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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由于中国农村公社的残余以及北方落后的游牧民族的入侵,加强了列宁所
指的“这种身分性的地主”阶级的制度。列宁说:“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底
龐杂性,是在阻碍着经济的发展,身分的体制(旁点系我所加。——引者)
是在妨碍着商业的流转,旧的土地占有制与新的经营底不相适应,是在产生
着尖锐的矛盾。”(“十九世纪末期俄国底土地问题”,见“列宁文集”,
第三册,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版,八0 页。)因此,身分的体制之下的豪
族地主,成了中国历史上被斥责的对象。他们和皇族地主是矛盾的,但也是
妥协的,其间斗争和联合的形式,各代也有些不同。这所谓联合的形式,是
和马克思所指的近代“自耕农民的自由小土地所有制形态”(“资本论”,
第三卷,一0 五三页)对立的。历代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也是从这里出发。
二、开元、天宝至明代,土地国有制采取了对劳动力的经济的经营方式
(庄园),以适应土地大量开发以后的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人口已经具有熟练
劳动技术的发展。所谓皇田、官田、皇庄、官庄,历经唐、宋、元、明一直
在集中,至明代则变本加厉,“州郡之内,官田十居其三”,苏淞官田更为
集中。这是一方面。此外,因了南方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增进,中唐以
后,在皇族地主与豪族地主之外,产生了土地私有制的庶族地主,史称寒族
或素族,即半身分的地主。这样的地主,在宋、明以来有迅速发展的趋势。
因此,唐代如牛李党争,如杨炎、元载和刘晏、卢杞的党争,宋代如王安石
新党和旧党的党争,都应从庶族地主和豪族地主的矛盾的背景去说明,他们
和皇族地主相配合成为三角斗争的形势。如果说杨炎不以身分为别而以“贪
富为差”的两税制开始结束了前一阶段的国家地租形态的租谓制的剥削形
式,则明代的“一条鞭”法开始结束了后一阶段的国家地租形态的二税制的
剥削形式,并适应历史的发展,转向具有在最大限度上减轻封建依存的财产
税形式的新的剥削制度。到了清代,“更名田”的办法,“滋生人丁,永不
加赋”的办法,“摊丁入地”的办法,更贯彻了“一条鞭”法的精神。一方
面,给予土地私有制以一定的刺激作用(“大清会典”说:“前明分给各藩
之地,国朝编入所在州县,与民田一体给民为业,日更名田”),另一方面,
更明确了财产税的性质。
三、明中叶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是适应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的,特别
是在东南沿海和长江流域以及赣水流域的广大的三角地区(“明会要”引“明
政统宗”说:“嘉靖元年八月令广东江西货物纳税,自北而南者于南安,自
南而北者于南雄”)。这和列宁论俄国的情况是相似的:“土地占有的非身
分性是在增长着。。。因之,农民日益分化出了一种社会分子,他们转变为
土地私有者了。这是一般的事实。以后在分析农民经济时,我们一定要揭开
产生这种分化的社会经济机构。现在我们须要确切地确定,俄国土地私有制
底发展,即在于由身分性之转变为非身分性。”(旁点系我所加。——引者)
(“十九世纪末期俄国底土地问题”,载“列宁文集”,第三册,人民出版
社一九五四年版,三——四页。)列宁所说的这种变化的本身就表示资本主
义经营的倾向。在俄国十九世纪,据列宁的分析,“贵族封建的或贵族底农
奴的地产,还继续包含着全部私有土地底一大部分,但是发展的倾向,却是
明显地走向资产阶级的土地占有制的创立。。。用钱买得的私有土地,则在
增加着。土地底权力日渐衰微,而货币底权力则日在增长着。土地日益捲入
于商业流通中了”(同上,四页)。在中国的十六、十七世纪起,虽然没有
俄国十九世纪末期的这样变化程度,但性质上是相类似的。一方面,土地皇
族所有的集中情况,如上文所指出,是空前的,但这集中是依靠了“监督”
来实行的。另一方面,私有土地也在迅速地发展着,过去豪族地主已经在土
地商业化的过程中受了一定的打击。皇族大地主与土地私有主的斗争也日益
尖锐,这就反映了皇族的土地独占和土地商业化的矛盾。
关于土地私有的发展以及经营地主的势力,在明代特别是在明末,史料
的记载是很多的。例如叶梦珠辑“阅世编”卷一“田产”说到非身分性的“有
心计之家”的私有情况:“有心计之家,乘机广收,逐有一户而连数万亩,
次则三、四、五万至一、二万者,亦田产之一变也。”朱国桢“涌幢小品”
说到非身分性的白手起家的私有情况:“余目所经见,(吴江)二十里内有
起白手致万金者两家,此水利筑堤所以当讲也。”汪道崑“太函集”说到非
身分性的居士的财产私有情况)“吴处士。。三年而聚,三年而穰,居二十
年,居士自致巨万,。。庶儿埒都君云。”顾炎武“日知录”卷十,曾拿汉、
唐时代的情况和明代的情况相比较,以汉代的豪族地主相当于明代经营“分
租”的地主,唐代的兼并之家相当于明代“包租”的经营地主,来说明私有
土地的发展。史料上常见地主经营的方式,甚至“穷天极地而尽入”,以达
到“赀日益”的目的。“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三引天启诏,“各省开垦
水田,往往既垦成熟,被势豪或经管地主混占告夺”。
土地商业化或私有化就是“一条鞭”法施行的物质条件。这个法典式的
总结,正显示出嘉靖至万历时代财产关系的变化。在这时候,官田实际上已
经变相地成为经营地主的民田了。同书卷二十三引“武进县志”说:“嘉靖
二十三年,无锡。。并官民田地均为三则,吾邑亦仿而效之。。。目税为
粮,。。一概均于民田,。。将朝廷入官之田无价而白与顽民,将原额所纳
之租无辜而重害平 民。。。(万历后期)。。以田随户,以户领田,户既
可以那移(即业主之姓名,因田卖买而变),而田即因之变乱。母依乎子,
变动不拘,官民肥瘠高圩山落存于籍者,。。名是而实非。”由这里可以看
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客观趋势。实际上,万历十年的鱼鳞册,已经看出了反
映土地私有制的情况,那就是“业主之姓名随之,年月卖买,则年有开注,
人虽变迁不一,田则一定不移,是之谓以田为母,以人为子”。所谓“以田
为母,以人为子”,“母依乎子,变动不拘”,即是指土地财产的变迁,完
全以所有者的人户登记为原则了。
不但官田如此,豪强地主的土地也在变化,同书说:
(嘉靖中常州)富家之败,宕子急于售产,不暇推取,久之而
推者无所归,。。久之而纳者不知其下自困。。。延至万历初,势
穷当变。(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三)
财产的等级分类不以身分为差别,而以所有的多寡为差别,同书说:
正德中,。。(常州)富民巧为规避,人户消是参错,多有产
去差存者,讼牒纷纷,官民病焉。嘉靖元年。。以家货富大及丁田
居上者为上户,丁田数少家道颇可者为中户,丁田消乏者为下户。
(同上)
又引唐顺之与玉仪书,表示出赋役的变革是适应财产的转移,其中说到
嘉靖时“吾田已卖之某人,而某人宜顶吾差,。。卖主以虚名编差可以无乱
乎定差之籍,新买主以实力顶差可以无累乎鬻田之人。”(同上)
由此,就产生了这样的情况:
嘉靖中。。官田与民田犹自角立。嘉靖末则以官田民田并言
之,无复差别,。。盖又法之变而加密者也。(同上)
引“上元县志”:
嘉靖中,(官民田)均为一斗五升。。。其更佃实同鬻田,第
契券则书承佃而已。。。
正嘉以来,事日增,役日繁。。。买者卖者或以官作民,或以民作官,
以各就其所利。于是民田减价出鬻者日益多,而差役之并于细户者日益
甚。。。维时一条编法已行于数省矣。
隆庆中,。。计以官田承佃于民者日久,各自认为己业,实与 民
田无异。而粮则多寡悬殊,差别有无互异。于是,。。官民悉用扒
平,粮差悉取一则,革现年之法为条编。(顾炎武:“天下郡国利
病书”卷十四)
史称“一条鞭”法的优点,是因了租赋则例纷繁,不得不改为“官民一
则”。其实问题在于“私相典卖”。上书说到:
初官田粮重,民间白佃以输公赋(租)而已。久之贫人贪餽,
改则以利鬻,富者得业,准劝以就轻。加以豪富隐漏,胥吏奸诡,
驯致兼并者安享膏腴,逋逃者哀鸣中泽,税粮虧额,里甲包赔。。。
嘉靖壬子,。。所部六邑,通行丈量,俾富而强者田必有赋,贫而
弱者粮无虚赔。。。第惜当时。。仍滋欺隐,兼以官民均为一则(即
指条编的先声),恩怨卒成二途。(同上卷三十二)
不但官田已经由宫而民,屯田也由军而民,变化甚大。上书说到:
嘉靖中,屯田御史张监,以原额屯田多为豪强兼并(按上文言,
屯田可“私相典卖”),。。佃买之田,概充募军承领之数,。。
军民互讦,追夺纷纭。(同上)
滁州的情况是“屯军。。好出游服买,不治农。。。甚者。。阴受民货,
逐私买卖。”“泗州志”“屯田”条:“卫所之占种,旗军之复侵、盗卖。”
又说:
泗人毋论大小人户,专以买种屯田为利,取其价之廉也。而一买之后,
视之不啻若世业。然开垦修筑,殚力经营,若将谓生且息于其中,子孙可永
保而无失也。豪军旁伺,一见臂腴,不借口于同伍之绝业,则驾言于顶差之
额也,公然争夺。。。不敢显言曰买,而必托为佃种以自解。(顾炎武:“天
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四)有一种城市居民中的新发户,叫做“寄庄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