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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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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自一件事自己的原理之中的证明,能使这件事明显可见;而取自天主权威的证明,并不能使一件事在其本身方面明显可见。有关信德定义的证明,就是这样的证明。
      第二节 信德是否归属于理智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似乎不是归属于理智。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圣人之预定」(第五章)说:「信德在于信者的意志。」可是,意志是一个与理智不同的能力。所以,信德并不归属于理智。
    二、此外,信德之赞同应予相信的一件事物,是由于意志服从天主。所以,信德似乎应把一切都归功于服从。可是,服从是在于意志。所以,信德也在于意志,而非在于理智。
三、此外,理智或是鉴赏的,或是实践的。可是,信德不在于鉴赏的理智;因为这种理智,如同在「灵魂论」卷三(第九章)里所说的,不管那些应该追求的或应该避免的事;所以它不是一个行事的根源;而「信德以爱德行事」,如同在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所说的。信德也不在于实践的理智;因为这种理智的对象,是一些可作的或可行的、偶然的真;而信德的对象,如在前面所证明的(第一题第一节「反之」),是永远的真理。所以,信德不归属于理智。
反之  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二节所说的:「我们现在是借着镜子观看,到那时,就要面对面的观看」,在天乡的观看接替信德的借着镜子观看。可是,观看在于理智。所以,信德也是如此。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信德是一种德性,它的行为就必须是完善的。可是,要一个出自两个行动根源的行为完善,必须每一个这样的行动根源是完善的;因为锯的行动不可能作得好,除非锯者有本事,锯本身又有好锯的配备。可是,灵魂的能力如与两种相反的对象相关,它的良好行动的配备,就是习性,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九题第四节释疑一、二、及三)。是故一个出自两个这样的能力的行为,必然是因在每一个能力中先存的一种习性而为完善的。再者,如前所述(第一节;第二题第一节释疑三,第二及九节),相信是一个理智的行为,理智受意志的推动而赞同。这个相信的行为,出于意志和理智;二者都自然能接受习性的塑造而臻于善。为此,如果要信德的行为完善,就必须在意志及理智里,具备一种习性;就好比除了在欲情能力方面,有节制的习性以外,还必须在理性方面,要有明智的习性,才能使那个欲情的行为完善。可是,相信直接是一 个理智的行为;因为相信这个行为的对象是真,而真是属于理智的。所以,信德既是这个(相信)行为的直接根源,就必须归属于理智。
释疑  一、奥斯定将信德的行为当作信德,而把它说成是系属于信者的意志的;祇因为信者的理智相信信德的事,是受意志所命的。
二、不仅意志必须备服从,就是理智也必须要有良好的准备,服从意志的命令;正如欲情的能力必须要有良好的准备,服从理性的命令一样。所以,不仅在发令的意志里,就是在赞同的理智里,也需要有一种德性的习性。
三、信德归属于鉴赏的理智;从它的对象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了。可是,由于信德的对象是第一真理;而第一真理,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八及十章)所证明的,是我们所有的愿望和行动的目的;所以,信德是以爱德行事;正如鉴赏的理智因着扩展而成为实践的理智,就像「灵魂论」卷三(第十章)所说的。
第三节  爱德是不是信德的形式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不是信德的形式。因为:
    一、每一样东西的类别或别类,来自它的形式。所以,如果两样东西相对而分,有如同一共类的不同别类,其一不能为其二的形式。可是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三节所说的,信德与爱德彼此相对而分,有如德性的不同别类。所以,爱德不能是信德的形式。
    二、此外,形式以及为其形式之物(按即一物之形式与该物),都在同一个主体内;因为二者共同形成一样东西。可是,信德是在理智内,而爱德则在意志内。所以,爱德不是信德的形式。
三、此外,一样东西的形式,是这样东西的根源。可是,按照罗马书第一章五节所说的:「为使万民服从信德」,相信在意志方面的根源,似乎是服从,而不是爱德。所以,信德的形式更是服从,而不是爱德。
反之  每一样东西藉其形式而行事。可是,信德是借着爱德而行事的(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所以,爱德之爱就是信德的形式。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题第三节;第十八题第六节),情愿的或有意的行为的类别或别类,是由其目的,即意志的对象而来的。可是,在自然的事物中,使一样事物属于一别类者,就是它的形式。为此,任何情愿的或有意的行为的形式,多少是这个行为所指向的目的;因为是这个目的,使它属于某一别类;也因为一个行为的方式,必须与其目的相应。可是,从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信德的行为指向意志的对象,即以善为其目的;而这作为信德目的之善,亦即天主之善,也是爱德自己的对象。所以,爱德之称为信德的形式,祇因为信德的行为,是藉由爱德来完成和形成。
释疑  一、爱德之称为信德的形式,因为爱德提供形式给信德的行为。可是,没有什么事物阻止一个行为,可接受由不同的习性所提供的形式,而按照某种秩序,分属于不同的类别或别类,如同我们在前面讨论人的一般行为时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八题第七节释疑一)。
二、这个质疑是以一个内在的形式为出发点。如此则爱德不是信德的形式。可是,我们这里是说爱德提供形式给信德行为,如同上面所解释过的(正解)。
三、即使是服从、望德、以及任何其它能先于信德行为的德性,也都是由爱德所形成的;如同我们以后所要证明的(第二十三第八节)。所以说,爱德是信德的形式。
第四節  是否不成形的信德可以变为成形的,或成形的信德可以变为不成形的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成形的(informis)信德似乎不能变为成形的(formata),成形的信德似乎也不能变为不成形的。因为:
    一、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节所说:「及至那圆满的一来到,局部的就必要消逝。」可是,不成形的信德,与成形的信德相比起来,是不圆满的。所以,及至成形的信德一来到,不成形的信德就消逝;这样,它们便不是同一个习性。
    二、此外,一个死的东西不能变为活的东西。可是,不成形的信德是死的,按照雅各布伯书第二章二十节所说的:「信德没有行为是死的。」所以,不成形的信德不能变为成形的。
三、此外,当天主的恩宠降来时,在一个信者身上所发生的效果,并不少于在一个不信者身上所发生的效果。可是,当它来到一个不信者身上时,它就产生信德的习性。所以,当它来到一个信者身上时,而这信者以前祇有不成形的信德习性,天主恩宠就在他身上产生另一个信德的习性。
四、此外,按照波其武所说的(范畴论注释,卷一论实体章):「依附体不能改变。」可是,信德是一种依附体。所以,同一个信德,不能一时是成形的,一时是不成形的。
反之  关于雅各布伯书第二章(十节)所说:「信德没有行为是死的」,「批注」(圣经夹注)上说:「信德因着行为而复生。」所以,信德以前是死的、不成形的,如今却变为活的和成形的了。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个问题,曾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因为有人说,成形的信德与不 成形的信德,是不同的习性;不过,当成形的信德来到时,不成形的信德就消失。同样的,当一个已有成形信德的人犯死罪时,随即由天主赋给他一个不成形信德的另一习性。可是,恩宠来到一个人身上时,却把天主给他的一种恩惠除去,或者天主的恩惠,要因着一个死罪而赋给一个人;这种说法似乎是不适当的。
因此,其它的人说,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确实是不同的习性;可是,当成形的信德来到时,不成形的信德习性却仍不消失,而与成形的信德习性一起留在同一个主体内。但是,不成形的信德习性,留在一个有成形的信德的人内,静然无所行动;这种说法似乎也是不相宜的。
所以,我们必须抱一种不同的主张,即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是同一个习性。其理由是因为一个习性的同与不同,是由那直接与习性有关的事来决定的。可是,由于信德是理智的一种成就,所以那与理智有关的,直接也与信德有关;而那与意志有关的,却不直接与信德有关,因而它不能决定信德习性的同异。不过,成形的信德不同于不成形的信德,要看一些与意志有关的事物,亦即与爱德有关的事物,而不是看一些与理智有关的事物。所以,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并不是不同的习性。
释疑  一、(保禄)宗徒的话,是指那属于「不圆满事物」之理或本质的「不圆满」。如此则圆满的来到时,不圆满的就必须消逝;就如一到了清楚地观看的时候,信德就消逝,因为信德的本质是关于那些「未见之事的」。可是,如果「不圆满」或缺点不是属于那不圆满的事物之理或本质的,同一个事物,原是不圆满的,却变为圆满的。譬如童年不属于人之理或本质;是故同一个人,原是一个儿童,现在已变为一个成人。不成形性并非属于信德之理或本质,而是依附于它的,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所以,不成形的信德自己变成成形的信德。
二、那使一个动物生活的,属于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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