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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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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多情况下,我并不反对被人叫做“古典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不过我还是更愿意把自己叫做“古典的自由主义者(ClassicalLiberal)”。与自由主义者一致,我强调集体行为(汪注:对个人主义社会)造成伤害的潜在危险,但这一涵义不应当在任何开放意义上被推广到一般。(汪注:否则将无法与卢梭式的自由主义者相区分。)
  我与哈耶克的差异主要在于,我在立宪层次上而言是一个建构主义者,而哈耶克则更倾向于是一个演进主义者,尽管有些时候他也是一个建构主义者。
  我一直以来就认为我与罗尔斯的理论很近似,但是请注意下面的关键点:我认为他过分努力地要寻求一些特殊的原则,而其实他应当仅仅守在(立宪)程序这一层次上。
  四、我仍然认同于我对自己政治立场的这个定义。
  我和我的(汪注:美籍韩国裔)同事,YongJ。Yoon,我们最近大量地探讨了儒家价值可能怎样应用于西方社会,以及这些价值怎样与其他价值融合起来。在儒家文化架构里面,“面子(Decency)”与“羞愧意识(Shame)”似乎是很自然地发生的,这些东西是人类品质中非常有价值的特性,而这些特性正在从我们西方人的品质中消失。怎样才能引进这些品性呢?
  五、就历史而言,是哈耶克组织了飘零山学会,作为反抗当时整个社会主义思潮的制度手段。哈耶克认为社会主义从科学上说是错误的,从实践上说是邪恶的。
  飘零山学会可能在“后社会主义时代”有所作为吗?我的看法是,这个学会目前还在苦苦探求着它在不管是在亚洲或其他什么地方发挥它的作用。
  六、我从来没有太担心过如何澄清我自己或我(在经济科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位置。我感觉到这种作为科学家的经济学家与作为道德哲学家之间的紧张。但我们必须坚定地把握住经济学学科核心的科学性,同时试图将它的意义扩展开来,去认识一个有序社会的潜力。
  关于(中国)市场导向的改革,至关重要的是把这些改革置于对法律与制度框架的必要性的理解之上,在这一框架内,人们能够履行各自在市场中的职能。关于财产和契约的法律,关于以老实的态度进行交易的传统,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没有了这些东西,市场导向的改革就毫无意义可言。
  七、在我自己的威克塞尔传统的一致性研究与哈贝玛斯的“对话”研究之间确实存在很强的相似性。你能够认识到这一相似性,确实富于想像力(汪注:英文“perceptive”译做富于想像力不妥当,因为与“imaginative”不同,这里指的是抽象的概念化能力—perception)。然而,在基础上,存在一个本质上的差异。哈贝玛斯似乎相信,通过恰当构架出来的对话,人们就能够达成(共识性)协议。而我在这一点上的看法是,通过恰当构架出来的规则,人们能够达到(一致性)协议,这协议本身就是结果,这结果并不存在于协议达成之前。换句话说,这结果是内生于我的模型里的;对哈贝玛斯来说,这结果是已经存在于什么地方,对话则是达到这结果的手段(汪注:我必须向布坎南教授当面解释30年代以来的哲学发展以便说服他相信在他与哈贝玛斯之间不存在这样的本质差异)。
  我希望(我对你的来信的)这些“反应…评论”式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谦诚的,詹姆斯·M·布坎南
  1998年6月23日给布坎南教授的信
  尊敬的布坎南教授:
  我接到了你对我上一信所提问题的答复,同时我对你上班的时间之早感到吃惊。当我阅读你的传真时,我再次被你的这些答复所感动。今晚九时,我将从夏威夷开始我这次“麦加”之旅。在旧金山的博德书店我买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家的人生》第三版(从而得知你确实曾交给诺贝尔委员会一份官方自传,你在圣三一大学的演讲则是你的第二份自传)。我读完了其中你的那一章,感到必须继续追问你一些问题,以便从你那里学到更多的东西。为了更方便地查找我的问题,我把下面的这些问题与上次的问题一起编号,所以下面的第一个问题是问题八。
  问题八
  首先,至少就我对西方哲学和哈贝玛斯的理解,所谓“对话(Dialogue)”在哈贝玛斯的交往理性里,具有和你所理解的程序一致同意基础上的演进理性类似的涵义。“逻各斯”的这个涵义已经在西方哲学60年代至80年代“语言学转向”过程中,特别是通过马丁·海德格尔的论说,揭示得非常清楚了。事实上,法国后现代主义者对哈贝玛斯的批评主要在于他对“同意的可达成性”太乐观。对于福柯来说,或者对于他的美国盟友麦肯塔尔来说,主要的问题在于这个世界从来没有达成过任何“同意”或道德秩序,现代世界的实质就在于它是由无数不可整合的个人生活世界的碎片构成的。在这样一个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对立的论域里,你其实与哈贝玛斯在同一条船上。或许你们之间的一个微妙差别在于,你的“立宪契约”的一致同意是建立在自愿主义共识上的,而哈贝玛斯的“理想交往境界”则要求参与对话的个人平等地相互对待。十分明显的是,你和哈贝玛斯都大大超越了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现代经济学”的眼界,因为你们的目光关注着的是现代社会的深层基础,你们将启蒙时代提出的使命——重新构造现代社会的基础当做社会科学的最高使命。



…
汪丁丁专访布坎南(4)
…


  这导致了我下面的一组问题:你可否描述一下你理想中的能够把现在的青年经济学家教育成为更能应付他们在21世纪你认为他们最可能遇到的挑战的社会科学教育体系?你最希望在我们的社会里见到哪一种教育体系,是把学者培养为哲学王那样的古典教育体系呢?还是现代福特主义式的培养技术专家们的“主流产品”教育体系?为了坚持你所说的奈特式的“相对地绝对的绝对”原则,你是否因为处身于你所要维持的秩序所加于你的制约和你的创造力丰富的心灵所受到的制度权威的束缚产生的痛苦之间而感到有种紧张关系?你有什么途径来缓解每一个创造性的古典自由主义者都会感受到的这种紧张关系吗?你是否觉得一个真正的古典自由主义社会犹如维持刀刃上的哈罗德均衡那样地难以维系,需要我们经常不断地努力克服来自两个方面的干扰?
  问题九
  就我在道德与政治哲学方面的阅读而言,你似乎比罗尔斯更早提出了“无知之幕”概念,在你1962年发表的《求解“一致同意”》中,那里你讨论了理性的自利个体面临不确定性的未来时具有的“激烈的无知”或者极端地“非知(Unknowledge)”。而罗尔斯发表这一原则或许是在70年代初期吧?同时,哈桑尼在50年代的文章里已经提出了类似的概念。他最近正在写他的“规则效用主义”(在我看来与古典自由主义很接近)及其与之对立的“行动效用主义”(在我看来就是极端自私主义)的论文。你提到过你最近几年试图重新整理政治原则,使其更倾向于普遍主义立场(你的《基于原则而不是基于特殊利益的政治》)。
  你可否就哈桑尼的效用主义伦理学,联系到你一直以来关注的道德秩序与立宪经济学给出一些评论?
  问题十
  你强调“宪法同意”本身就应当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公平性基于你所假设的主体间效用不可比的自利的理性个体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全体一致的同意。首先是程序性,这一公平原则不问“一致同意”的内容如何,只看它是否满足了“一致同意”的程序。其次是内容,这一公平原则不问信息在社会成员之间如何分布,不论个体是否得到了充分信息(“无知之幕”)。所以,自愿原则在你的框架里至关重要。当然,如果达成一致同意的成本太高,你愿意退而求次优,接受某种“多数原则”(例如三分之二多数)的公平性。对于这样的自愿契约主义立场,一位尼采主义者还可以批评说,在任何时候任何社会里,由于人类追求权力的天性,由于这一天性导致的权力在社会成员之间分布的不平等的积累效应,从来就没有什么“自愿原则”基础上的全体一致的同意可言。一个极度饥饿的人可以轻易地以其基本自由权利来换取眼前的一碗米饭,而获得更大权力的社会成员会进一步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诱致更大的权力不平等。所以或迟或早在这个程序里会积累起非常高度的权力不平等从而大大偏离了你所认为的“自然平衡”。你是否因为考虑到了这一点才提出“宪法改革或革命”的主张?如果不是如此,那么你怎样为罗尔斯的“初始状态”辩护?哈耶克曾多次批评罗尔斯的这一“空想的”,“从来不可能把我们带进文明社会的”所谓“初始状态”。我是否正确地认识到了,在你和哈耶克的道德哲学立场之间存在着微妙但关键性的差异?你对启蒙意识形态的信仰使你认为即使最基本的规则也应当能够被人的理性来加以改进。而哈耶克则对人类理性缺乏这样的乐观。在我看来(英语不是我的母语),一些学者(例如诺斯、哈耶克、波普)对自然演进的信任甚于对人类理性的信任。而另一些学者(例如奥尔森、你以及库恩)对人类改造环境的能力怀有更多的信心。你是否同意我的这一判断呢?你对上述这些学者们在社会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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