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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使他们在世界上所处的立场和方式再加修饰,他们就决意去接受印度的
援手。然后印度就可和回教徒携手结成统一战线,以对付全欧洲的基督教势
力,并向他们表明,印度虽是弱小的国家,但印度仍有能力去保护它的自尊,
印度仍然知道如何为它的宗教和它的自尊而做出牺牲。
反英运动就是由此而引发的,可是你们也要知道芬加事件是怎么一回
事。单看事件给予印度的伤害,使得印度在过去一世纪以来所发生的事情都
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当然,我也知道我们曾有过1857 年的穆蒂尼事件。不管
印度在穆蒂尼事件中遭到了怎样的艰难,印度在通过劳拉持立法中仍旧是饱
尝侮辱,而且当印度史无前例地批准劳拉特立法后,才有了穆蒂尼事件,事
件的原因是因为你们若想从策划芬加事件的英国国会获得公道,你们就必须
想尽办法,用尽手段,才能得到你们所要的公道。至于印度在反英运动和芬
加事件中究竟做了什么反应,要以英国下议院、上议院、孟塔古女士和印度
总督最为了解;你们只要知道在英国国会的上下议院的激烈辩论,孟塔古女
士的行动和印度总督的行为,你们就可以完全明白英国是不愿给予印度所应
该给予和所要求的公道了。我因此建议我方的主管人员必须找出一条能摆脱
这一困境的生路,而且除非我们可与英国主管共管印度,除非我们有办法使
英国的领袖们尊敬我们,那么,我们与他们不可能建立关系,也不会作友善
的交往的。因此我要冒昧地建议用不合作主义,这是一种最好而且最可独断
独行的方法。
曾有人告诉我说不合作主义是违反宪法的。我敢肯定它没有违反宪法。
相反的,我之所以提出不合作主义是为了正义和宗教上的教义;它是每一个
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也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一个最忠于英国的人也说过,
它是在英国帮助下成功地完成了叛变,它甚至可以算是完全符合宪法的规
定,他也举了若干的历史性示例引以为证,这些例子,我不否认是大大地证
实了他所说的。我也不声称是否成功,是否符合宪法,我不相信所谓的叛变
是合乎一般人所想的,也就是说,用暴力的手段来夺回正义。相反的,我的
意思是,我得重复地对我的同胞申明,欧洲式的叛变,在我们印度绝不适用。
我的兄弟和朋友阿里都倾向暴力,我相信假使他有能力拔出刀来对付英
帝国的话,我知道他必将有大智、大勇去进行对英帝国的作战。可是因为他
相信作为一位真正的战士,暴力的手段绝不适用于印度,他同样接受我消极
抵抗的想法,并发誓说只要我仍和他并肩作战,只要他仍然相信我的话,即
使是对付一个单身的英国人或对付世界上的每一个人,他都决不暗藏有横施
暴力的想法,我在这儿可以告诉你们,我的朋友现在还是信守着他的誓言,
并将虔诚地信奉不渝,我可向各位保证,他必将全心全意遵守非暴力的不合
作主义的计划,现在我也要求全印度一同来遵行这件非暴力不合作主义。我
可以告诉你们,在英属印度年,和我站在同一阵线上的,再也没有比阿里更
好的人选了。当奋起拔刀的那一刻来临时,假使真的有那一刻,你们将会发
现阿里已拔出他的利刃,你们也会发现我会隐居在印度斯坦邦的树林里。只
要印度一致赞同我的策略,我就尽了印度人的本分了。这是因为我相信这是
印度唯一的生路,也就是因为我相信印度的祖先们,在经过数个世纪以来的
探索后,已经发现地球上人类的最大的真理并不是一种基于暴力的正义,而
是一种基于自我牺牲的正义——我以这个教义为依据,也将永远遵循这个教
义——因此我才会告诉你们,我有一个朋友,他先前也是相信暴力就是一切,
后来却采用了非暴力的教条作为弱者的武器,我也才相信非暴力的教条就是
一种最强者的武器。我认为一个胆敢手无寸铁死在敌人面前的人,才是最强
的斗士。不合作主义的非暴力部分,就是注重这一原则。因此,我才胆敢向
见多识广的我的同胞们报告,只要不合作主义的原则仍然是以非暴力为主,
那这个原则根本就不算是违究。
我再问,诸位同胞,假使我向英国政府说我拒绝为他们服务,那也算是
违究吗?我们德高望重的主席恭恭敬敬地退回政府所给他的权力,那也算是
违究吗?一个律师说,只要法律的权力不再使我有地位,甚至是使我的地位
受了贬损,我就不再支持法律的权力人这也算是违宪吗?一个官员一个法
官,因为拒绝为不尊重整体人民意愿的政府服务,我们就可以判他违究吗?
我再问你们,一个警察或一名军人当他知道他是被政府征召去制裁自己的同
胞时,辞职不干,这也算是违究吗?我若对一个农场主说,假使你知道你缴
给政府的税不用于对你有益的事,而是用于对你有害的事,你再缴税就太不
聪明了,那我算是违究吗?我敢说也敢保证,没有一样是违反宪法的,而且,
我上述所说的事我都曾做过,也没有人来质问过合法不合法。我曾在凯拉的
一家农场做事,他们连所得税都不缴,整个印度与我不谋而合。也没有人认
为这是不合法的。我所提议的整个不合作主义,没有一样是违宪的。但是我
敢说只有在不合法的政府中才曾把它当作不合法——尤其是这个政府是在一
个已制定它伟大的宪法的国家里——而且印度人民已消瘦得只剩皮包骨头,
而印度的人民还想掩饰他们所曾受过的侮辱,那才是最不合法的;而且要印
度7000 万的回教徒臣服,忍辱暴力错加于他们的宗教,那才是最不合法;整
个印度居然默默忍受,继续与不公正的政府合作,让政府再用它的臭脚去践
踏芬加事件的英烈,更是最不合法。只要你们还有光荣的意识,只要你们还
想保存印度一脉相传的传统,那么,我告诉你们,不去行不合作主义是不合
法的,你们若继续与不公平的政府合作,才算是不合法。我本人并非是抗英
分子,也不是蓄意要对抗英国;我不打算对抗任何政府,我所要对抗的就是
不合真理者——我也反对欺骗和虚伪,反对不公平。只要政府有不公正,我
就是政府的敌人,一个立场决不会有一点改变的敌人。我一直祈望于在阿木
里查的我国国会——我是为了你们才述说神的真理——我向你们之中与政府
合作的人下跪。我具有充分的信心,相信英国首相最后必会抚慰回教徒重创
的心灵,他们会就芬加事件所采取的凶残,给我们一个完整合理的公道;所
以,我告诉你们——让我们对伸向我们的友谊之手回报以善意,我相信这友
谊之手曾经由皇家宣言而伸向我们的,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才会要求
互相合作。但是在今天,英国首相的所做所为已使我们对英国毫无信心,因
此我在这儿要求在立法咨询上不要做无效的阻碍行动,而应该立刻将不合作
主义付诸实施,我相信这个不合作主义会使世界上最强大的政府都感到吃不
消。这些都是我今天所要讲的。我相信除非他们给我们一个公道,除非他们
青立法,并且举手奉还我们的自尊,否则合作免谈,我也相信我们圣典所说
的和我所说的,都是很尊重印度的开源教祖,因此你们就不用害怕两者之间
会互有矛盾,我们的圣典也训示过我们不公平与公平之间不会有合作,不公
正之人和良好公正之人间,真理和非真理之间不会有合作。只有在政府保护
你尊严的情况下,与政府合作才是一种义务,若政府不保护你的尊严,反而
剥夺了你的尊严,不合作就是你跟政府之间的平等待遇,这也是我所说的不
合作主义的原则。(林奎山1995:75—80)
赏析:
甘地(1869—1948)出生于印度某贵族家庭。曾就读于英国伦敦大学法
律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年轻时曾在南非工作过,在那里,由于耳闻目睹
且亲身遭受过许多非人的种族压迫,故加入并亲自领导南非的印度侨民反对
南非当局实施种族歧视的斗争。回国后,于1920 年开始领导印度脱立英国殖
民统治的独立斗争。同年,在印度国大党的特别会议上,通过了甘地的不合
作运动议案,并确立了他在国大党的主席地位。甘地的一生都在为印度摆脱
英国殖民统治,成为独立的国家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其节欲苦行、忍辱负
重、衣食简朴的行为让印度民众大为敬重,从而使更多的民众致力于解救民
族苦难的事业之中。经过漫长艰苦的斗争,印度独立斗争终于获得了成功,
甘地遂成为世界级名人,并冠以“圣雄”之称;1948 年,不幸遭印度极右分
子枪袭而遇害。
此篇演讲发表于1920 年8 月20 日的印度马德拉斯市,是一篇集宣传,
鼓动、说明事非为一体的说服式演讲。从语言、结构上来看,它所具有的三
个鲜明特点,无不突出了此演讲的目的,即要求广大印度民众投身于并坚持
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从而达到演讲者预期的效果。这堪称一篇极好的演说辞。
结构清晰,思维严密是第一个明显的特征。在演说一开始,甘地便明确
地阐述了要讲述的内容,即我们必须走不合作运动这条路;接着,他告诉听
众“为什么我们要在此时此地提倡不合作主义”的原因之一在于,英国对印
度回教的承诺破灭而导致回教徒们立誓“要他们全心全意效忠英国国会那是
绝对办不到的”,而这一事件大大激起了印度民众的反英情绪;另外一个重
要的原因是“印度在芬加事件中受到的伤害”及英国对此不公平的对待。因
此“反英运动就是由此而引发的。”最后,甘地建议“用不合作主义,这才
是一种最好而且最可独断独行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