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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13。2。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为特级保护对象;
2 高层民用建筑中,一类高层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二类高层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
3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的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宜符合表13。2。2…1的规定。
表13。2。2…1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保 护 对 象
一级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 m2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9。电子计算中心;
10。省(市)级档案馆;
11。省(市)级博展馆;
12。4万以上座位体育场;
13。三级及以上旅馆;
14。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站;
15。省(市)级及重要开放城市的航空港;
16。一级汽车及码头客运站。
二级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6。大、中型电子计算站;
7。2万以上座位体育场。
注: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物,可参照本条划分类别的标准确定其相应类别;
4 地下民用建筑的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宜符合表13。2。2-2的规定。
表13。2。2…2 地下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保 护 对 象
一级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重要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1。长度超过500 m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 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13。2。3 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民用建筑,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进行保护,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民用建筑,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进行保护;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民用建筑,宜采用区域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13。2。4 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13。2。5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分一个探测区域。
13。2。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1 相邻房间不超过5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13。2。7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 建筑物闷顶、夹层。
13。2。8 火灾自动报警部位号的显示,一般是以探测区域为单元,但对非重点建筑当采用非总线制式,亦可考虑以分路为报警显示单元。
13。2。9 火灾探测器在民用建筑物中设置的部位,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附录D的有关规定。
13。3 系统设计
13。3。1 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分级规定、功能要求和消防管理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应包括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3。3。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有下列几种基本形式:
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13。3。3 区域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及正面操作距离应符合本章第13。11。11条的规定。
13。3。4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2 系统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章第13。11。11条的规定。
13。3。5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至少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章第13。11。11条的规定。
13。3。6 当采用总线方式网络结构时,应有断路和短路故障保护措施。对于断路故障宜采用环形总线结构;对于短路故障宜针对工程的重要程度和条件,采取在总线上适当部位插入隔离器或选用带隔离器的探测器等措施。
13。3。7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各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原则应符合本章第13。2。9条的规定。
2 各避难层内之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各自自动互投。
3 各避难层内应有可靠的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度的50%。
4 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事故广播系统,该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5 各避难层应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设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讯。
在避难层应每隔一定距离(如20m左右步行距离),设置火警及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6 建筑中的电缆竖井,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有条件时竖井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相隔一个防火分区。
7 建筑物内用于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的布线,应符合本章第13。10节的规定。
8 当在屋顶设消防救护用直升飞机停机坪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为保证在夜间(或不良天气)飞机能安全起降,应根据专业要求设置灯光标志;
2)在停机坪四周应设有航空障碍灯,障碍灯光采用能用交、直流电源供电的设备;
3)在直升飞机着陆区四周边缘相距5m范围内,不应设置共用电视天线杆塔、避雷针等障碍物;
4)从最高一层疏散口(疏散楼梯、电梯)至直升飞机着陆区,在人员行走的路线上应有明显的诱导标志或灯光照明。直升飞机的灯光标志应可靠接地,并应有防雷击措施。屋面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防止雨水等进入灯具或管路内;
5)设置消防电源控制箱;
6)按本章第13。3。7条5)款的要求,与消防控制中心设有通讯联络设施。
13。4 消防联动控制
13。4。1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灭火设施:
2)送风、防排烟设施;
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电梯;
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等。
2 消防联动控制应根据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功能要求合理确定控制方式,一般可采取:
1)集中控制;
2)分散与集中相结合。
无论采用何种控制方式,应将被控对象执行机构的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3 容易造成混乱带来严重后果的被控对象(如电梯、非消防电源及警报等)应由消防控制室集中管理。
13。4。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13。4。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13。4。4 灭火设施
1 设有消火栓按钮的消火栓,其控制要求如下:
1)消火栓按钮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