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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三国文-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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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陈群传》)
    ○又疏谏治宫室(青龙三年三月)
    昔汉祖唯与项羽争天下,羽已灭,宫室烧焚,是以萧何建武库、太仓,皆是
要急,然犹非其壮丽。今二虏未平,诚不宜与古同也。夫人之所欲,莫不有辞,
况乃天王,莫之敢违。前欲坏武库,谓不可不坏也;後欲置之,谓不可不置也。
若必作之,固非臣下辞言所屈;若少留神,卓然回意,亦非臣下之所及也。汉明
帝欲起德阳殿,锺离意谏,即用其言,後乃复作之;殿成,谓群臣曰:“锺离尚
书在,不得成此殿也。”夫王者岂惮一臣,盖为百姓也。今臣曾不能少凝圣听,
不及意远矣。(《魏志·陈群传》)
    ○谏追封太后父母
    陛下以圣德应运受命,创业革制,当永为後式。案典籍之文,无妇人分土命
爵之制。在礼典,妇因夫爵。秦违古法,汉氏因之,非先王之令典也。(《魏志
·卞后传》)
    ○荐管宁
    臣闻王者显善以消恶,故汤举伊尹,不仁者远。伏见徵士北海管宁,行为世
表,学任人师,清俭足以激浊,贞正足以矫时,前虽征命,礼未优备。昔司空荀
爽,家拜光禄;先儒郑玄,即授司农。若加备礼,庶必可致。至延西序,坐而论
道,必能昭明古今,有益大化。(《魏志·管宁传》注引《傅子》)
    ○奏请魏王受禅
    汉自安帝已来,政去公室,国统数绝,至于今者,唯有名号,尺土一民皆非
汉有,期运久已尽,历数久已终,非适今日也。是以桓、灵之间,诸明图纬者皆
言“汉行气尽,黄家当兴”。殿下应期,十分天下而有其九,以服事汉,群生注
望,遐迩怨叹。是故孙权在远称臣,此天人之应,异气齐声。臣愚以为虞夏不以
谦辞,殷周不吝诛放,畏天知命,无所与让也。(《魏志·武帝纪》注引《魏略》,
侍中陈群、尚书桓阶奏。)
    ○奏定历
    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命,
宜正历明时。韩翊首建黄初,犹恐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其所校日月行度,
弦望朔晦,校历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争长短而疑尺丈,竟无时而决。案
三公议,皆综尽典理,殊途同归。欲使效之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
定,合于事宜。(《晋书·律历志中》,《宋书·历志上》。)
    ○复肉刑议
    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
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易》著
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
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
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属,虽示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
宜先施用。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馀逮死者,可以刑杀。如此,则
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
(《魏志·陈群传》)
    ○追尊始祖太王为高皇议(太和三年六月)
    周武追尊太王、王季、文王皆为王,是时周天子以王为号,追尊即同,故谓
不以卑临尊也。魏以皇帝为号,令追号皇曾祖,中常侍大长秋特进君为王,乃以
卑临尊也。故汉祖尊其父为上皇,自是以后,诸侯为帝者,皆尊其父为皇也。大
长秋特进君宜号高皇。载主宜以金根车,可遣大鸿胪持节,乘大使车,从驺骑奉
印绶,即邺庙以太牢告祠。(《通典》七十二)
    ○诸王国相不应为国王服斩议
    诸王相国不应为国王服斩,古今异制,损益不同。古者诸侯专国子人。至
汉初,患诸王子强暴,夺之权,食租而已。乃选贤,能代王居国,相王为善,否
则弹纠。国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谓也。《礼记》虽有“与诸侯为亲服斩”
者,盖谓异于国臣,与有亲于王斩耳。虽陪臣,不亲,犹不为服。岂专帝臣,而
为蕃王服斩?未有实不为臣而名称臣。若欲假虚名以优王者,欲崇君臣而服,纠
其罪。名实既借,君臣义乖,遗礼失教,难以为典。近防辅小吏,尚不称臣,况
剖符帝臣而称臣妾于藩王!若使正名为王臣,则尚书当称陪臣,则王正臣不可不
服,则不宜还纠王罪。若不称陪臣,俱言臣者,此为王与天子同臣也。(《通典》
八十八)
    ○与诸葛亮书问刘巴消息
    刘君子初。(《蜀志·刘巴传》)
    ○汝颖人物论
    荀文若、公达、休若、若,仲豫,当今并无对。(《魏志·荀传》注引
《荀氏家传》。)
    ☆田豫
    豫字国让,渔阳雍奴人。少事刘先主,去,从公孙瓒,守东州令。曹公召为
丞相军谋掾,除颖阴朗陵令,历弋阳、南阳二郡太守。文帝初,迁使持节护乌丸
校尉,明帝时转汝南太守,加殄夷将军,寻以本官督青州诸军事。济王时迁使持
节护匈奴中郎将,加振威将军,领并州刺史,征为卫尉。屡乞逊位,拜太中大夫,
食卿禄。卒年八十一。
    ○答司马宣王书
    年过八十而以居位,譬犹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魏志·田
豫传》)
    ☆孙炎
    炎字叔然,乐安人,受学郑康成之门,征为秘书监,不就。有《礼记注》三
十卷,《尔雅注》三卷。
    ○答或问
    或问:“长吏迁,在传舍而死,彼迎吏未至,此二国吏服谁当轻重?”孙叔
然答曰:“古者诸侯以国为家,卫出其君于襄牛,不书出奔,以未出境也。”卫
侯奔死乌,《传》曰:“犹在境内,则卫君也。”虽出传舍,固当以君服之彼迎
吏,依“娶女有吉日,夫死斩吊”,既葬除之。《通典》九十九
    ☆董遇
    遇字季直,弘农人。建安初举孝廉,稍迁黄门侍郎,後转冗散。黄初中出为
郡守。明帝时历侍中大司农。有《周易注》十卷,《春秋左氏传章句》三十卷,
《老子训注》二卷。
    ○祖腊议
    土行之君,故宜以未祖,以丑腊,为得盛终之节,不可以戌祖辰腊也。(
《初学记》四《腊十三》引《魏名臣奏》。大司农董遇议云云,又见《御览》三
十三)
    ☆韩暨
    暨字公至,南阳堵阳人。刘表辟除宜城长,曹公平荆州,辟丞相士曹属,迁
乐陵太守。黄初初封宜城亭侯,寻迁太常,进封南乡亭侯。青龙中为太中大夫。
景初二年逊位,加司徒。卒,谥曰恭。
    ○临终上疏
    生有益于民,死犹不害于民。况臣备位台司,在职日浅,未能宣扬圣德,以
广益黎庶。寝疾弥留,奄即幽冥。方今百姓农务,不宜劳役,乞不令洛阳士民供
设丧具。惧国典有常,使臣私愿不得展从,谨冒以闻,惟蒙哀许。(《魏志·韩
暨传》注引《楚国先贤传》)
    ○奏外祖母无服
    天子降周,为外祖母无服。(《通典》八十一太和六年,明帝有外祖母之丧,
太常韩暨奏。)
    ○临终遗言
    夫俗奢者示之以俭,俭则节之以礼,历见前代。送终过制,失之甚矣。尔曹
敬听吾言,敛以时服,葬以土藏,穿毕便葬,送以瓦器,慎勿有增益。(《魏志
·韩暨传》注引《楚国先贤传》)
    ☆司马芝
    芝字子华,河南温人。避乱荆州,曹公以为管长,历济南主簿,迁广平令,
又迁大理正,历甘陵、沛、阳平太守。黄初中入为河南尹。明帝即位,封关内侯,
拜大司农。
    ○考竟曹洪乳母等事无涧神上疏
    诸应死罪者,皆当先表须报。前制书禁绝淫祀以正风俗,今当等所犯妖刑,
辞语始定,黄门吴达诣臣,传太皇太后令。臣不敢通,惧有救护,速闻圣听,若
不得已,以垂宿留。由事不早竟,是臣之罪。是以冒犯常科,辄敕县考竟,擅行
刑戮,伏须诛罚。(《魏志·司马芝传》。)
    ○奏请崇本抑末
    王者之治,崇本抑末,务农重谷,《王制》:“无三年之储,国非其国也。”
《管子·区言》以积谷为急。方今二虏未灭,师旅不息,国家之要,唯在谷帛。
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建安中,天下仓廪充实,百姓殷足。自黄
初以来,听诸典农治生,各为部下之计,诚非国家大体所宜也。夫王者以海内为
家,故《传》曰:“百姓不足,君谁与足!”富足之由,在于不失天时而尽地力。
今商旅所求,虽有加倍之显利,然于一统之计,巳有不赀之损,不如恳田益一亩
之收也。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
毕。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堇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今诸典农,各言“留者为行者宗田计,课其力,势不得不尔。不有所废,则当素
有余力”。臣以为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于国计为便。(《魏志·
司马芝传》)
    ○议盗官练事
    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赃物先得而後讯其辞,若不胜掠,或至诬服。诬
服之情,不可以折狱。且简而易从,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
所疑,以隆易从之义,不亦可乎!(《魏志·司马芝传》迁大理正,有盗官练置
都厕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狱,芝曰云云,太祖从其议。)
    ○与群下教
    盖君能设教,不能使吏必不犯也。吏能犯教,不能使君必不闻也。夫设教而
犯,君之劣也;犯教而闻,吏之祸也。君劣于上,吏祸于下,此政事所以不理也。
可不各勉之哉!(《魏志·司马芝传》)
    ○门干盗簪辞不符下教
    凡物有相似而难分者,自非离娄,鲜能不惑。就其实然,循行何忍重惜一簪,
轻伤同类乎!其寝勿问。(《魏志·司马芝传》)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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