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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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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  按照罗马书第六章二十三节所说的,﹁罪恶的薪俸是死亡﹂,人因为犯了死罪,应受永死的罚。相反的,凡是有爱德的,应受永生的赏;因为若望福音第十四章二十一节说:﹁谁爱我,我父也必爱他,我也要爱他,并将我自己显示给他。﹂永生就是在于这样的显示,如同若望福音第十七章三节所说的:﹁永生就是:认识你,唯一的真天主,和你所派遣来的耶稣基督。﹂可是,没有一个人同时又应得永生,又应得永死的。为此,一个人不可能犯有死罪,而有爱德的。所以,爱德因一个死罪的行为而毁灭。
正解  我解答如下:彼此相反者之一,因后来的另一个相反者,而被去掉。可是,每一个死罪,本性就与爱德相反:因为爱德就是在于人爱天主在万有之上,并将自己所有的一切都归于天主,使自己完全服属于天主之下。所以,爱德的本质,要人必须这样爱天主,甚至于在一切事上服从祂,常遵守祂诫命的规定;因为凡是相反祂的诫命的;显然也相反爱德。为此,以其本性来说,它是能毁灭爱德的。
    不错,假如爱德是由其主体自己的力量所修练而成的习性的话,它就不一定会因着一个相反的行为而被去掉;因为行为所直接相反的,不是习性,而是行为。既然一个习性之留存在其主体内,并不需要持久不断地保持它的行为,所以当后来一个相反的行为来到时,那已修练而成的习性并不立刻被消除。可是,爱德由于是一个灌输的习性,系属于那灌输它的天主的行动;而天主之与爱德的灌输及保存的关系,好比太阳之光照空气,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节质疑三;第四题第四节释疑三︶。为此,正如如果给太阳的光照,加上一个障碍,光就立刻在空气中停止;同样,如果给天主在灵魂上倾注爱德的行动加以一种阻碍的话,爱德也就立刻消失。
    既然死罪相反天主的诫命,所以犯死罪,就是阻碍爱德的倾注,这是很明显的。一个人宁愿犯罪,而轻视天主的友谊,而天主的友谊,要求我们必须服从祂的旨意;就从这件事来看,可知犯一个死罪的行为,就能立刻使人失去爱德的习性。为此,奥斯定在﹁创世纪字意新探﹂卷八︵第十二章︶里说:﹁人因有天主偕己,而有光明;天主如果不在面前,人就立即陷于黑暗;因为人之离弃天主,不是在于空间的距离,而是在于意志的背转。﹂
释疑  一、奥利振的这些话,以某种意义来说,可以这样解释的:一个在成全境界中的人,不会突然进行死罪的行为,而是由于事先的疏忽,才导致这样的事。所以说,小罪为死罪铺路,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八题第三节︶。不过,如果他犯死罪,那么他便会因一个死罪的行为,失去爱德而堕落。
    可是,既然奥利振接着又这样说:﹁如果发生短暂的跌倒,而他迅速觉悟复原的话,那么他似乎并没有完全堕落﹂,所以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就是他是在说,一个人完全自暴自弃而堕落,甚至于心怀着恶意而犯罪。像这样的事,不会突然在一个成全的人身上一开始就发生的。
    二、失去爱德,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的,由于直接的轻蔑。伯多禄并没有这样失去爱德。第二种是间接的,即由于有某一种欲情或恐惧,而犯罪相反爱德。伯多禄就是这样犯罪相反爱德,而失去爱德的;不过,他立即又得到了它。
    三、以上的话,显然也已解答了第三个质疑。
    四、不是每一个对那些导向目的者,即对受造之物的不正当的情感,就构成一个死罪;祇有那些直接相反天主意志的不正当的情感,才是如此。这种不正当的情感,如上所述,是相反爱德的。
五、爱德表示与天主结合,而信德和望德却没有这样的意思。可是,每一个死罪是在于背离天主,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题第三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第五节︶。所以,每一个死罪都相反爱德。但不是每一个死罪都相反信德或望德,祇有某些特定的罪,由于它们破坏信德和望德的习性,就如每一个死罪都破坏爱德的习性一样,它们才相反信德和望德。由此可见,爱德不可能是不成形的或没有生命的,因为爱德与天主有关,以天主为最后目的,从而也是诸德行的最后形式,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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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分为十二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对象︵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对此,可分两方面来讨论:(一)应该用爱德去爱的对象。(二)爱他们时,应该遵守的次序。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十二个问题:
    一、是否只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主,或者也应该爱近人。
    二、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三、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四、是否一个人可以用爱德去爱他自已。。 
    五、是否一个人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已的身体。
    六、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七、罪人是否爱自己。
    八、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仇人。
    九、是否必须向仇人表示友好的征象。
    十、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十一、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魔鬼。
    十二、论应该用爱德去爱者的总数。
第一节  爱德之爱是否止于天主,或者也应该推广到近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之爱似乎止于天主,而不应该推广到近人。因为:
    一、正如我们应该爱天主,同样我们也应该畏惧天主,如同申命纪第十章十二节所说的:﹁以色列!现今上主你的天主向你要求什么?是要求你畏惧并爱慕祂。﹂可是,畏惧人者对人的畏惧,与畏惧天主者对天主的孝爱的或奴隶的畏惧,是不同的,这从前面所讲过的︵第十九题第二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所以,爱天主的爱,也与爱近人的爱,是不同的。
    二、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八章︶里说:﹁受人爱,就是受人恭敬。﹂可是,对天主的恭敬,叫做﹁崇拜﹂;对受造之物的恭敬,叫做﹁敬礼﹂;二者彼此不同。所以,我们爱天主的爱,也与爱近人的爱不同。
    三、此外,关于玛窦福音第一章二节,﹁批注﹂︵圣经夹注︶上说:﹁望德产生爱德﹂。可是,我们对天主,应该有这样的望德,以致寄望于人是应受责罚的,如同耶肋米亚第十七章五节所说的:﹁凡信赖世人的人,是可咒骂的!﹂所以,爱德应该这样止于天主,不得把它推广及近人。
反之  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一节说:﹁我们从天主蒙受了这命令:那爱天主的,也该爱自己的弟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果习性之行为不是属于不同的种类,习性就没有分别,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四题第三节︶;因为种类相同的每一个行为,都属于同一个习性。可是,既然行为的种类,是按照其对象的形式方面来区分的,所以那趋向对象的某一观点的行为,必然与那在同一观点下趋向对象的行为相同。因此,我们看见光这个视觉的行为,与在光的观点下,我们看见颜色这个视觉的行为,种类相同。
    我们应该爱近人的那观点,就是天主;因为我们在近人身上所应该爱的,就是如同在天主内。由此可见,爱天主的行为,以及爱近人的行为,是种类相同的行为。所以,爱德的习性,不仅及于爱天主,而且也广及爱近人。
释疑  一、无论我们是怕人,或是爱人,都可能有两种理由:第一是因为他有一些特殊的东西;譬如说,一个人为了暴君的残忍而怕他,或者为了想从他那里得到一些东西而爱他。正如这种对人的畏惧,与对天主的畏惧不同,关于爱也有同样的情形。第二,怕人或者爱人,是因为他有着那原是属于天主的东西;例如畏惧国家的执政者,因为他们为天主执行惩罚恶人的任务;而爱他们,则因为他们主持正义。就像爱一样,这样对人畏惧,与对天主的畏惧并没有分别。
    二、爱是对于一般的善,而恭敬则是对于那受人恭敬者的自己的善;因为恭敬是为了承认一个人自己德行,才向他表示的。为此,爱并不因为不同的人所有的善分量不同,而种类不同,如果他们归属于一个大家共有的善。至于恭敬,却按照个人所有的善而不同。为此,我们用同一个爱德之爱,爱所有的近人;因为他们都归属于大家所共有的同一之善,即天主;我们却按照每一个人自己的德行,对不同的人,表示不同的恭敬;同样的,因为天主有祂特有的德能,所以我们对天主表示独特的崇拜式的恭敬。
    三、寄望于人的人遭受责罚,是因为他们视人为得救的主要本源。可是,寄望于人的人,如果只把人看作代主行事的助手,就不会遭受责罚。同样的,如果一个人爱他的近人,好像这个人是他的最后目的一般,这是应予谴责的;可是,如果他为了爱天主而爱这个人,就不应予以谴责,因为这属于爱德的范围。
第二节  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因为:
    一、应该用爱德去爱的对象,包括在那两条爱德的诫命里,这从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第三十七等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可是,其中没有一条包括爱德;因为爱德既不是天主,又不是近人。所以,我们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二、此外,爱德是以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可是,爱德不能分享幸福。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三、此外,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没有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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