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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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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性。
犯罪情境与犯罪机遇也不尽相同。犯罪机遇是指有利于进行犯罪活动的各种环境条件的有机结合。一般情况下,有了有利于犯罪实施的时间、地点,还要有合适的犯罪对象,此时才能认为存在着犯罪机遇。而犯罪情境是一种“中性”的环境,它仅仅是犯罪人进行犯罪决策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环境,其中既有有利于犯罪行为实施的因素,也有不利于犯罪行为实施的因素。可见,犯罪机遇是专指犯罪情境中有利于做出犯罪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的那部分犯罪情境。
一般来说,犯罪情境包括以下几方面:
 1.侵害对象
 侵害对象的存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犯罪情境,对于犯罪恶习较深的惯犯、累犯,他们会主动去寻找侵害对象,制造犯罪情境;而那些初犯和偶犯,则主要受现场中自然存在的侵害对象的影响而诱发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侵害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物。当然,人和物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人犯罪动机的产生,但却起着诱发、强化犯罪动机的作用。例如,路边有一辆未锁的自行车,偏僻的小巷中有一妙龄少女独行,旅途中遇上一位携带巨款的采购员,这些对象对于一个已经形成犯罪心理的个体来说无疑是刺激他犯罪的强烈诱因。由于自我约束机制的弱化,就会产生侵害或占有欲望,萌发盗窃、强奸、抢劫等犯罪动机,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现场条件
现场条件主要指犯罪行为实施现场的时间、空间、物质环境等因素。如城市盗窃犯常常选上下班家中无人时进屋偷盗,农村窃贼则选择偏僻的独家独院;扒窃犯多在公共场所作案,抢劫犯则多选择荒郊野地、偏僻小巷作案。犯罪人选择现场的原则是既有利于达到犯罪目的,又能确保自身安全,逃避惩罚。
3.现场气氛
犯罪现场的气氛如何,影响着犯罪人是否产生心理压力及其程度。如某罪犯对一女工实施抢劫,该女工不反抗,使罪犯不仅没有心理压力,反而更激起强奸该女工的犯罪动机;如果该女工拼力反抗,奋力搏斗,大声喊叫,则对罪犯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其结果可能是终止犯罪行为逃离现场,也可能触发杀害该女工的犯罪动机。在群体犯罪中,现场气氛可能导致群体成员间情绪的相互感染,使群体犯罪动机迅速形成。例如,球迷暴力事件,街头斗殴事件,轮奸集团犯罪等,均与现场气氛有关。现场中其他人的存在对现场气氛影响很大。例如,同案犯的存在,由于罪责扩散、从众等群体心理效应,使犯罪人的恐惧感、紧张感、罪责感减轻,犯罪动机不断增强,就会发生后果严重的团伙犯罪。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案件,如果周围目击者勇敢地站出来制止犯罪人的非法行为,则会使犯罪人产生心理压力,致使犯罪动机弱化,放弃侵害行为;如果目击者无动于衷,只在一旁观看而不加制止,或者表现出恐惧、惊慌等情绪,则会助长犯罪人的嚣张气焰,使其犯罪动机增强,明目张胆、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犯罪情境的三个方面往往不是孤立地起作用,而是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对犯罪人发生作用。
二、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互动
在犯罪发生过程中,对于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而言,从表面上看其被害的发生好像是受偶然性因素支配的,但是,深究其过程,就不难发现,其被害同其他事物的发生一样具有一定的原因。从心理的角度分析,在犯罪发生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伴随着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互动。
1.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心理互动
有学者研究认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心理互动可分为下面三种情况(任克勤,1997)。
(1)显露性心理冲突
显露性心理冲突,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在心理上存在着一种明朗化、公开化的直接对抗状态。起因大多是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直接的利害冲突,也有少部分是犯罪人出于为他人利益的考虑,如为亲友报仇泄愤而加害于被害人。显露性心理冲突主要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在被害行为发生前就有过一定的交往,发生过心理接触,并且存在着对抗性的心理矛盾,这是被害人受侵害的一个相关因素,有的甚至是主要的受害原因。这种情形往往发生在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具有暴力色彩和有直接人身指向性的刑事被害案当中。显露性心理冲突对于犯罪与被害的发生主要作用是:
1)促进犯罪人侵害动机的产生。在一些被害案件中,犯罪人本来没有明确的特定犯罪动机,只是由于与被害人发生了显露性的心理冲突之后,才由这种冲突产生特定的犯罪动机,从而引发犯罪,如激情犯罪、报复案件等。
2)促进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显露性心理冲突常会导致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使受害人受到更为严重的侵害。如某强奸犯在实施犯罪时,遭到了被害人的奋力反抗,案犯便紧扼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
3)影响侵害手段的变化。如某犯罪人在抢夺一女事主手提包时,女事主拉着手提包不松手,犯罪人便掏出小刀割其手腕,抢走手提包。这种显露性心理冲突,使犯罪人的作案手段从非暴力的抢夺转变为暴力的抢劫。
(2)间接性心理纠葛
在某些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并不存在直接的显露性心理冲突,而是存在一种不太明显的间接性心理纠葛。其基本特点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没有明显的直接交往、利益纷争和矛盾冲突,但心理上并不是完全没有接触。如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家添男丁、收成好、生活充裕,都可能成为犯罪人嫉恨和侵害的对象。当间接性的心理纠葛产生时,如果当事人不及时协调、化解,就会促使其恶化,甚至形成犯罪心理,以致被侵害。在一些诬陷、侮辱、诽谤等案件中,不少是由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间接性的心理纠葛而引发的,在个别情形中,甚至因互相嫉妒、明争暗斗、诬告陷害而最后引发伤害甚至凶杀案件。
(3)潜在性心理危机
潜在性心理危机是一种潜在的心理联系和心理矛盾。相对于显露性心理冲突、间接性心理纠葛而言,潜在性心理危机表现得最为隐蔽。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从表现上看没有什么联系,但是恰恰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显示了他们之间潜在的联系。潜在性心理危机,往往同被害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中的消极因素有密切联系。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缺乏自制力、丧失警惕、轻信他人、怯懦胆小、贪图享受、自私自利等,都可以是遭受侵害的某种隐性心理危机。在相当多的盗窃、诈骗、抢劫案件中,被害的发生都是由于被害人疏忽大意,或缺乏警惕,有“露财”的言行,向犯罪分子透露了信息,为被害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如某单位财会人员刘某,执行财务制度不严,经常留大量现金在办公室过夜,本单位林某摸准了刘某的这一规律,选准时机下手盗窃。犯罪人林某的贪财欲望与财会人员刘某的疏忽大意,形成了一种潜在的联系,最终导致盗窃案的发生。
2.犯罪过程中的心理互动
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对被害的防卫、减轻程度,或加深被害的程度,以及对被害后的心理变化等都有直接的影响,或者说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有直接影响。由于被害个体不同,在被害过程中的心理状态的表现形式、持续时间的长短等都有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冷静地分析对待,因好奇心被其他无关刺激吸引而转移注意力,造成分心。如一些扒窃、盗窃团伙在作案时,往往会制造一些争吵、打斗的场面以吸引一些好奇的人,分散其注意,再由其他团伙成员趁机扒窃,而被害人全然不知。有时是因为注意的目的物过于单调、乏味,使被害人松懈而造成分心;有时被害人也会因为身体或心理状况不良而造成分心。只要人们对自己注意的特点和品质多加分析,有针对性地克服弱点,就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分心,防止由此而引起的犯罪侵害。
3.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心理互动
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的心理活动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被害人被害以后的态度,对犯罪人有很大的影响。这种态度主要指被害人在受侵害以后对与此有关的人和事物所持的持久而一致的评价与行为反应。被害人对犯罪案件、犯罪人、被害的对象(人身、财物、人格等)、其他知情人、证人、公安司法人员、社会舆论等,都会持有一定的态度。这些态度一旦形成,就会对其心理过程产生影响,并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其对于被侵害的评价及相应的行为取向,最后集中表现为案发后是否报案、协助调查等具体行为上。而这些行为都会对犯罪人及其心理产生影响。大体上可分三种情形:
  (1)积极告发,及时报案
  这是被害人对被侵害的积极的态度,是应当加以赞赏、鼓励和保护的。这种情形会使犯罪人慑于刑罚的威严而主动投案自首。当然,也有些犯罪人害怕被揭露而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甚至杀人灭口。
(2)忍受沉默,任其发展
这种情形多见于自卑感强,或心存顾虑,或受侵害程度不深的被害人,他们往往认为报案揭发也于事无补,因此采取消极的态度。这样会使犯罪人心存侥幸,强化犯罪心理,甚至进一步实施更加恶劣的犯罪行为。
(3)否认被害,拒绝调查    
有些被害人或由于自身的利益,或顾及个人的名声,或惧怕遭打击报复,可能会否认被害,甚至拒绝或阻挠司法机关的调查,不愿揭露被侵害的真相。这种情形会出现与上一种情形同样的结果。
三、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
1,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
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是一种基本的、典型的犯罪行为发生模式。这种模式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作案的准备,到实施犯罪,都是犯罪人有意识、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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