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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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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整理 明月奴□制作 真  如□发布 读书中文网  
  
《仪礼注疏》



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同居者”。○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恭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而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適人。而所適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適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疏'“传曰”至“异居”。○释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適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后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如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后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已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已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注“妻稚”至“服之”。○释曰:郑知“妻稚谓年未满五十”者,案《内则》妾年五十闭房,不复御,何得更嫁?故未满五十也。云“子幼谓年十五已下”者,案《论语》云“可以讬六尺之孤”,郑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见《周礼·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十五则受征役,何得随母,则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则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据十四至年一岁已上也。云“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下记云“小功巳下为兄弟”,则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称。则大功之亲容同财共活可知。云“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有己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必在大门外筑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门内,於鬼神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门外为之。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礼》文。云“夫不可二”者,据传云妻,明据继父而言,以其与继父为妻,不可更於前夫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尔”者,并解为继父期与三月。云“未尝同居则不服之”者,以其同居与异居有服,明未尝同居不服可知。
 
  为夫之君。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为夫之君传曰”至“从服也”。○释曰: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於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妻於夫人无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从服轻,故特言为夫之君也。传曰“何以期”者,问比例者,怪人疏而同亲者,故发问。云“从服也”,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姑姊”至“姊妹报”。○释曰:此等亲出適,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於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閒在上,不言报者,女子子出適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適,反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也。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疏'“传曰”至“主者也”。○释曰:云“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丧主者,丧有无后,无无主者,若当家无丧主,或取五服之内亲,又无五服亲,则取东西家,若无则里尹主之。今无主者,谓无祭主也,故可哀怜而不降也。○注“无主”至“降之”。○释曰:云“人之所哀怜”者,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敏心},况侄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馀人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馀人恩疏故也。不言嫁而云適人者,若言適人,即谓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亲又以尊降,不得言报,故云適人不言嫁。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疏'“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释曰:此亦从服轻,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言“为”者,亦如为夫之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 
  '疏'“传曰”至“者服斩”。○释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若然,君之母当在齐衰,与君父同在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云“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例。云“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者,传解经臣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则为君祖父母从服期。○注“此为”至“尊祖”。○释曰: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礼·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诸侯为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云“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癈疾不立”者,此祖与父合立,为癈疾不立,己当立,是受国於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关父祖。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者,此解传之“父卒”耳。郑意以父祖有癈疾,必以今君受国於曾祖,不取受国於祖者。若今君受国於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於曾祖。若然,曾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则君之祖亦是癈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国於祖,复早卒,今君乃受国於曾祖也。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癈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为女君。 
  '疏'“妾为女君”。○释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適妻,故妾称適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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