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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立志书籍-第20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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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很贵———5%。开始,我根据公司的建议尝试买卖,一年下来我的股票账户上还是5000
元。
初战告捷
经过一年的练手,我慢慢摸透了这个所谓的“成熟市场”的脾气和秉性。这时老婆也工
作了,有了稳定的收入。没了后顾之忧,我决定加大投入。更重要的是我已经找到了适合自
己的赢利模式———做看涨期权。期权是我读MBA时的主要专业,又是工作的主要内容。它
可以以小博大,符合我冒险的性格。
在报告炒股账户的问题上,我打了一个“擦边球”:在向公司如实上报个人的账户之后,
我用老婆的名义开了一个网上交易的账户(费用低廉,不管交易量多大每笔手续费8美元)。
一个月后,我以3元/合约的价位买入了10手yahoo(雅虎)期权,一个多星期后以18元/
合约的价位抛出,获利15000美元。一年下来,我账户上的数字变成50万。
光辉岁月
一年的时间一晃而过,公司要求员工上报自己和直系亲属炒股账户的日子又要到了。我
左右犯愁,不报不行,报了又说不清,加上对英国老板也不满意,干脆借这个机会辞职算了。
上司和很多同事都很吃惊,但我觉得无所谓,自己做决定是我一生中最喜欢做的事,我越来
越发觉,做职业投资人才是我梦寐以求的。
辞职后,我做起了专职的职业投资人,我自己主要做看涨期权,就是看好哪只股票会涨
就买它的期权,很幸运我赶上了纳斯达克的大牛市,其时网络股涨势如虹。
我清楚的记得,1999年圣诞节前,我在Q460时以30美元/合约的价位买入400手
期权,然后就去夏威夷度假,一个星期回来后,开盘即以220的价位抛出,获利700多万美
元。这时候我账户上的数字已经是2000万美元了。
仅仅一年半的时间里,我的资产从5000翻到2000万,连我自己做梦都没想到。
当时的股市已经没有投资价值了,而我依据历史经验相信还有一波上升,股市的高点会
在4月中上旬出现。但股市的疯狂超出预料,在我估计应调整的二月依旧顽强地向上,提前
1个月达到了最高点。我按计划于三月初再次入市,刚好买了个顶。庆幸的是我在最后的疯
狂中还保留了一份清醒,把纳税的1000万留了出来(因为美国是每年4月15日前缴纳上年
税款。按照46%的超额累进税率,我当时应纳税款约为1000万美元)。这次的投入是500万
美元左右。纳指从4月份的5000点一路不回头地狂泻,不到2周,就跌到3500多点。500
万在十几个交易日全军覆没了。好在我手里还有500万。幸哉!幸哉!
股价接近成本区域 个股出现分化
陈前:在行情经过一轮躁动之后;共进退的科技股已出现了分化;连得一贯〃紧密团结〃的核心
资产股阵营也似乎在逐渐松懈;行情一贯〃齐步走〃的ST股更是出现了冰火两重天的现象;这
是为啥呢?
阿琪:近期咱们分析;1400点区域是个上下临界点;市场产生一定的分歧是必然的。更主
要的;1307点后的涨升分解在个股是成本乖离的恢复性行情;通俗一点即是个股的年底盘点
行情。经过大半年的漫漫熊途;今年有许多投资机构是难以结帐的;也是结不了帐的。但结不
了帐;不等于就不要〃交帐〃了;现金结不了帐;还有个市值交帐的问题。也正因此;在时间逼近
下;许多与均衡成本乖离较大的个股;纷纷走出了成本乖离后的恢复性行情;也正因此;许多原
本超跌的个股;在行情恢复到历史成本边缘区后出现了停滞。
齐后:对于大量ST股来说;年关更是一个检验前期重组效用的〃法定体检期〃。这种个股表
现的离散性行情;有时候看着十分热闹;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操作的难度却是相当大的。
阿琪:目前离年关还有一段时间;这种离散性行情也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对于普通投资者来
说;其行情更多的价值是在于从离散逐渐再集中的演绎过程;寻找出来年行情的序列;以及未
来行情的重心所在。
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
周四沪深市场整体呈现震荡调整的态势,超跌科技股出现了全面退潮,而大盘蓝筹股虽然盘
中保持了一定的强势,但市场能否对绩优股的价值评估有所突破,成为影响它们后期走势的
重要因素。展望后市,我们认为科技股与蓝筹股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其活跃
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投资策略多元化才能保证未来市场有一个较良好的预期,这其中也要求
投资者在投资理念上有所突破。
我可以要回委托理财约定收益吗?
张先生咨询:去年10月,我把积攒了一辈子的辛苦钱5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本市的一家投资
公司,约定了一定的收益率,却不想随着股市的一路下跌,不但收益是打了水漂,连本金50
万也缩水剩了30万。我心疼啊,那是一辈子的辛苦钱哪!通过朋友的介绍,我决定找贵报证
券投资法律顾问团,想知道我是否能起诉对方投资公司,要回50万元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答:当然,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权是肯定有的。但是,张先生与投资
公司的法律关系法院将如何来认定,可以说现在还是个未知数。事实上,据笔者所知,近年
由于股市的持续萎靡不振,类似发生在张先生身上这样的委托理财纠纷着实不在少数。在司
法实践中,有些法院把此类委托理财关系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有些法院认定为委托关系。由
于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同,判决结果自然也不同,可谓五花八门。在证券市场不景气的近年,
将委托理财认定为借款协议,无疑是对委托人有利的,因为至少可以要求偿还本金;而将委
托理财认定为委托协议的,无意是对受托人有利,因为任何代理结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鉴于目前“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今年连续起草了《关于审理委
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初稿和二稿。但正式颁布该规定,还需时日。
关于受托人的范围和资格
在证券市场的委托理财中规定了受托人的范围,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企业财
务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等金融、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自然人。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二
稿中又做了特别限定,那就是必须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批准,具
有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或信托业务资质的。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就把受托人划分为两类:一是
法人,一是自然人。纵观二稿通篇,无任一条款提及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是否要有资质,也无
任一条款是针对自然人作为资金管理人的委托理财行为而制定的。尽管说自然人作为受托人
其管理的资金数目不会太大(相对于法人作为资金管理人来说),然而一旦产生纠纷其社会危
害性却是巨大的。事后他们携款逃跑、失踪常常害的委托人倾家荡产、欲哭无泪。
对于法人,二稿中又分为两类: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机构法人。其实归结到一点就是
要有资质,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赋予其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或信托业务的资质。
这实际上在法律地位上对投资咨询公司等私募资金“亮红牌”,禁止进入资产管理业务。事实
上,前类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都清楚的写着“代客理财”、“投资管理”等,这是不是
就意味着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效力就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或证监会呢?如果存在超越经营范围
的情况,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应当由工商局主管,还是中国证监会主管?
从张先生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所要起诉的投资公司属于《若干规定》(二稿)中无资质的
非金融机构法人,那么张先生与其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很可能因为合同主体资格无效而被法
院判定合同无效。
事实上,新《合同法》大大缩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除非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否则均被认为有效。而《若干规定》(二稿)由合同主体资格无效判定合同无效,似乎与《合
同法》的精神有悖。因此,笔者个人的观点:取消对法人受托理财业务资质的限定,任何法
人、自然人均可作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受托人。当然这个口子一开,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也是
可想而知的,但是简单的将多如牛毛的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统统挡在委托理财业务
这扇大门之外,这显然是有失法律公允的,也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保底条款的效力
根据《若干规定》(二稿),张先生与投资公司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将被确认无效。
保底条款无效是否代表着整个合同无效呢?
当然,就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我们无法认定其属于《合同法》中的哪一类合同。那么,
我们不妨将思路调整到《民法通则》的范畴。委托理财合同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所形成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符合法人之间的联营和自然人之间的合伙的基本特征。然而,它又有别
于真正的“联营”和“合伙”,这是因为它既没有形成新的法人,也没有共同经营,共同对外
承担民事责任。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一个中心条款就在于如何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其
他条款均可看作是该条的展开和延伸,而其收益和亏损的约定完全是出于当事人之间的彼此
信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笔者认为在委托人和受托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
下,对收益和损失所约定的条款应当是有效的。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则一方有权
行使撤销权,如果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则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因此,即使某条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
定,被确认无效,然而,该条款不应当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
看来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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