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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危机-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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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许多方面看,美军占领下的伊拉克比阿根廷更适合将整个国家的农业体系纳入转基因商业化农业的统治范围之内,美军的占领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占领当局直接给了伊拉克农民“一份他们无法拒绝的要约”,就像《教父》里面所说的:“要么拿着我们的转基因种子,要么去死。”

  对于被占领的伊拉克的所有民事活动,布雷默事实上拥有生杀大权。尤其特殊的是,他不是向通常负责重建工作的美国国务院汇报工作,而是直接向五角大楼里的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的办公室报告。

  作为联军驻伊临时管理当局的首脑,布雷默迅速行动,草拟了一系列管治伊拉克的法令。当时,伊拉克既没有宪法,也没有根据宪法合法产生的政府。美国占领当局制定了整整100个法令,于2004年4月生效。整体来看,这100项由美国强制实施的新法律(正式名称是命令)将确保伊拉克经济按照美国强加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思路进行改造,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华盛顿在1990年后强加给俄罗斯和前苏联经济的模式非常相像。

  拉姆斯菲尔德领导的五角大楼的计划制定者给布雷默下达的指令是,强加一种“休克疗法”,把以国有经济为中心的整个伊拉克经济改变为一个彻底的自由市场私营经济。布雷默在一个月内实施的经济变革比在30年里强迫拉丁美洲债务国实行的变革还要猛烈。

  布雷默的第一个行动是解雇了50万名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大多数是士兵,还有医生、护士、教师、出版商和印刷商。接下来,他打开了这个国家的边界,毫无限制地接纳进口:既不用履行什么边检手段,也不用交什么税费。在布雷默2003年5月到巴格达之后两周,他就宣布伊拉克“敞开国门做生意”。他没有说是谁的生意,但这一点随后越来越清晰。

  入侵之前,伊拉克除了石油以外的经济领域由大约200家国有公司主导,它们生产从水泥、纸张到洗衣机等所有商品。2003年6月,布雷默宣布,这些国有企业将立即私有化。他说,“将缺乏效率的国有企业转交到私人手中,对伊拉克经济复苏来说至关重要。”伊拉克的私有化计划是自苏联解体以来最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清仓大甩卖。

  联军驻伊临时管理当局《第37号命令》降低了伊拉克的公司税率,从大约40%降到可怜的15%。没有了税收收入,政府将无法在任何方面发挥大的作用。“第39号命令”允许外国企业100%地拥有除了自然资源之外的伊拉克资产。这确保了外国企业可以在这个国家不受限制地开展商业活动。投资者可以将其在伊拉克赚到的利润100%地从这个国家拿走。既不要求他们追加投资,也不对他们课税。这些法令的受益者,显然不是伊拉克的经济和人民。

  第九章 落井下石(2)

  根据《第39号命令》,外国公司可以签订有效期长达40年的租约和合同。《第40号命令》则以同样优惠的条件欢迎外国银行进入伊拉克。与允许外国人全盘接管伊拉克经济相对应的是,唯一保留下来的萨达姆时期的法律是那些限制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法规。

  一夜之间,伊拉克从世界上最孤立的国家变成了最自由、最开放的市场。由于其经济和银行体系受到战争的毁灭性破坏,加上美国带头实行的长达十余年的经济封锁,伊拉克人根本无力购买私有化的国有公司。外国跨国公司是在布雷默宏大的经济复苏计划当中唯一可能受益的角色。

  这些新法律被强加给了一个惨遭征服和摧残的国家,除了搞点军事上的破坏和打击侵略者的游击战之外,它不可能进行其他的反抗。为了使伊拉克对外国投资者具有吸引力,这一整套的100项新法令通过美国政府的占领机构即联军驻伊临时管理当局实施,它将所有伊拉克经济的各种权利和控制权都交给了跨国公司。

  不仅如此,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对这个国家的粮食生产体系进行前所未有的最激进的改造铺平道路。在布雷默的统治之下,伊拉克即将成为基因改造或者说转基因商业化农业的样板。

  布雷默的《第81号命令》

  联军驻伊临时管理当局明确定义了这100项命令的法律地位。“命令”被定义为“对伊拉克人民具有约束力的指示或指令,具有惩罚性后果,或者对管制伊拉克人的方式包括伊拉克法律的变更具有直接作用”。换言之,伊拉克人接到命令:“要么照办,要么完蛋。”伊拉克以前的法律,凡是与布雷默的新“命令”相抵触的,一律废止。占领者的法律至高无上。

  布雷默的新法令涉及从媒体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等各个方面,深藏在其中的是《第81号命令》,即“专利、工业设计、未披露信息、集成电路和植物新品种法”。《第81号命令》规定:

  11。“第12条”经修订如下:“专利应赋予所有者以下权利:

  1。如果专利主体是一种产品,有权禁止任何未获得所有者授权的人制造、利用、使用、提供销售、出售或进口该产品。”

  12。“第13条第1款”经修订如下:“专利的有效期,从按本法条文申请注册存档之日起计算,至按本法条文注册生效满20年后方可终止。”

  《第81号命令》的另一项条款规定:“禁止农民再次使用受保护的品种或任何本章第14条(C)段第1项、第2项提到的品种的种子。”而且,

  联军驻伊临时管理当局《第81号命令》对伊拉克的专利和工业设计法做了修订,以保护与某种产品或某种制造工艺相关的任何技术领域的新创意。这些修订允许在伊拉克的企业或在伊拉克属于签约方的相关条约成员国的企业在伊拉克注册专利。修订赋予了专利权人以下权利:阻止任何未获得专利所有者授权的人利用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或工艺,从专利在伊拉克注册之日起为期20年。修订还允许个人和企业对工业设计进行注册。

  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来说就是,《第81号命令》给了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人在20年内在伊拉克农业中使用其种子的绝对权利,而这些专利的所有者恰恰都是外国大型跨国公司。尽管表面上看来,这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对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予以补偿,但实际上这是对伊拉克主权的侵犯。像许多国家一样,伊拉克从未承认过植物之类的生命形式可以获得商业专利的原则。这种专利之前由美国或其他国家的专利机构授予孟山都、杜邦等公司。

  事实上,《第81号命令》所做的是,修订伊拉克的专利法,以便承认外国专利,不管根据伊拉克的法律这种专利是否合法。表面上,它似乎给了伊拉克农民拒绝购买孟山都种子或其他专利种子、种植本地传统种子的选择权。实际上,它产生了完全相反的作用,《第81号命令》的起草者也充分意识到了这一点。

  这些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都是转基因或者说经过基因改造的植物。选择种植这种种子的伊拉克农民,需要与持有专利的种子公司签订协议,规定他们将支付某种“技术费”,并且每年为种植这种专利种子支付许可使用费。

  第九章 落井下石(3)

  任何试图将孟山都或其他公司的专利种子保留一部分以便在下个作物种植季节再次播种的伊拉克农民,都将受到种子供应商的重罚。在美国,孟山都公司要求获得相当于被盗用种子成本12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后来法院的裁决驳回了这一请求。于是在这种局面下,伊拉克农民没有成为萨达姆?侯赛因的奴隶,却成了跨国转基因种子巨头的奴仆。

  《第81号命令》的核心是植物新品种保护(PVP)条款。根据该条款,留存种子和再次播种是非法的。农民们使用受专利保护的种子(甚至是“类似的”种子),将受到重罚,甚至坐牢。然而,受到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并不是那些在伊拉克农田上历经上万年的杂交开发出来的种子。

  相反,受到保护的是孟山都等跨国公司巨头将自己的种子和除草剂引入伊拉克市场的权利,而且它们受到了美国和伊拉克政府的充分保护。

  伊拉克的种子宝库遭到破坏

  历史上,伊拉克是文明摇篮美索不达米亚的一部分。在那里,在长达数千年的时间里,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的肥沃河谷为农作物培育和种植创造了理想的条件。自从大约公元前8000年以来,伊拉克农民就一直在这片土地上耕耘,并培育出品种繁多的、如今世界上使用的几乎所有麦类品种的种子。他们通过留存部分收获作为种子并再次播种的体系做到了这一点,并通过新的播种培育出能够抗御疾病的杂交品种。

  多年来,伊拉克人在位于阿布?格莱布的一个国家种子库里一直保存着这些珍贵的天然种子的样本。这座城市,如今在国际上更多的是因其设有美国军方虐待犯人的监狱而闻名于世。在美国占领伊拉克及多次大规模轰炸之后,阿布?格莱布那个具有历史意义、价值连城的种子库消失了,它成了伊拉克战争的又一个受害者。

  不过,伊拉克的前农业部曾经采取预防措施,在邻国叙利亚建立了一个备份的种子储存库。在那里,最重要的麦类种子仍然储存在一个名为国际干旱地区农业研究中心(ICARDA)的机构里,该机构位于叙利亚的阿勒颇。鉴于已经失去阿布?格莱布的种子库,如果联军驻伊临时管理当局需要帮助的话,作为国际性的国际农业研究咨询小组(CGIAR)种子库网络的一部分的国际干旱地区农业研究中心,原本是可以从其储备中为伊拉克人提供种子的。联军驻伊临时管理当局没有这样做。布雷默的顾问对伊拉克的粮食前景有着不同的规划;他们有自己的打算。

  伊拉克农业即将被导向“现代化”和工业化,从传统的家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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