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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哲学问题-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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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就必然在别一个心灵之内。
    要想明了他的论证,就必须明了他对于“观念”(idea)这个词的用法。他把直接
被认知的任何东西都叫做“观念”,例如,感觉材料被我们所认知。于是,我们看见的
一种特定的颜色就是一个观念;我们听见的一句话也是一个观念,等等。但是这个术语
并不完全限于感觉材料。它也包括我们记忆或想象的那些事物,因为在我们记起或想到
的时刻,我们对于这类事物也有直接的认识。所有这类直接材料,他都称之为“观念”。
    然后他又考察一棵树之类普通的客体。他指出:当我们“知觉”这一棵树的时候,
我们所直接认识的就是由他所谓的“观念”组成的;而且他论证说,关于这棵树,除了
被我们所知觉的而外,我们并无根据再假定有什么是实在的。他说,它的存在就在于它
的被知觉,用经院学者惯用的拉丁文来说,它的“esse”(存在)就是“percini”(被
知觉)。他完全承认这棵树必然继续存在,甚至是在我们闭起眼睛或没人接近它的时候。
但是他说,这种继续存在是由于上帝继续知觉到它的缘故;这棵“实在的”树和我们所
谓的物理客体相应,它是上帝心灵中的观念所组成的,这些观念总是和我们看见这棵树
时所具有的观念相似,但不同之点是:只要这棵树继续存在,这些观念便永远在上帝的
心灵里。根据贝克莱的意见,我们的一切知觉就在于是部分地分享上帝的知觉,而正因
为这种分享,不同的人就看见大致同一的树。这样说来,因为任何被认知的都必然是一
个观念,所以离开了心灵及其观念,世界便一无所有,并且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东西可
以被认知。
    这种论证有相当多错误,它们在哲学史上是很重要的,应该揭示出来。首先在使用
“观念”这个名词方面发生了混乱。我们认为“观念”根本是某人心灵内的某种东西,
这样,人家告诉我们说一棵树完全是由一些观念组成的时候,我们自然就会假定:果真
如此,那么这棵树就必然完全存在于心灵之内。但是存在于心灵之“内”这个提法是含
糊的。我们说心内有一个人,这并非意味着这个人是在我们的心内,而是意味着我们在
心内想到他。当一个人说他所必须处理的事情已经完全不放在他的心里了,他的意思并
不蕴涵着事务本身曾经在他的心里,而只不过是说,对于事务的念头原来是在他的心里
的,后来已经不在他的心里了。所以当贝克莱说,如果我们能认知这棵树,这棵树就必
然在我们的心内的时候,他真正有权利说的只是对于这棵树的思想必然存于我们的心灵
之内罢了。要论证这棵树本身必然在我们的心灵之内,就正像是论证我们。已里所怀念
的一个人其本人就在我们的心灵之内一样。这种混乱似乎太显著了,以致于不会有任何
一个有能力的哲学家真会犯这种错误,但是种种木同的附带情况竟使这种混乱成为了可
能。为了明了它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我们就必须更深入研究关于观念的性质的问题。
    提到观念的性质这个一般性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辨明两个完全各自独立的问题,
即关于感觉材料的,和关于物理客体的。我们已经明了,从种种不同的细节看来,贝克
莱把构成我们对于树的知觉的感觉材料,看成多少总是主观的,这是正确的。当然,这
仅仅是就这种意义而言,即感觉材料之依赖我们,正有如依赖那棵树,树如果不被人知
觉,感觉材料也就不会存在。但是这个论点和贝克莱所用以证明任何可以被直接认知的
事物必然存在于一个心灵之内的那个论点,截然不同。为着这种目的而去详细论证感觉
材料之有赖于我们,是徒然的。一般地说,必须要证明的是:事物由于被认知而表明它
是精神的。这就是贝克莱自信他已经做到的事。现在我们所必须从事研究的也正是这个
问题,而不是我们上面那个关于感觉材料和物体之间的区别问题。
    就贝克莱的“观念”这个词而论,只要心灵之前有个观念,便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东
西需要考虑。一方面是我们所知道的事物,——比如说我的桌子的颜色,——另一方面
是真正知道的本身,也就是知道事物的精神行为。精神行为无疑是属于精神的,但是,
有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所知道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呢?我们上面对于颜色所
做的论证,并没有证明颜色是精神的;那些论证只是证明颜色的存在有赖于我们的感官
对于物体(以桌子为例)的关系。那就是说,那些论证已经证明:在一定的光线之下,
只要正常的眼睛是在比较靠近桌子的某一点上,便会看见有一定的颜色存在。那些论证
并没有证明颜色是在知觉者的心灵之内。
    贝克莱的看法是:颜色显然必定在心灵之内,这种看法之为人称道,似乎靠的是把
被知觉的事物和知觉的作用本身混为一谈。这两者都可以称为“观念”;贝克莱大概也
这样称呼它们。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因此,当我们想到这种作用的
时候,我们就会欣然同意观念必然存在于心灵之内的这种见解了。于是,我们便忘记了
只有在把观念当作一种认知的行为时,这种见解才是真确的;所以我们便把“观念存在
于心灵之内”这个命题转化成另一种意义上的观念了,也就是转化成凭借我们的认知行
为而知道的事物本身了。这样,由于一种不自觉的同语异义,我们便得到了这个结论:
凡是我们所知的,就必然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内。这似乎就是对贝克莱论证的真正分析,
也是他的论证的根本错误之所在。
    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觉中,区别知觉的作用和所知觉的对象这个问题有着极大的重
要性。因为我们获得知识的全部能力是和它结合在一起的。认知自身以外的事物的能力,
是心灵的主要特点。对于客体的认知,主要是在心灵与心灵之外的某种东西之间的关系
中构成;这一点就构成为心灵认知事物的能力。如果我们说,被认知的事物必然存在于
心灵之内,那么我们不是不恰当地限制了心灵的认知能力,就是在说着同义反复的话了。
如果我们把“在心灵之内”理解为与“在心灵之前”相同,也就是说,我们仅仅理解成
为被心灵所认知,那么我们就是仅仅在说同义反复的话而已。但是,倘使我们真是意味
着这一点,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凡是在这种意义上存在于心灵之内的,仍然可以不是精
神的。因此,当我们认识到知识的性质的时候,就可以看出贝克莱的论证在本质上以及
在形式上都是错误的,他假设“观念”——亦即,被知的客体——必然是精神的那些根
据,我们发现全都没有任何的有效性。因此,他拥护唯心主义的根据,我们都可以取消。
我们再来看一看是不是还有什么别的根据。
    人们常常说,我们无法知道有没有我们所不知道的事物存在,仿佛这句话是一个自
明的真理一样。这可以引申为任何事物只要能够以某种方式与我们的经验相关联,就最
少是可以被我们认知的;由此可见,倘使物质根本是某种我们所无法认知的东西,那么
它就是一种我们不能够知道它是否存在的东西了,它对于我们也便无关紧要。大体上说,
由于某些不能明确的原因,这也就蕴涵着:一切对我们无关紧要的东西便不可能是实在
的;因此,物质如果不是由于心灵或心理的观念所组成的,它便是不可能的,而且只能
是一场蜃楼幻景罢了。
    在目前的阶段,我们还不可能充分深入研究这种论证,因为它所提出的论点需要相
当程度的初步讨论;但是目前我们可以先看看反对这种论据的理由都有哪一些。让我们
先从终点谈起:并没有理由说,一切对于我们没有实际的重要性的东西,就不应当是实
在的。当然,如果把理论的重要性也包括在内的话,那么每种实在的东西对于我们便都
有某种重要性了,因为人们既然希望认知有关宇宙的真理,我们便会对于宇宙中所包含
的一切事物都感到某种兴趣。但是若把这种兴趣也包括在内,那么,物质对于我们无关
重要这个问题便不是症结所在;只要物质存在着,即使我们不能知道它的存在也没有关
系。显然我们可以怀疑物质能不能存在,并且也可以怀疑它是不是存在;因此,物质是
和我们的求知欲相联系着的,它的重要性就在于,不是满足我们的这种欲望,就是阻碍
我们的这种欲望。
    再者,说我们不能知道我们所不曾知道的东西是否存在,这非但不是一条真理,事
实上反而是虚假的。“知道”(know)一词在这里的用法有两种不同的意义。(1)第一
种用法是,它可以应用于与错误相对立的知识上,就这种意义而言,凡是我们所认知的,
就是真确的,这种意义我也可以应用在我们的信仰上和论断上,也就是可以应用在所谓
判断上。就这个词的这种意义而言,我们说,我们知道某种事物是如何如何。这样的知
识可以说是真理的知识。(2)上面所提到的“知道”一词的第二种用法是:这一词可以
应用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识上,这我们可称之为认识。我们之认知感觉材料就是在这种
意义上说的。(两者的区别大致就是法文中savoir(理解)和connaitre(认识)之间的
区别,或者德文中wissen(理解)和kennen(认识)间的区别。)
    因此,这种看来貌似是真理的说法若重加叙述的话,就变成了下列的样子:“我们
永远不能真确地判断我们所不认识的东西是否存在”。这决不是一条真理,恰恰相反,
它是一种露骨的虚妄。我并没有认识俄罗斯皇帝的荣幸,但是我却可以真确地判断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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