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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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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
    2  避雷带应装设在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并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
    3  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4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的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引出屋面的金属体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6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第11。6。4条的要求。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但应符合第11。7。7条的要求。
    8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第11。2。4条4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筋宜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可不做规定。
    9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一般可为一根,但其高度超过40m时,应在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当符合本章第11。7。7条的要求时,可作为引下线。
    10  防直击雷装置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其接地装置宜和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及不共用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相连。
    在共用接地装置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当符合本章第11。8。9条的要求时,应利用基础和圈梁作为环形接地体。
11。4。3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如架空线转换为电缆,电缆长度不宜小于15m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电涌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11。4。4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连接措施,应符合第11。3。4条1、2、4款的规定;
    2  应将60m及以上部分外墙上的金属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11。4。5  为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或电气线路和电气、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条件时宜将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4。5…1或11。4。5…2的要求。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装置距防雷接地装置的距离符合公式11。3。5…4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如达不到时应相互连接。
    当LX≥5Ri时 Sal≥0。05Kc(Ri+LX)                (11。4。5…1)
    当LX<5Ri时 Sal≥0。2Kc(Ri+0。1LX) (11。4。5…2)
式中  Sal——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未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Ri——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Kc——分流系数,见第11。3。5条1款公式之注释;
      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2  在共用接地装置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其引下线与金属物之间的空气中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3的要求。
    3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金属物(钢筋、钢结构)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4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地或人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5  电气、电讯竖井内的接地干线与楼板钢筋的等电位联结应符合第11。3。5条5款的规定。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5。1  微波站、电视台、地面卫星站、广播发射台等通讯枢纽建筑物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线塔设在机房顶上时,塔的金属结构应与机房屋面上的防雷装置连在一起,其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波导管或同轴电缆的金属外皮和航空障碍灯用的穿线金属管道,均应与防雷装置连接在一起,并应符合第11。3。6条的规定。
    2  天线塔远离机房时进出机房的各种金属管道和电缆的金属外皮或电缆的金属保护管应埋地敷设,其埋地长度不应小于50m,两端应与塔体接地网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相连接。
    3  机房建筑的防雷装置,应符合本章第11。3。2条6款及第11。3。6条的要求。当建筑物不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围绕机房敷设闭合环形接地体,引下线不得少于四组。非钢筋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应在地面构造内敷设不大于1。5m×1。5m的均压网,与闭合环形接地连成一体。专用接地或直流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在室内不应与其他接地相连,此时距其他接地装置的地下距离不应小于20m,地上距防雷装置的距离应满足公式11。3。5…1或11。3。5…3的要求。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与防雷接地和保护接地连在一起,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4  专用接地或直流接地的室内接地网,宜采用绝缘电线或单芯电缆穿塑料管,在室外接地手孔井处与接地母线连接。
    5  为防止同轴电缆及其保护管与电源线之间可能产生的高电位击坏设备,室内几种专用接地导线之间和电源保护接地之间,每隔不大于15m通过低压避雷器与附近的防雷装置和保护接地连在一起。
11。5。2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雷电波侵入措施:
    1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  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将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3  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保护罩相连,并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
    4  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电涌保护器。
11。5。3  不装防雷装置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为防止雷电波沿架空线侵入室内,应在进户处将绝缘子铁脚连同铁横担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11。5。4  为防止雷电波侵入,严禁在独立避雷针、避雷网、引下线和避雷线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和低压架空线等。
11。5。5  在装设防雷装置的空间内,避免发生生命危险的最重要措施是采用等电位联结。
11。5。6  停放直升飞机的屋顶平台,应采用避雷针作为接闪器,并按直升飞机的高度计算避雷针保护范围,当避雷针影响直升飞机起落时,应设置随时容易竖起和放倒避雷针的装置(电动或手动)。
11。5。7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hr可取100m。在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11。6  接闪器

11。6。1  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带(网)、屋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及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6。2  避雷针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一般采用圆钢),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 圆钢为12mm;
钢管为20mm;
       针长1~2m  圆钢为16mm;
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 圆钢为20mm;
钢管为40mm。
11。6。3  避雷网和避雷带采用圆钢或扁钢(一般采用圆钢)其尺寸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圆钢直径为8mm;
       扁钢截面为48mm2;
       扁钢厚度为4mm。
       烟囱顶上的避雷环采用圆钢或扁钢(一般采用圆钢),其尺寸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圆钢直径为12mm;
       扁钢截面为100mm2;
       扁钢厚度为4mm。
11。6。4  利用铁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1  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贯通连接;
  2  当需要防金属板雷击空孔时,其厚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铁板  4mm;
       铜板  5mm;
      铝板  7mm。
  3  当不需要防金属板雷击穿孔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4  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11。6。5  层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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