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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算盘-经理人会计-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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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 

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 

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 

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 

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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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 

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 

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 

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 

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 

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 

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 

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 

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 

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 

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 

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 

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 

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 

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 

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 

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 

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 

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 

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 

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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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 

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 

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 

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 

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 

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 

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 

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 

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 

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 

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 

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 

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 

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 

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 

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 

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 

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 

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 

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 

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 

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 

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 

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 

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 

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 

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 

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 

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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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 

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 

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 

 “——”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 

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 

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 

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 

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 

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 

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 

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 

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 

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 

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 

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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