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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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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启动了对原《处罚规定》的研究修改工作,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认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对各地、各部门以及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吸纳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改原《处罚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改决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问:新《处罚规定》对原《处罚规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从实际情况看,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以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正常价格秩序破坏最大,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人民群众最为不满。近期一些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数不法者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各方面都认为,应将这几类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作为依法打击的重点,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新《处罚规定》对原《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新《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对恶意囤积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打击力度。原《处罚规定》虽对经营者“恶意囤积”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规定,在实际执法中难以认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为解决这一问题,划清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规避商业风险的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的界限,经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研究,新《处罚规定》将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为: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新《处罚规定》规定: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相应加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应受监管和处罚的对象。原《处罚规定》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人,主要是直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近一时期来,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等,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商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行恶性炒作,成为推动市场价格过高和过快上涨的幕后推手,作用很坏,应予严惩。为此,新《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这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对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四是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价格法》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价格紧急措施。为保障政府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有效执行,新《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保证新《处罚规定》的有效实施?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确保新《处罚规定》的有效实施:

一是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新《处罚规定》公布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查处低价倾销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仅要查处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监管,实现价格监督检查的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对于价格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绝不让违法经营者得到好处,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违法行为认定、执法程序、处罚原则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将研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及时组织专门培训,使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正确实施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确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经营者的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和救济权,案件处理建立在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新《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好向社会各界的答疑解惑工作,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定期公布典型案件,曝光违法行为,使违法经营者受到震慑,不敢再犯;使其他经营者得到警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价格法律政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中新社北京12月10日电 (记者 阮煜琳) 中国将遭遇入秋以来最大范围雨雪天气过程侵袭。中央气象台预计,未来一周,中国中东部地区将出现大风降温和大范围雨雪天气过程,局部地区降温幅度可达16至20℃。中央气象台10日发布暴雪蓝色预警。【天气查询】

中央气象台最新预报,未来一周,冷暖空气活跃,中国中东部地区将出现今年入秋以来最大范围的雨雪天气过程。10日至11日,内蒙古东部和东北地区将有明显降雪降温天气。10至16日,南方地区将有大范围持续雨雪天气,期间雨雪还将向北扩张至黄淮及华北地区中南部。

中央气象台预计,受东移冷空气影响,未来两天,内蒙古东部、东北、华北北部将先后降温6至10℃,局地12℃以上;内蒙古中东部、东北地区大部等地还将出现小到中雨雪或雨夹雪天气。10日,辽宁东北部、吉林中东部、黑龙江大部等地有大雪,其中,辽宁东北部、吉林中东部偏北地区、黑龙江中东部偏南地区等地有暴雪。受冷空气影响,内蒙古东部、华北北部、东北地区气温将下降10至14℃,吉林东部和黑龙江东部的局部地区降温幅度可达16至20℃。

气象专家表示,与前几次降雪相比,本次东北地区的降雪过程影响范围大,降雪区域成片出现,对陆路交通和民航机场将造成较大影响。11日夜间起,另一股冷空气自西向东影响中国大部地区。

中央气象台预计,11至16日,一股较强冷空气将影响中国,大部地区气温将下降6至8℃,其中黄淮、长江中下游等地部分地区降温幅度可达10℃以上。华北、东北、黄淮等地部分地区,以及西南地区东部、江淮、江南、华南地区大部将有一次小到中雨雪天气过程,其中西南地区东部、江南等地局部地区有大雨,主要降雨时段为11日至14日。15日前后,长江中下游及以北大部地区将出现5级左右偏北风。

气象专家表示,12日至14日,雨带有望北抬至华北地区中南部、黄淮、江淮等气象干旱区域,其中华北和黄淮地区降水量有1~5毫米,江淮地区有10~30毫米。此次雨雪天气将对缓解江淮及以南地区的旱情和蓄水有利,但华北和黄淮地区的降水量不足5毫米,当地旱情难以得到有效缓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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