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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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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都只能对党造成损害。而归根结底,对于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人自己,也只能造成损害。
  
  党章草案还规定,党员必须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关于党员义务的这些新规定,表示党对于党员的要求是更为严格了。
  
  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需要在党员中和准备入党的积极分子中,进行广泛的深入的教育。如果党员不遵守党员所应尽的义务,党的组织必须迅速地给予批评和教育。许多党员特别是新党员,违背了他们的义务,确是由于不了解什么是他们所应尽的义务,或者虽然看过党章的条文,实际上却没有懂得它们的意义。因此,当党员初次违背自己的义务的时候,及时地给予批评和教育,常常可以帮助他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或者不使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轻易地给予纪律处分,是不正确的。但是,为了使党员严格地遵守自己的义务,不能仅仅依靠教育。党章草案规定:如果党员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所有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党章草案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并且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党章草案用“预备期”来代替沿用已久的“候补期”,用“预备党员”来代替“候补党员”,是因为“预备”的含义比“候补”更为确切。这是一位党外人士的建议,我们接受了这个建议。
  
  在讨论草案的过程中,有不少同志问:既然要提高党员的标准,为什么把原来的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分规定不同的入党手续的办法改变了呢?现在取消了这些分别的规定,是不是会妨碍党的纯洁性呢?
  
  取消原有的不同的入党手续,是因为原有的社会成分的区别已经或正在失去原有的意义了。在第七次大会以前和以后的相当时期内,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分规定不同的入党手续,是必要的,起了良好作用的。但是,在最近时期,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和职员已经只是一个阶级内部的分工;苦力和雇农已经不存在了;贫农和中农现在都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他们之间的区别很快就只有历史的意义;革命士兵由于征兵制度的实行,已经不成为单一社会成分;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在政治上已经站在工人阶级方面,在家庭出身上也正在迅速地改变着;城市贫民和自由职业者差不多已经失掉成为社会阶层的条件。每年都有大批的农民和学生变为工人,每年都有大批的工人、农民和他们的子弟变为职员和知识分子,每年都有大批的农民、学生、工人和职员变为革命士兵,又有大批的革命士兵变为农民、学生、工人和职员。把这些社会成分分为两类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即使要分,又怎么分得清呢?
  
  至于其他社会成分,那末,前面已经说过,只有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才能入党,只有具备了入党条件的人才能入党,因此,这个问题已经不存在了。
  
  实践证明:为了纯洁党的队伍,主要的问题是加强对于吸收新党员工作的管理,是要求支部大会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和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的审查,是使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真正受到考察和教育,是对于还不完全合乎条件的党员及时地进行教育,并且对于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加以清洗,而不是在规定某些人的入党介绍人的多少,介绍人党龄的长短,和作预备党员时间的长短。
  
  我们党现有的党员数目,比在第七次大会时期,已经增加了八倍。这些党员是怎样被接收入党的呢?他们是不是合乎党员的条件呢?根据几次整党的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党员都是按照党章所规定的手续入党的,而且是合于党员条件的。党的组织基本上是在群众的革命斗争中发展起来的,经过斗争考验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被接收入党,这就是党员的质量的主要保证。但是,在接收党员的工作中,仍然发生过多次的错误。在解放战争期间,某些解放区在农村中曾经组织所谓“参党运动”,或者采取所谓“自报、公议、党批准”的办法来接收党员。在全国解放前后的两年内,党的组织的发展过分迅速,而在有些地区,这种发展几乎是没有领导、没有计划的,甚至有些地区,在群众还没有发动的条件下,就忙于大量征收党员,建立支部,因而使党的组织一度产生了严重不纯的现象。在另一方面,在接收党员的工作中,也有过关门主义的错误,例如,某一个时期曾经没有着重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另一个时期又曾经忽视在革命的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在某些农村中曾经不注意吸收青年积极分子和妇女积极分子入党,等等。
  
  无论如何,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目前我们党的一千零七十三万党员中,十分之九是在第七次大会以后入党的。过去无数的经验证明,不少党员在组织上虽然入了党,在思想上却还没有入党,或者没有完全入党。党的各级组织的任务,就是要认真地加强对于广大的新党员的教育,切实地组织和指导他们进行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习,对于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的学习,对于党的历史和党的政策的学习,并且加强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觉悟程度,使他们在思想上也具备着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的条件。
  
  党的队伍是迅速扩大了。但是,在有一部分群众中,在有些企业、机关和学校中,有些农村中,有些民族中,党员的数量还是很小的。而新的积极分子总是在不断地生长,不断地要求参加我们的战斗的行列。因此,党在今后时期,除了要努力提高党员的质量以外,还需要继续有计划地接受要求入党而又完全合于党员条件的人入党。党还应当特别加强妇女群众的工作,注意吸收妇女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党在努力提高党员标准的时候,还必须注意保护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草案在党员权利方面,也增加了一些主要的新的内容。
  
  草案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作为党员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是有原则意义的。这个规定,不但可以大大激发广大党员在党的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工作中充分集中群众智慧,运用独立思考,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而且可以使许多惯于墨守成规、惯于不尊重党员群众创造性的领导人员,学会改变自己的作风,从而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
  
  草案规定,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党员有权要求亲自参加。这样,可以使得党组织有机会听到党员本人的陈述,避免根据一种不确实的或者不全面的反映来作出决定。这种办法,在党内一般是采用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党组织没有这样作,这些党组织常常毫无理由地在对党员作出处分的决定以后才通知党员。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面,党组织作决定的时候,不可能让党员亲自参加,但是,这应该看作一种例外。而且就是这样,党员仍然有权在事先提出亲自参加的要求,并且在事后,如果他不同意党组织的决定,仍然有权提出自己的申诉。 
  
  草案规定,党员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有权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大家知道,党是思想一致的组织,党员的思想一致是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基础。但是,这并不是说,一切党员对于党组织的一切决议的认识都不能有任何出入。不,这是不可能的。党所要求的一致,是在党的一切基本原则问题上的思想一致和一切实际问题上的行动一致。在各种日常工作问题上,党员们的意见有某些不一致,不但是许可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党必须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国的各个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去行动。在这里,党要求那些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就在这种条件下,这些党员也仍然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仍然有权向所属的党组织和高级的党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党组织不应该用纪律迫使他们放弃这些意见。这对于党不但没有害处,而且可以有某种益处。只要党的决议是正确的,这些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又是愿意服从真理的,他们终于会心悦诚服地认识党的正确和自己的错误。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是在少数方面,那末,保护少数的这种权利,也可以使党更容易地认识真理。
  
  草案对于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的权利,对于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对于党员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的权利,都比原有的条文规定得更为完满了。
  
  草案特别规定:侵害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是对于党员权利的有力的保障。
  
  关于党内的奖励和处分,党章草案作了以下的重要的修改:第一,取消了关于奖励的规定。第二,取消了关于对组织的处分的规定。第三,简化了关于对党员的处分的规定。
  
  实际生活证明:把劝告作为一种处分是不适宜的,把警告分作当面和当众两种也有许多不便。对于党组织的处分,实际上完全可以用对于党员的处分来代替。
  
  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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