚大夫。○罢音皮,徐音彼。中分,并如字,徐音丁仲反。 
  '疏'注“中分,郑城中里名”。○正义曰:言入盟,是入城盟也。入城而言盟地,知是城内里名。
 
  楚庄夫人卒,共王母。王未能定郑而归。 
  晋侯归,谋所以息民。魏绛请施舍,施恩惠,舍劳役。输积聚以贷。输,尽也。○积,子赐反,下同。聚,才住反。贷,他代反。自公以下,苟有积者,尽出之。国无滞积,散在民。亦无困人。不匮乏。公无禁利,与民共。亦无贪民。礼让行。祈以币更,不用牲。宾以特牲。务崇省。○省,所景反。器用不作,因仍旧。车服从给。足给事也。行之期年,国乃有节。三驾而楚不能与争。三驾,三兴师,谓十年师於牛首,十一年师於向,其秋观兵於郑东门。自是郑遂服。○期音基,本亦作期。向,舒亮反。 

 
  


□《春秋左传正义》□注  晋·杜 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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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卷三十一 襄十年,尽十二年 

 卷三十一 襄十年,尽十二年   


 
  【经】十年,春,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世子光会吴于柤。(吴子在柤,晋以诸侯往会之,故曰“会吴”。吴不称子,从所称也。柤,楚地。○柤,庄加反。) 
  '疏'注“吴子”至“楚地”。正义曰:成十五年,诸侯大夫会吴于锺离;五年,鲁、卫会吴于善道,皆大夫来也。此传云“会吴子寿梦”,则吴子自来也。五年戚之会,吴序鄫上。此殊吴者,亦如锺离、善道,晋以诸侯往彼会之,故曰“会吴”也。哀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彼称吴子,此不称子者,从其所称也。苏氏云:“谓诸侯直称之曰吴。”故从诸侯之所称也。至於黄池之会,自去其僣号而称子,以告令诸侯,故诸侯亦从而称之也。刘炫云:“从所称者,诸侯盟会,会则必自言其爵,盟则自言其名。”故盟得以名告神,会得以爵书策。吴是东夷之君,未闲诸夏之礼。於此自称为吴,不知以爵告众,故从所称书吴也。故《释例》云:“吴晚通上国,故其君臣朝会,不同於例,亦犹楚之初始。”是言吴未知称爵也。
 
  夏,五月,甲午,遂灭偪阳。偪阳,妘姓国,今彭城传阳县也。因柤会而灭之,故曰遂。○偪,徐甫目反,又彼力反,本或作逼。妘音云。 
  '疏'注“逼阳”至“曰遂”。○正义曰:逼阳,妘姓,传文也。《郑语》云:“妘姓,鄢、郐、路、逼阳也。”遂者,因上事生下事之辞。此因柤会而遂灭偪阳,虽复隔以日月,文犹系於会柤。因会柤而始谋灭之,故言遂也。
 
  公至自会。无传。 
  楚公子贞、郑公孙辄帅师伐宋。 
  晋师伐秦。荀罃不书,不亲兵也。 
  '疏'注“荀罃”至“兵也”。○正义曰:传称荀罃伐秦,而经不书罃,知罃不亲兵,以师告也。
 
  秋,莒人伐我东鄙。 
  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莒子、邾子、齐世子光、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郑。齐世子光先至於师,为盟主所尊,故在滕上。 
  '疏'注“齐世”至“滕上”。○正义曰:《周礼·典命》:“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郑玄云:“誓犹命也。言誓者,明天子既命,以为之嗣”也。十九年传云:“光之立也,列於诸侯矣。”则光是未誓者也,法当继於子男之下。柤之会,列於小邾之下,是其正也。於此伐也,传称“崔杼使大子光先至于师,故长於滕”。晋悼以齐是大国,光复先至,心善其共,遂进其班。为盟主所尊,故在滕上。言其非正法也。
 
  冬,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辄。非国讨,当两称名氏。杀者非卿,故称盗。以盗为文,故不得言其大夫。 
  '疏'注“非国”至“大夫”。○正义曰:若国家讨而杀之,则举国名。言杀其大夫。若非国讨,两下相杀,则两书名氏。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也。此非国讨,亦当两书名氏。但杀之者,尉止、司臣之徒,皆非卿也。非卿,则名氏不合见经,故称之为盗。凡言其者,是其所有也。君是臣之君,故书弑其君。臣是君之臣,故书杀其大夫。盗者,寇贼之名,贱之不系於国。被杀者,非盗之所有。既以盗为文,故不得言其大夫,若如他物杀之。然哀四年“盗杀蔡侯申”,注云:“贱者,故称盗。不言弑其君,贱盗也。”文十六年《公羊传》曰:“大夫弑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大夫相杀称人,贱者穷诸盗。”其义虽不可通於《左氏》,其言贱盗之意则同。
 
  戍郑虎牢。伐郑诸侯,各受晋命戍虎牢。不复为告命,故独书鲁戍而不叙诸侯。○复,扶又反。 
  楚公子贞帅师救郑。○公至自伐郑。无传。 
  【传】十年,春,会于柤,会吴子寿梦也。(寿梦,吴子乘。○梦,莫公反。) 
  '疏'注“寿梦,吴子乘”。○正义曰:十二年“吴子乘卒”是也。服虔云:“寿梦,发声。吴蛮夷言,多发声,数语共成一言。寿梦,一言也。经言乘,传言寿梦,欲使学者知之也。”然寿梦与乘,声小相涉。服以经、传之异,即欲使同之。然则馀祭、戴吴,岂复同声也?当是名字之异,故未言之。
 
  三月,癸丑,齐高厚相大子光,以先会诸侯于锺离,不敬。吴子未至,光从东道与东诸侯会遇,非本期地,故不书会。高厚,高固子也。癸丑,月二十六日。○相,息亮反,下同。 
  '疏'注“吴子”至“六日”。○正义曰:言先会诸侯,则是会期未到,故知吴子未至而诸侯自会也。柤与锺离相近,地在宋之东南,知光从东道与东方诸侯遇,盖邾、莒、滕、薛之徒,自相会遇也。本非期会之地,会亦不以告鲁,故不书也。如杜此注,则吴子未至,亦未赴於柤。而上注云:“吴子在柤,诸侯往会之”者,吴子元遣告晋,言己至柤而已,非晋侯自期於柤,召吴子使赴也。戚之会,则吴子在善道,召使赴戚,故与诸国同序於列也。杜明言癸丑是三月二十六日。下四月戊午云“月一日”,五月庚寅云“月四日”,甲午云“月八日”。所以明言日者,欲证前九年“闰月”为“门五日”。於上下日月相当,故杜备言其日也。刘炫曰:“杜言癸丑二十六日者,见与下四月一日会相近,知非二会也。”
 
  士庄子曰:“高子相大子以会诸侯,将社稷是卫,而皆不敬,厚与光俱不敬。弃社稷也。其将不免乎!”为十九年齐杀高厚、二十五年弑其君光传。 
  夏,四月,戊午,会于柤。经书春,书始行也。戊午,月一日。 
  '疏'注“经书春,书始行”。○正义曰:传言夏会而经书春,知经书始行,传言会日也。诸赴盟会者,初去告行而已。盟会必行还乃书,何则?初去之时,未知所会几国,岂得即书会也?明其皆是行还告庙,乃书之耳。但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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