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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没落(第二卷)-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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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显然走的是另一条道路。其倾向是一开始就将现行法律条文整个地编制成一个通行的法典,一劳永逸地定制下来,预先就将未来一切想得到的问题的判决都规定好。所有西方法律都具有未来的标记,所有古典法律都具有即时的标记。
  四
  但是,可以说,这与一个事实相矛盾,这就是:实际上,有一些古典的法律著作,是专业的法学家为永久的使用而编纂的。毫无疑问,情况确实如此。但是,我们必须记住,我们对早期的古典法律(公元前1100~前700年)是一无所知的,而且确然无疑的是,乡村和新兴城镇的习惯法并未曾像哥特时期的习惯法在《萨克森法鉴》中或早期阿拉伯的习惯法在《叙利亚法典》中被陈述出来一样被记载下来。我们现在所能发觉的最早的汇聚,是由一些汇编(从公元前700年开始)组成的,它们常常被归功于神话或半神话的人物,如:来喀古(Lycurgus)、扎拉卡斯(Zaleucus)、卡隆达斯和德拉古(Dracon)以及某些罗马国王。传说的形式表明,这些汇编是存在的,但是对于其真正的作者、它们的编纂的真实过程,以及它们的原始内容,甚至就连波斯战争时期的希腊人自己也一无所知。
  与查士丁尼法典和德国所“采用”的罗马法相对应的第二种汇编,是与梭伦(公元前600年)、庇达库斯(Pittacus)(公元前550年)和其他人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在此,法律已获得一种结构,并受到城市的鼓舞;它们被描述为是“politeiai”(宪法)和“nomoi”(律法),而与古老的“thesmai”(法)和“rhetrai”(不成文法)形成对比。因此,实际上,我们仅知道晚期古典法的历史。那么,这些突然的法典编纂是为了什么呢?只要看一下这些名称就可以知道,根本上说,它们并不是记下纯粹经验的结果的过程,而是政治权力问题的决定。
  有一个严重的错误,就是假定一种可公平地对待一切事物且不受任何政治与经济利益的影响的法律是完全能够存在的。那些假定所想象的政治可能性,即是一种政治活动的人可能会把事物的状态描绘成这个样子,而且一直在这么做。但是,没有什么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这样的法律,乃由抽象而生,在真实的历史中并不存在。法律总是会把它的作者的世界图象包容在抽象的形式中,而每一历史的世界图象都包含有一种政治-经济倾向,该倾向依赖的不是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思考的事物,而是事实上掌握着权力并因之掌控着立法的阶级所实际打算的事物。每一种法律都是由一个阶级以普遍性的名义建立起来的。阿纳托勒·法朗士(Anatole France)曾经说:“我们的法律在冠冕堂皇的平等中禁止富人,可同时也禁止穷人去偷面包和在街头乞讨。”这种公平无疑是偏袒某一方的。但是,另一方同样地会一直试图赢得独占的权力,以制定起源于它的生活观的法律。这些法典全都是针对法律的政治行动,而且是政党的政治行动——在梭伦那里,是一部与具有同样标记的私法(υομοι)相结合的民主的宪法(πολιτεια);在德拉古和十dafa典编纂委员(the Decemvirs)那里,则是一部由私法所加强的寡头政治的宪法。低估这一联系的重要性,留待那些习惯于他们自己的持久的法律的西方历史学家们去做吧;古典人对于在这些情况中所实际发生的事是不会误解的。十dafa典编纂委员的产品在罗马是最后一部纯粹贵族性质的法典。塔西佗称之为公正的法律的终结(“finis aequi juris”,《编年记》,Ⅲ,27)。因为,正如十dafa典编纂委员衰亡后十分重要地继起的是另一类十人即十位保民官(the Tribunes)一样,十二铜表法以及作为其基础的宪法也立即开始被lex rogata(人民的法律)的暗中破坏的过程所打击,它以罗马人的恒心竭力想做梭伦在一次行动中对于德拉古的作品——祖先的宪法,它是阿提卡寡头政治的法律理想——所实现的事情。从那以后,德拉古和梭伦便成为寡头政治和平民之间——在罗马即为元老院和保民官之间——漫长的斗争中使用的“口号”。与“来喀古”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斯巴达宪法不仅拥护德拉古和十二铜表法的理想,而且将它具体化了。我们可以看到,和罗马的密切相关的事件过程相平行,两个斯巴达国王倾向于从塔尔昆家族(Tarquinian)的僭主政治的状态演变为革拉古一类的保民官的状态;最后一个塔尔昆的灭亡或十dafa典编纂委员的设立——这是反抗保民官倾向的某种政变——大致相当于克莱奥米尼(Cleomenes)(公元前488年)和鲍萨尼亚斯(Pausanias)(公元前470年)的灭亡;并且阿基斯三世(Agis Ⅲ)和克莱奥米尼三世(Cleomenes Ⅲ)的革命(约公元前240年)是与仅仅几年后开始的C。弗拉米尼乌斯(C。Flaminius)的政治活动是平行的。但是,在斯巴达,国王们从来未能彻底战胜以监察委员(the Ephors)为代表的“元老院”的一方。
  在这些斗争的时期,罗马变成了晚期古典类型的大都市。乡村的本能越来越被城市的才智推到后方。结果,从大约公元前350年开始,我们发现,和人民的lex rogata并存的还有行政长官的lex data,即行政法。由此,十二铜表法的观念乃自竞争中消失了,而行政长官的告令却变为政党斗争的玩物。
  没过多久,行政长官即变成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中心。又没过多久,随着城市权力在政治上的扩张,行政长官的审判权和他的市民法(jus civile)——公民的法律——的领域在重要性上开始有所削弱,而外事行政长官和他的万民法(jus gentium)——外国人的法律——越来越走到前台。并且,当最后古典世界的全部人口,除了具有罗马公民权的一小部分以外,全被包含在这个外国人的法律的范围中时,罗马城的侨民法(jus peregrinum)实际上变成了帝国法。所有其他城市——从行政的观点看,就连阿尔卑斯山的部落和游牧的贝杜因(Bedouin)氏族也都是城社(civitates),仍保留着各自的地方法律,但只是作为罗马侨民法的补充,而不是替代物。
  因此,当哈德良(Hadrian)(公元130年左右)引进“永久告令”(Edictum perpetuum)的时候,它标志着古典立法的结束,因为这种永久告令把行政长官的逐年通告的已经确定的汇聚作了最后的定形,并禁止对它再作修正。和从前一样,行政长官的职责仍然是公布“他的年度法律”,但是,尽管这种法律并不具有比与他的行政权力相对应的更大的效力,并且也不是帝国的法律,可他从此以后仍必须忠于既定的文本。这正是僵化的“晚期”文明的象征。
  从希腊化时代开始,法学,法律的科学,或者说对人们实际运用的法律的系统理解,就已经出现了。由于法律思想是以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实质为前提条件,如同数学思想是以物理学和技术方面的知识为前提条件一样,罗马很快地就成为了古典法学之家。同样地,在墨西哥世界,正是征服者阿兹特克人的学院'即特兹库科(Tezcuco)'使得法律成为了主要的研究科目。古典法学是罗马人的科学,而且是他唯一的科学。正当具有创造性的数学随着阿基米德的去世而告终的时刻,法学著作却随着爱里乌斯(AElius)的评注十二铜表法的Tripertita的问世(公元前198年)而开始。第一部系统的私法是M。斯凯沃拉(M。Scaevola)在公元前100年左右所写的。古典法真正的成熟期是公元前200~0年的两个世纪——虽然我们今天出于一种奇特的刚愎自用,将这个时期说成是实际属于早期阿拉伯法的成熟时期。从这两类法学著作的残留中,我们还可以测出分离这两种文化的思想的鸿沟的大小。罗马人只处理案件和对它们进行分类;他们从不分析基本的思想,例如司法错误。他们仔细地区分各种契约,但是他们没有作为观念的契约的概念,也没有关于无效或根据不足的任何理论的概念。莱内尔说:“思来想去,显然,决不能把罗马人当作科学方法的范例。”
  最后的阶段便是萨宾派(Sabiniani)和普洛库里派(Proculiani)的时期(从奥古斯都时期到公元160年左右)。它们是类似于雅典的哲学学派的科学学派,而且,元老员的法律观和保民官的(恺撒的)法律观之间的垂死的斗争阶段,可能就是在它们之中进行的,因为撒必努斯学派最优秀的人物中有两名是恺撒的谋杀者的后裔,而普洛库里学派中有一个人则被图拉真选作他的可能的继任人。当这种科学方法在意图和目的方面全都得到解决和获得了结论时,公民的成文法(市民法)和行政长官的告令(长官法)的实际融合在这里就实现了。
  古典法学的最后标志,就我们所知,便是盖尤斯(Gaius)的《法学总论》(大约公元161年)。
  古典法是实体的律法(a law of bodies)。在组成世界的总构成中,它区分了实体的人和实体的物,而且像某种有关公共生活的欧几里得数学一样,建立了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数学思想和法律思想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亲缘性。在这两种思想中,目的同是:采用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材料,剔除感觉上偶然的事件,找到理智上的基本原则——对象的纯粹形式,情境的纯粹类型,原因和结果的纯粹联系。在古典法学中,生命以一种渗透着欧几里得特征的形式,把自己呈现在古典人的批判的醒觉意识面前,而且,在法律的心灵中产生出来的意象,总是实体的意象,是实体和实体之间的位置关系的意象,亦是各实体通过接触和反作用而产生的相互影响——犹如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的意象。古典法学是法的静力学。


各文化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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