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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0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与设备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设备机房,应贴近或邻近显示屏设置。
2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运行调度室合设或相邻设置。
3 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信息处理中心或相关业务室合设或与其相邻设置。
4 大型体育馆(场)的信息显示装置的主控室,应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合设,且宜靠近主席台。当显示装置主控室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分设时,其位置宜能直视显示屏,否则应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5 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7。6 供电、防雷及接地
17。6。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时,可采用单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并应尽量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17。6。2 信息显示装置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6条2款的规定。
17。6。3 大型信息显示装置宜通过隔离变压器供电。
17。6。4 重要场所或重大比赛期间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对其计算机系统配备UPS电源。UPS后备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7。6。5 信息显示装置的供电电源接地,宜采用TN—S、TN—C—S型式。
17。6。6 信息显示系统当采用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7。6。7 体育馆内双面同步显示屏必须共用同一个接地系统,不得分设。
17。6。8 室外信息显示装置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显示装置独立安装于室外时,必须对显示装置采取可靠的防雷保护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显示装置安装于构筑物上时,应和构筑物一并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2 信息显示装置安装于建筑物上时,显示装置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做可靠电气连接,并应采取防侧击雷保护措施。
17。7 时钟系统
17。7。1 下列民用建筑工程中宜设置时钟系统:
1 中型以上铁路旅客站、大型汽车客运站、内河及沿海客运码头、国内干线及国际航空港等;
2 广播电视及电信大楼等;
3 国家重要科研基地及其他有准确统一计时要求的工程。
17。7。2 当建设单位要求设置塔钟时,应结合城市规划及环境空间设计设置。在涉外或旅游宾馆工程中,宜设置世界钟系统。
17。7。3 一般母钟站均应选择两台母钟(一台正常工作,一台备用),配置分路输出控制盘,控制盘上每路输出均应有一面分路显示子钟。母钟宜为机械母钟或石英母钟。
当设置石英钟作为显示子钟时,对于有准确统一计时要求的工程,应配置母钟同步较正信号装置。
17。7。4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总机房或广播电视机房以及计算机房等通讯机房合并设置。当不能合并设置时,宜选在负荷中心,并应避开强烈振动、腐蚀、强电磁干扰的环境。
17。7。5 母钟站内设备应安装在机房的侧光或背光面,并宜远离散热器、热力管道等。母钟控制屏分路子钟最下排钟面中心距地不应小于1。5m,母钟的正面与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17。7。6 时钟系统的线路可与电话、计算机网及低压广播线路等网络合并,一般不宜独立组网。时钟线对应相对集中并加标志。
17。7。7 一般子钟网络宜依负荷能力划分为若干分路,每分路宜合理划分为若干支路,每支路单面子钟数不宜超过四面。远距离子钟,可采用并接线对或加大线径的方法来减小线路电压降。一般不设电钟转送站。
17。7。8 母钟站一般由直流不间断电源供电。母钟站电源及接地系统一般不单设,宜与其他电信站统一设计。
17。7。9 时钟系统每分路的最大负载电流不应大于0。5A。
17。7。10 母钟站直流供电回路中,对24V电源,自蓄电池经直流配电盘、控制屏至配线架出线端,全程电压损失不应超过0。8V。
17。7。11 子钟规格的选择应根据指定点的安装高度和视距确定。子钟的安装地点应根据使用要求,并与建筑专业配合解决建筑装饰等事宜。子钟的安装高度,室内不应低于2m米,室外不应低于3。5m。时钟视距可按表17。7。11选定。
表17。7。11 时钟视距表
子钟钟面直径(cm)
最佳视距(m)
可辨视距(m)
室 内
室 外
室 内
室 外
8~12
3
——
6
——
15
4
——
8
——
20
5
——
10
——
25
6
——
12
——
30
10
——
20
——
40
15
15
30
30
50
25
25
50
50
60
——
40
——
80
70
——
60
——
100
80
——
100
——
150
100
——
140
——
180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于对建筑物(或建筑群)所属各类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简称BA系统)的设计。
18。1。2 设计BA系统时,应根据监控功能需求设置监控点,其服务功能必须与管理体制相适应。
18。1。3 BA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的组成可视具体情况选用国际、国内已推出且应用效果优良的系列产品。
18。1。4 BA系统应具有下列技术性能:
1 系统功能扩展的可能性与适应性;
2 控制与管理方案改变时编程的易行性;
3 硬件与软件进入或退出系统的方便性。
18。1。5 BA系统必须有保证可靠运行的自检试验与下列故障报警功能:
1 交流电源故障报警;
2 通信故障报警;
3 接地故障报警;
4 外部设备控制单元故障报警。
18。1。6 BA系统分站的监控点数,应留有适当的裕量,一般不小于10%。
18。1。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现行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构成
18。2。1 监控系统软硬件组成应确保性能可靠、组态方便、扩展性能好、控制功能多样化、系统的兼容性、人机界面友好、方便运行管理及经济合理。
18。2。2 BA系统网络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满足集中监控的需要;
2 与系统规模相适应;
3 尽量减小故障波及面,实现“危险分散”;
4 减少初投资;
5 系统扩展与集成易于实现。
18。2。3 系统应按表18。2。3之规定区分其规模:
表18。2。3 BA系统规模区分
系统规模
监控点数(个)
小型系统
40以下
较小型系统
41~160
中型系统
161~650
较大型系统
651~2500
大型系统
2500以上
18。2。4 中型以上系统宜选用功能分级、软件与硬件分散配置的分布式控制方式并实现:
1 监控管理功能集中于中央站并有相当操作级别的终端,实时性强的控制和调节功能由分站、二级分站或智能现场装置完成;
2 中央站停止工作不影响分站功能和设备运转,对于局部网络通信控制也不应因此而中断。
18。2。5 中型以上系统宜采用多层次的网络结构,宜由一层管理网络、一或多层控制网络组成。
18。2。6 管理网络宜采用TCP/IP通信协议的开放型的以太网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以太网络宜采用物理星形逻辑总线的拓扑结构或环形结构。
2.当管理网络通信带宽要求不高时,可选用共享式集线器;通信带宽要求较高时;宜选用交换式集线器。
3.传输介质宜选用带宽符合要求的屏蔽或非屏蔽双绞线,系统通信带宽要求高的,可选用光纤做通信介质,组成光纤以太网。
4.管理网络宜位于监控中心内,当符合本章第18。2。10条5款所规定情况,且通信距离符合网络要求时,管理网络可延伸至子中央站。
5.当管理体制允许时,若消防中心、安防中心与监控中心集中设置或相邻时,可共用同一个管理网络。
6.管理网络可由路由器连接到建筑物集成管理系统IBMS,当管理网络采用交换式集线器时,可通过该集线器的相应端口连接到IBMS的网络集线器。
18。2。7 控制网络宜由控制总线、现场总线或控制总线与现场总线混合组成。
控制网络有两种组成模式(即一体化模式和子系统模式)。在技术和设备允许的条件下,宜优先采用一体化模式;因条件限制不得不采用第三方子系统时,应满足系统集成的要求。
18。2。8 控制网络的节点可为监控分站或智能化的现场设备。当使用现场总线时,现场接线盒的安装位置宜使各现场设备至接线盒的距离之和最短,接线盒至监控中心的连线宜选用多芯电缆。
18。2。9 管理网络与控制网络的互联应由网络互联设备实现,网络互联设备可以是独立的装置,也可以是管理网络中主机节点的一部分;互联设备应设在管理网络一侧。
18。2。10 中型及以上系统的分站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分站设置在控制对象较为集中之处(如设置在其所属多个受控对象附近或邻近的弱电井内),使之成为现场工作站;
2 受控对象系统以模拟测控参数为主时;应选用DDC型分站;受控对象系统以数字测控参数为主时,应选用PLC型分站;
3 应根据对象系统测控参数点的分布和合理布线的需要,决定分站采用集中配置方式或分散配置方式;
4 与中央站之间应实现数据通信;与现场设备间的联络信号通常为模拟量或开关量;
5 两个分站间有较多控制参数相互关联时,宜将这两个分站挂在同一个控制网络段上;
6 对于统一管理的建筑群或特大建筑物,当其设备数量很多,而配置又很分散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