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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哲学问题-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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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一次新例子中,如果其一出现了,是不是就使我们有很好的根据可以预料会出现
另一件呢?”我们对于未来的全部预料的可靠性,我们由归纳法而获得的全部结果厚实
上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所依据的全部信仰,都须取决于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
    首先,必须承认:我们发现两件事物常常在一起并且从不分开,这一事实本身并不
足以径直证明在我们所要考察的下一例子里它们也会在一起。至多我们只能希望:某些
事物被发现在一起的次数越多,那么下次发现它们在一起的或然性便愈大。如果发现它
们在一起的次数已经足够多,那么或然性也就差不多等于必然性。它永远不能完全达到
必然,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尽管有着频繁的重复出现,但是有时候;临了却像被续断脖
子的小鸡那样又是一次失败。因此,或然性才是我们所应当追求的全部问题。
    也许有人反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见解而坚持说:我们知道一切自然现象都要服从定
律的支配;并且有时候根据观察我们可以看出,只可能有一条定律适合我们例子中的那
些事实。现在对于这种见解可以有两种答案。第一个答案是,即使有某种没有例外的定
律可以适用于我们的例子,但是在实践上我们还是永远不能肯定说我们已经发现这条定
律了,而且也不能肯定说它就是一条绝无例外的定律。第二个答案是,定律的支配力本
身似乎便仅仅是或然的;而我们相信它在未来或者在我们未曾研究的过去例子中也是有
效的,——这种信念的本身就是以我们现在正在探讨的这条原则为根据的。
    现在我们所探讨的这个原则,可以叫作归纳法原则,它的两个部分可以表述如下:
    (甲)如果发现某一事物甲和另一事物乙是相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从未发现它们分
开过,那么甲和乙相联系的事例次数越多,则在新事例中(已知其中有一项存在时)它
们相联系的或然性也便愈大。
    (乙)在同样情况下,相联系的事例其数目如果足够多,便会使一项新联系的或然
性几乎接近于必然性,而且会使它无止境地接近于必然性。
    如上所述,这个原则只能够用于证验我们对个别新事例的预料。倘若已知甲种事物
和乙种事物相联系的次数足够多,又知道它们没有不相联系的事例,那么甲种事物和乙
种事物便永远是相联系的,——我们也愿意知道能有一种或然性是支持这个普遍规律的。
普遍规律的或然性显然要小于特殊事例的或然性,因为假使普遍规律是真的;特殊事例
也就必然是真的;但同时,普遍规律不真,特殊事例却仍可以是真的。然而普遍规律的
或然性正如特殊事例的或然性一样,是可以由事例的重复发生而加大的。因此,我们可
以把有关普遍规律的原则中的两个部分复述如下:
    (甲)如果发现甲种事物和乙种事物相联的事例次数越多,则甲和乙永远相联的或
然性也就越大(假如不知道有不相联的事例的话)。
    (乙)在同样情况下,甲和乙相联的事例次数足够多时,便几乎可以确定甲和乙是
永远相联的,并且可以使得这个普遍规律将无限地接近于必然。
    应当注意:或然性永远是相对于一定的材料而言的。在我们的例子中,材料便只是
甲和乙并存的那些已知事例。或许还有一些别的材料也是可以考虑在内的,因为它们可
能大大地改变或然性。例如,有人看见过许多白天鹅,他便可以根据我们的原则论证说:
根据已有的材料,或许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可以算是理由完全充分的一个论证了。
有些天鹅是黑色的这件事实并不能反驳这个论证,因为尽管事实上有些材料会使一件事
物不成其为或然,但是它还是可以照样发生的。以天鹅这个事例而论,人们可能知道,
许多种动物的颜色都有变化多端的特点;因此,对于颜色所作的归纳便特别容易发生错
误。但是,这种知识可以算作一种新材料,而决木是证明我们把过去材料的或然性估计
错误了。因此,虽然事物往往不能满足我们的预料,但是这一事实并不就证明我们的预
料在某一事例中或者某一组事例中,或许不能应验。这样,无论如何,归纳法原则便不
能够仅凭经验来反对。
    然而,归纳法原则也同样是木能凭经验证明的。经验可以就上面所探讨过的事例证
实归纳法原则,这是可以想象的;至于未经探讨的事例,就只有归纳法原则才能证明从
已知到未知所作的那些推论是否合理了。所有基于经验的论证,不论是论证未来的,或
者论证过去那尚未经验的部分的、或者现在的,都必须以归纳法原则为前提;因此,我
们若用经验来证明归纳法原则,便不能不是以未决的问题为论据了。因此,我们就必须:
或则根据归纳法原则的内在证据来接受归纳法的原则,或则就放弃我们对于未来的预料
所做的一切辩解。但是,归纳法原则倘使真是不健全的,我们便没有理由可以预期太阳
明天还会出来,或者预料面包比石头更有营养,或者可以预料我们从屋顶跳下来就会摔
到地上。当我们看见好像我们最好的朋友正向我们走过来的时候,我们也就将没有理由
认为他的身体之内并不是我们的死敌的心、或者不是一个完全陌生者的心了。我们的一
切行为都是以过去确实有效的那些联想作基础的,因此我们才认为它们很可能在未来还
有效;这种可能性就是靠了归纳法原则才有效的。
    科学上的普遍原则,例如对于定律的支配力的信仰、对于每件事必有原因的信仰都
和日常生活中的信仰一样,是完全依靠着归纳法原则的。所有这些普遍原则之为人所相
信,是因为人类已经发现了有关它们的真实性的无数事例,而没有发现过它们虚妄性的
例子。但是,除非我们先承认归纳法原则作为前提,否则这也还是不能提供证据说它们
在未来也会是真实的。
    这样,凡是根据经验而告诉我们有关未曾经验过的某种事物的知识,就都是基于一
种既非经验所能肯定的、又非经验所能否定的信念;但是这种信念,至少在其较具体的
应用方面,正和经验中的许多事实一样,似乎在我们的心里是根深蒂固的。这类信念的
存在及其证明,——我们将可看到,归纳法并不是唯一的例子,——已经在哲学上引起
了一些最困难和争论最多的问题。在下一章 里,我们就要简单地考虑怎样来说明这类
知识,它的范围是什么,以及它的准确性的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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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问题 
第七章 论我们关于普遍原则的知识



    在前一章 里我们已经明了,归纳法原则对于凡以经验为根据的论证的有效性都是
必要的,而归纳法原则本身却不是经验所能证明的;可是大家居然毫不迟疑地信仰它,
最低限度,在实际应用到各方面时是如此。有这些特点的不仅是归纳法原则。还有许多
别的原则,经验既不能证明又不能反对,然而在那些从被经验到的事物出发所做的论证
中的确是运用这些原则。
    这些原则有的甚至比归纳法原则还要明确,我们对它们的知识,其确切程度与我们
对感觉材料存在的知识是同等的。它们构成了我们可以根据感觉之所得而进行推论的一
种方法;如果我们所推论出来的是真确的,那么我们的推论原则就必定和我们得到的材
料一样也是真确的。这些推论原则是太显然了,很容易被人忽略过去,以致我们往往同
意其中所包含的假定而未能领悟到它只是一个假定。如果要获得一种正确的知识论,那
末认识推论原则的应用便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对于这些原则的知识,已经提出了许
多有趣的和困难的问题。
    我们关于普遍原则的全部知识的实际情形是:首先,我们认识到这一原则的某种特
殊应用,然后我们又认识到这个特殊性是无所谓的,于是就有一种到处都可以真确地被
我们肯定的普遍性。在教算术这类事情上就很容易认识这一点:“二加二等于四”首先
是从某个特殊的两对成双的例子中体会出来的,以后又有另一个例子,如此继续下去,
直到最后能了解到任何两对成双的都确乎是如此。逻辑原则的情形也同样。假设两个人
在讨论今天是几号。一个说,“至少你要承认:如果昨天是十五号,今天就必定是十六
号。”另一个说:“对,我承认这一点”。第一个继续说:“你知道昨天是十五号,因
为你和琼斯一道吃过饭,你的日记写着那是十五号的事。”第二个说:“是的,所以今
天就是十六号了。”
    这样的论证并不难理解;倘使承认它的前提中的事实是真的,便没有人会否认结论
也必然是真的。但是,它的真理却有赖于一个普遍的逻辑原则的范例。这个逻辑原则如
下:“假定已知:如果这是真的,则那也是真的。又假定已知这是真的,那么,结果便
是那也是真的。”在如果这是真的则那也是真的这种情形中,我们便说,这就“蕴涵着”
那,而那是“随着”这的。因此,我们的原则就是:如果这蕴涵着那,而这是真的,则
那也是真的。换句话说,“一个真命题所蕴涵的任何东西都是真的”或者“一切随着真
命题而来的都是真的。”
    这个原则实际上涉及到所有的证明,至少就它的具体事例而言是如此。只要用我们
所相信的一件事物来证明另一件随后也为我们所相信的事物,这个原则就适用。如果有
人问:“为什么我应该接受根据真前提而得出的有效论证的结果呢?”我们就只有诉诸
我们的原则才能作出回答。事实上这个原则的真理性是不可能加以怀疑的。它是那样地
昭然若揭,以致于乍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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