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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护套绝缘电线直接敷设在建筑物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
8。3。4 直敷布线电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本章表8。2。2所列数值,电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部分应穿管保护。
8。3。5 护套绝缘电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绝缘套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套管保护。
8。4 金属导管布线
8。4。1 金属导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但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
建筑物顶棚内,宜采用金属导管布线。
8。4。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mm的厚壁钢导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可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8。4。3 三根及以上绝缘电线穿于同一根导管时,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两根绝缘电线穿于同一根导管时,导管内径不应小于两根电线外径之和的1。35倍。
8。4。4 穿金属导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如果有中性线时)穿于同一根导管内。
8。4。5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但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 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 同一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3 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4 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导管内绝缘电线的根数不应多于8根。
8。4。6 金属导管以支架或沿建筑物表面明敷时,其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表8。4。6所列数值。
表8。4。6 金属导管明敷时的固定点最大间距
金属导管种类
公称直径(mm)
15~20
25~32
40~65
65以上
最大间距(m)
壁厚》2mm刚性管
1。5
2。0
2。5
3。5
壁厚≤2mm刚性管
1。0
1。5
2。0
-
8。4。7 电线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 当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上面时为0。3m,交叉时为0。1m;
2 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上面时为1m,交叉时为0。3m。
当不能符合上列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
电线管路与其他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交叉净距不应小于50m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8。4。8 金属导管布线当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箱)。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无弯的管路,不超过30m;
2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m;
3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
4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当加装拉线盒(箱)有困难时,也可适当加大管径。
8。4。9 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在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5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5。1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设。
建筑物顶棚内,可采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5。2 明敷或暗敷于建筑物顶棚内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可采用双层金属层的基本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或直埋地下时,应采用双层金属层外覆聚氯乙烯护套的防水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
8。5。3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管内配线应符合本章8。4。3、8。4。4和8。4。5条的规定。
8。5。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沿建筑物表面明敷时,应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表8。5。4所列数值。
表8。5。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明敷时固定点最大间距
敷 设 条 件
固定点最大间距(m)
建筑物侧面或下面水平敷设
1。0
人可能触及的部位
1。0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互接与接线箱或器具连接
固定点距连接处0。3
8。5。5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章8。4。7条的规定。
8。5。6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当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应符合本章8。4。8条的规定。
8。5。7 暗敷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其表面混凝土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
8。5。8 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8。5。9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套管的金属外壳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可靠接地,不得利用套管金属外壳作接地线。
8。5。10 暗敷于地下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基础。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
8。5。11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之间及其与盒、箱或钢制电线保护导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附件。
8。6 金属线槽布线
8。6。1 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但对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
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建筑顶棚内敷设。
8。6。2 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如果有中性线时),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
8。6。3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
控制、信号或与其相类似的线路,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有防干扰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时,应用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电缆。
注:1 控制、信号等线路可视为非载流导线。
2 三根以上载流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敷设,当乘以本规范第7章所规定的载流量校正系数时,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但其在线槽内的总截面仍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
8。6。4 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宜有接头。但在易于检查的场所,可允许在线槽内有分支接头,电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
8。6。5 金属线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相应的附件。
8。6。6 金属线槽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6。7 金属线槽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本章表8。12。10所列数值。
8。6。8 金属线槽垂直或大于45°倾斜敷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移动。
8。6。9 金属线槽敷设时,吊点及支持点的距离,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确定,一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架或支架:
1 直线段不大于2 m或线槽接头处;
2 线槽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
3 线槽转角处。
8。6。10 金属线槽布线,线槽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8。6。11 电线在金属线槽内应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2m。
8。6。12 由金属线槽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可挠性塑料及金属导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电线或电缆在引出部分不得遭受损伤。
8。6。13 敷设在金属线槽内的线路,每回路应在首端、末端和分支处设有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等标记。
8。6。14 金属线槽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且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PE)相连。
8。7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1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宜用于室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但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设。
建筑物顶棚内,可采用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2 暗敷于墙内或混凝土内的刚性塑料导管,应选用中型以上管材。
8。7。3 在采用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绝缘电线在管内的填充率应符合本章8。4。3条的规定。
8。7。4 同一路径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根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及根数应符合本章8。6。3条的规定。
8。7。5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刚性塑料套管内,但符合本章8。4。5条1~4款的规定时,可以除外。
8。7。6 电线、电缆在塑料导管(槽)内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
8。7。7 刚性塑料导管明敷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表8。7。7所列数值。
表8。7。7 刚性塑料导管明敷时固定点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mm)
20及以下
25~40
50及以上
最大间距(m)
1。0
1。5
2。0
8。7。8 塑料线槽敷设时槽底固定点间距应根据线槽规格而定,一般不应大于表8。5。8所列数值。
表8。7。8 塑料线槽明敷时固定点最大间距
固定点型式
线槽宽度(mm)
20~40
60
80~120
固定点最大间距 L (m)
0。8
—
—
—
1。0
—
—
—
0。8
8。7。9 刚性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不低于0。3m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8。7。10 刚性塑料导管布线当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箱)或加大管径,拉线点的距离应符合本章8。4。8条的规定。
8。7。11 沿建筑的表面或支架敷设的刚性塑料导管(槽),宜在线路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加装伸缩接头或其他温度补偿装置。
8。7。12 刚性塑料导管(槽)在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